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考核獎懲辦法(試行)

《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考核獎懲辦法(試行)》已經漢中市政府同意,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6月11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考核獎懲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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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進一步壓實各級各部門大氣污染防治責任,推動我市空氣品質持續改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漢台區、南鄭區、城固縣、洋縣、西鄉縣、勉縣、寧強縣、略陽縣、鎮巴縣、留壩縣、佛坪縣、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承擔藍天保衛戰工作任務的各市級部門、興漢新區、航空智慧新城、濱江新區。
第三條  本辦法依據環境空氣品質市考指標完成情況、環境空氣品質改善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以及突出涉氣問題整改情況等進行考核獎懲。
第四條  實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評分規定予以扣分,結果匯總計入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成績:
(一)未完成環境空氣品質市考指標的;
(二)因環境空氣品質變差、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推進不力、突出涉氣問題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受到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或環保督察、大氣污染防治等機構專項通報或約談的;
(三)其它應當予以扣分的情形。
第五條  實行大氣污染防治財政處罰制度,並按以下方式對各縣區(含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資金進行扣繳:
(一)根據空氣品質綜合指數同比變差情況,按照季度和年度分別計算財政處罰金額。轄區季度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每變差1%扣繳15萬元;轄區年度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每變差1%扣繳50萬元;
(二)因大氣污染問題,受到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或環保督察、大氣污染防治等機構專項通報的,國家每通報1個問題扣繳20萬元,省政府或省級相關機構每通報1個問題扣繳10萬元,市政府或市級相關機構每通報1個問題扣繳5萬元;
(三)因大氣污染問題,受到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或環保督察、大氣污染防治等機構約談的,國家每約談1次扣繳200萬元,省政府或省級相關機構每約談1次扣繳100萬元,市政府或市級相關機構每約談1次扣繳50萬元。
因相同事由被多次通報或約談的,以最高扣繳金額為準,不重複扣繳。冬防期間(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實行大氣污染防治最嚴管控制度,扣繳資金數額提高30%。
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大氣辦)負責核算扣繳資金數額,市財政局負責實施資金扣繳和管理。扣繳資金數額按季度計算和通報,年終統籌核算後通過財政年終決算辦理。
第六條  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獎勵制度。對環境空氣品質改善幅度排名前3的縣區(含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進行獎勵,獎勵金額分別為年度大氣污染防治財政處罰資金總數的50%、30%和20%。環境空氣品質改善幅度依據綜合指數和細顆粒物(PM2.5)濃度變化情況,分梯級輔以調整係數進行計算(見附屬檔案)。獎勵資金通過財政年終決算一併辦理,專項用於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督查、交辦、督辦、約談、問責”工作機制。
(一)督查。市大氣辦負責對各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級有關部門、興漢新區、航空智慧新城、濱江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進行督查檢查。
(二)交辦。對督查檢查中發現的大氣污染問題,由市大氣辦書面交辦相關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限期進行整改。
(三)督辦。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交辦問題整改的,由市大氣辦書面督辦相關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
(四)約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約談相關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相關人員:
1. 大氣污染問題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2. 轄區月度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15%以上(不含15%)的;
3. 轄區半年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8%以上(不含8%)的;
4. 轄區年度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5%以上(不含5%)的;
5. 其它應當啟動約談程式的情形。
(五)問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市紀委監委追究相關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相關人員責任:
1. 存在的大氣污染問題經約談後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2. 一年之中連續2個月轄區月度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15%以上(不含15%)的;
3. 轄區半年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10%以上(不含10%)的;
4. 轄區年度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8%以上(不含8%)的;
5. 其它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因空氣品質變差而扣繳財政資金的規定:
(一)評價時段內轄區環境空氣品質達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且評價時段內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幅度小於5%(含5%)的;
(二)評價時段內環境空氣品質在陝南32個縣區排名位列前5位的;
(三)年度大氣污染防治考核指標均達到當年市政府下達的年度目標任務的。
冬防期間環境空氣品質變差的,不適用以上情形。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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