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協同聯動規定

《濟南市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協同聯動規定》是為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體系,科學界定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邊界,發揮審批監管協同聯動作用,提升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的規定。由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9月27日發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協同聯動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文號: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八屆〕第8號
發布信息,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八屆〕第8號
《濟南市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協同聯動規定》已於2023年8月24日經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7日

規定全文

濟南市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協同聯動規定
(2023年8月24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發揮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協同聯動作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相對分離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的協同聯動工作,適用本規定。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是指集中行使劃轉行政審批職權的政府工作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是指負責對劃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行政審批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的行業管理部門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綜合執法部門)。
第三條 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協同聯動工作應當遵循權責一致、分工明確,系統集成、信息共享,緊密銜接、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協同聯動工作會商機制,研究解決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確定雙方職責邊界事項,簽訂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銜接備忘錄。
職責邊界事項應當納入政府部門職責邊界清單並公布實施。職責邊界事項需要增加、取消或者變更的,經機構編制部門按照程式調整後,由有關部門將職責邊界清單向社會公布。
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對實施主體存在異議的,雙方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及時提請機構編制部門協調,並按照程式報批。
職責邊界未劃分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先行實施相關職責。
第六條 涉及劃轉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技術標準規範等發生變化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函告對方,協商確定具體執行意見。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審批事項實施規定不明確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法制定實施細則、工作規程等,提升行政審批規範化水平。
第八條 有關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或者制定、修改、廢止、解釋行政規範性檔案、行業規劃、技術標準規範時,涉及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事項的,應當與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研究論證,並及時告知公布實施的相關事項。
第九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監督管理部門以及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工作安排、業務培訓等涉及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職責時,應當通知相關方參加。
第十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協同聯動,實行“推送即認領”工作制度,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和雙向反饋機制。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將行政審批信息實時推送至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即時接收,並啟動監督管理程式。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可能對行政審批產生影響的行業管理、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同步推送至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即時接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決定於作出後三個工作日內推送至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互動事項清單,載明互動事項、推送信息內容、推送與接收責任人等信息,並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對行業規劃、技術標準規範、工作規程等相關政策規定和監管信息或者監督管理部門對審批情況存在疑問的,雙方可以採取函告方式進行溝通,自收到函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回復。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實施或者委託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商請監督管理部門參與,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並依據職責及時出具相關意見:
(一)需要依據行業總體規劃、總量控制等特殊標準要求進行審查的;
(二)技術標準、人員資質要求較高的現場勘驗、技術審查、專家論證、檢驗檢測、聽證的;
(三)其他需要共同實施或者委託實施的情形。
需要請示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徵求下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職責的,應當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辦理。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共享第三方評估機構、鑑定機構、行業領域專家等信息資源。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服務推行事項聯辦,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加強業務協同、系統聯通和數據共享,實現“一件事”一次辦成。
聯辦事項涉及多個監督管理部門的,由承擔主要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行業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監督管理情況、行政執法檢查結果、行政處罰信息互認共享。
第十六條 實施告知承諾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相關規定,需要通過線上核查、函告、數據共享等方式對承諾內容進行核查的,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實施。確需對承諾內容進行專門實地核查的,除有明確規定或者雙方協商確定的外,由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在專門實地核查中,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承諾不實或者未履行承諾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及時函告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函告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需要變更、撤回、撤銷、註銷的,應當及時函告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並提供相關材料。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法作出決定,並於作出決定後三個工作日內函告監督管理部門。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申請人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函告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綜合執法部門制定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並向社會公布,開展聯動執法。
行業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發現涉嫌違法行為應由對方查處的,應當及時溝通,相關材料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對方移送。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當依託數位化監督管理平台,對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協同聯動情況進行監督,並及時處理信息共享及推送認領、共同(委託)實施行政審批、行政審批事項聯辦、承諾內容核查等工作中的爭議。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等方式對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相關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協同聯動工作中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及時函告相關情況或者未及時對函告作出明確回復,影響行政審批或者監督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違反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推諉扯皮或者拖延不辦,造成審批逾時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不及時推送、接收行政審批信息或者監督管理信息,影響監督管理工作或者行政審批實施,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及時移送造成證據滅失、案件無法辦理或者超期辦案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其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的協同聯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濟南市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協同聯動規定》已於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全國首部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模式下審管執聯動方面的立法,將為濟南市審管執三方聯動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濟南市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協同聯動規定》聚焦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審管銜接不暢問題,結合工作實際,通過“小切口”“小快靈”立法形式,推行審前、審中、審後全過程業務協同,著力構建權責清晰、運轉高效的協同聯動工作機制,實現審批、監管、執法全閉環鏈條式運轉,有效防範各環節風險,進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最佳化營商環境。
下一步,濟南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將在前期實踐的基礎上,繼續完善制度機制,強化審前、審中、審後全方位聯動,實現“三協同一互通”,凝聚審管執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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