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停車條例

濟南市停車條例

《濟南市停車條例》,是為了最佳化停車供給結構,規範停車秩序,滿足人民民眾合理停車需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濟南市停車條例》於2023年11月28日由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24年1月2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停車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公告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十八屆〕第13號
《濟南市停車條例》已於2023年11月28日由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24年1月2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20日

條例全文

濟南市停車條例
(2023年11月28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停車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停車泊位設定與使用
第四章 停車服務與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停車供給結構,規範停車秩序,滿足人民民眾合理停車需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規劃與建設、停車泊位設定與使用、停車服務與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公共運輸、道路客貨運輸等車輛停車規劃、建設、管理等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停車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協同,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系統治理、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停車場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停車秩序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停車自治機制,實現停車管理和服務共治共享。
停車管理工作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停車工作的部門負責全市停車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指導、服務管理和監督考核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停車規劃管理和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建設的計畫統籌、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定和停車秩序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國防動員、大數據、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公共運輸網路,推動停車信息化、智慧型化、共享化,為公眾出行提供便利。
倡導綠色出行、合理用車、有位購車,組織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等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章 停車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停車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停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道路交通、軌道交通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經批准的停車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但是不得減少停車位總體規劃數量。
第八條 編制停車專項規劃應當遵循以建設項目配建為主、獨立建設為輔、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原則,統籌地上地下空間,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最佳化停車供給結構。
在公共運輸樞紐、軌道交通站點和城鄉結合部等可以實現自備車與公共運輸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公共停車場,方便市民停車和換乘。
第九條 規劃城市綠地、廣場、道路時,應當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同步規劃地下停車場。
鼓勵引導利用現有綠地、廣場、道路等資源的地下空間規劃停車場。
規劃地下停車場應當兼顧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不影響地面設施使用功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學校、幼稚園、醫院、景區、汽車站、火車站、飛機場、碼頭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範圍內規劃落客區,並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學校、幼稚園,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停車泊位設定要求納入規劃條件,為校內教職工停車和接送學生停車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老舊住宅小區、學校、幼稚園、醫院、商業聚集區等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一點一策的要求,制定並實施片區停車綜合改善方案。
實施老舊住宅小區和城中村改造,應當統籌考慮公共停車需求,明確相關用地規劃條件。
第十三條 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重大建設項目的配建停車場應當一併納入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十四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建設和交通需求狀況,制定建築物停車泊位配建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建築物停車泊位配建標準應當定期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最佳化調整。
建築物停車泊位配建標準的制定、調整,應當徵求各相關部門、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專項規劃和實際需求,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項目,納入年度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下列方式供應:
(一)政府全額投資的公共停車場是城市基礎設施,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應,鼓勵採取長期租賃、租賃出讓相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
(二)在工業、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內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應;
(三)對新建獨立占地、營利性的公共停車場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後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通過協定方式供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停車場建設應當依法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公共停車場建設按照相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對小型停車場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停車場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制。
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單獨選址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可以依法單獨辦理規劃和土地手續。
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停車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其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停車場設定標準和設計規範。
第十八條 配建、增建停車場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依法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應當按照改變後使用性質的規劃設計標準和配建停車位指標配建、增建停車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
不符合配建、增建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予通過規劃核實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九條 鼓勵建設停車樓、機械式立體停車場。
不涉及土建工程(設備基礎除外)的地上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和利用已建地下空間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的,可以按照特種設備類項目申報建設,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用地、施工等許可手續,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
第三章 停車泊位設定與使用
第二十條 停車泊位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設計規範,標誌設定醒目顯著,標線施劃清晰明確。
依法設定的停車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撤除、占用、停用、挪用,不得設定停車障礙或者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十一條 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築物配建的公共停車場,設定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規範設定停車場標誌牌;
(二)使用混凝土、瀝青、砂石或者植草磚等進行地面硬化處理,並保持堅實、平整;
(三)按照標準設定交通標誌,劃設交通標線、泊位標線、停泊方向和車輛進出引導標誌,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
(四)安裝車輪定位器;
(五)按照標準和規範配備通風、照明、排水等設施設備,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停車場的出入口;
(七)按照標準設定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車牌識別等安全技術防範系統,並保障其安全運行;
(八)按照規定配建、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用電設備、線路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保證用電安全;
(九)按照規定設定並標明專用的無障礙停車位;
(十)符合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備、設施,並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臨時占地設定的公共停車場設定停車泊位應當符合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項的有關規定。
利用橋下空間設定停車泊位的,還應當符合橋樑養護相關技術規範要求,不得影響橋樑的管理維護、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區域停車需求,可以在城市道路規定範圍內設定道路停車泊位並適時增減,向社會公示。
設定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暢通;
(二)保障車輛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合理確定停車泊位數量,集約利用道路資源;
(四)按照國家標準劃設道路停車泊位標誌和標線,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
(五)符合國家關於道路停車泊位施劃規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下列區域禁止設定道路停車泊位:
(一)消防車通道、無障礙通道;
(二)水、電、氣等地下管道工作井周邊一點五米以內;
(三)距離能夠提供充足停車位的公共停車場三百米以內;
(四)道路交叉口和學校出入口、公共運輸站點以及距上述地點三十米以內。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紅線與建築紅線之間,不得擅自設定經營性停車泊位。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確需設定的,應當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和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城市道路紅線與建築紅線之間已建臨街建築的區域,不屬於業主所有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停車泊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在重要交通樞紐、商業聚集區、學校、幼稚園、醫院、景區、公共服務機構等人員聚集區域的道路兩側,設定臨停快走區域,用於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
因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等特殊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定臨時道路停車區域,並明確停放時段。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既有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經業主依法決定,可以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定停車泊位供小區業主或者外來車輛使用。
設定停車泊位不得影響道路通行;不得占用綠化用地和按照規劃配建的專用設施用地;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妨礙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政府儲備用地、零星用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等閒置場地,在不影響規劃和利用的前提下,組織設定臨時停車泊位;鼓勵利用地下人防工程設定停車泊位。
設定臨時停車泊位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妨礙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道路通行。
第二十八條 在公共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允許停放的時段停放車輛;
(二)遵守管理規定,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按照交通標誌和標線的指示行駛或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三)不得故意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四)不得停放載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五)非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車不得占用無障礙停車位;
(六)按照規定標準繳納停車費用;
(七)因突發事件、交通管制、應急搶險等需要車輛立即駛離的,應當駛離;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道路停車泊位停車的,不得逆向停放車輛。
第二十九條 推行停車資源共享。
機關事業單位、體育文化場館等公共設施單位在符合安全條件下,應當向社會開放專用停車場。鼓勵其他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開放。
鼓勵住宅小區周邊商業、辦公等區域的停車場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與住宅小區居民共享停車資源。
提供共享服務的停車泊位,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具體政策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廢棄的機動車在公共停車場內停放。
機動車所有人將廢棄的機動車在專用停車場、住宅小區等場所的非專有位置停放、不自行清理的,上述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有權依照約定或者民事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車站、碼頭、醫院、商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景區、公園等公共建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套設定非機動車公共停放場所。未配套設定的,其管理單位應當補設。
住宅小區應當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設施。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設定充電設施。
第三十二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時段,按照規定的方向有序停放。
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道、消防車通道、盲道;
(二)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禁止停放區域;
(三)道路交叉口、軌道交通道口、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公共場所。
第四章 停車服務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負責維護停車秩序,提供停車服務,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二)實行電子收費的停車場,同時提供現金收費服務,滿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三)做好停車場防火、防汛、防盜等安全防範工作;
(四)在停車場內發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況時,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不得將停車泊位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根據停車場的不同類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管理。
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定價許可權,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不同區域、不同時段差別收費的原則,制定差異化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對停車服務收費標準進行評估,依照程式適時作出調整。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確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者依託公共資源設定的公共停車場、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公開選擇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所得有償使用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十六條 汽車站、火車站、飛機場、碼頭等重要交通樞紐的配建停車場應當給予車輛不少於十五分鐘的免費停放時間;其他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給予車輛不少於三十分鐘的免費停放時間。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在執行公務時實行免費停放。
殘疾人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殘疾人專用駕駛證駕駛殘疾人本人專用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和住宅小區臨時停車場停放時,免交停車費。
免費停放的情形應當在停車區域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條 停車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全市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台,整合停車數據信息,向社會提供實時泊位、停車引導、泊位共享、收費信息等服務。
提供經營服務的停車場應當將停車數據信息接入全市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台;鼓勵其他停車場將停車數據信息接入全市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台。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停車規劃、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建立聯動執法機制,加強對停車專項規劃執行情況、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規劃和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及時查處未按照規劃設計配建停車場等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停車泊位設定和停車秩序情況的巡查監管,及時查處擅自設定、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車泊位以及擅自停用、挪用配建停車場和改變配建停車場使用性質的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停車場收費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收費行為。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12345市民服務熱線舉報違反停車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對被投訴舉報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支持引導成立停車行業協會。停車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停車服務規範和行業自律規範,推進停車服務標準化建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對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區域內,私自設定停車泊位或者私自在既有停車泊位內設定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在現場或者在現場拒絕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場所。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提供經營服務的停車場未將停車數據信息接入全市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台的,由停車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停車規劃要求實施行政審批的;
(二)未按照停車年度計畫要求組織公共停車場建設的;
(三)對未按照城市規劃和相關設計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擅自減少原設計停車位的行為不依法處罰的;
(四)對擅自停用配建停車場、改變配建停車場使用性質的行為不依法處罰的;
(五)其他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4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2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工作機制: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合力推進
解決停車問題是個系統工程,涉及多方面工作,需要上下聯動、橫向協同,條例確立了停車工作管理機制,以形成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
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為解決部門職責不清、部分管理環節缺位等問題,規定市人民政府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落實屬地管理制度。明確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停車場的建設、使用和管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停車秩序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發揮基層組織作用。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停車自治機制,實現停車管理和服務共治共享,推動城市治理重心下移、職能下沉。
釐清主管部門職責邊界。規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停車工作的部門負責全市停車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指導、服務管理和監督考核等工作。
加強管理環節的銜接。明確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職能部門在停車工作中的職責。
在為綠色出行提供便利方面,條例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公共運輸網路,推動停車信息化、智慧型化、共享化。
停車規劃建設: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緩解停車供需矛盾,既要統籌規劃建設、擴大停車泊位增量,也要多措並舉挖潛、盤活存量資源。從規劃與建設方面,著力破解重點區域停車難等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對編制停車專項規劃作出規定,要求遵循以建設項目配建為主、獨立建設為輔、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原則,統籌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擴大停車場供給,鼓勵引導利用綠地、廣場、道路等區域地下空間規劃停車場,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同時加強與公共運輸、軌道交通的有效銜接。
對新建學校、幼稚園的停車泊位設定要求,應當納入規劃條件,為校內教職工停車與接送學生停車提供便利。
對老舊住宅小區、學校、幼稚園、醫院、商業聚集區等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一點一策的要求,制定並實施片區停車綜合改善方案。”“實施老舊住宅小區和城中村改造,應當統籌考慮公共停車需求,明確相關用地規劃條件。”
對建築物停車泊位配建標準,明確應當定期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最佳化調整,並規定建築物停車泊位配建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徵求各相關部門、社會公眾的意見。
對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供應方式作出規定,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對停車場建設遵循的程式以及簡化機械式停車場辦理手續等作出規定,縮短停車場建設周期。
停車泊位設定與使用:鼓勵住宅小區與周邊商業、辦公等區域錯時共享
為解決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機動車“停車亂”問題,從三個方面作出規定。
明確停車泊位設定的基本要求,規範各類停車場停車泊位的設定,為規範停車創造必要條件。充分利用空閒場地設定停車泊位,對利用橋下空間設定停車泊位、在城市道路紅線與建築物紅線之間設定停車泊位以及設定臨時道路停車區域作出規定,將亂停亂放納入有序管理。
加強停車資源共享,公共設施單位應當向社會開放專用停車場,鼓勵其他專用停車場開放共享,鼓勵住宅小區與周邊商業、辦公等區域錯時共享停車。
細化停放車輛應當遵守的規定,明晰停車要求,明確駕駛人停車遵守的規則。
明確非機動車停放的基本要求和禁停區域,以便全社會遵守執行。
停車服務與監督管理:重要交通樞紐停車場提供不少於十五分鐘的免費停放時間
停車場的運營,既要考慮激活市場活力,也要強化規範管理,提高停車服務質量,為社會提供有效、有序、便捷的服務。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明確相關職責。對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應履行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加強價格調控。明確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制定差異化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並定期對收費標準進行評估,適時作出調整。
明確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政府投資建設或者依託公共資源設定的公共停車場、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公開選擇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所得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
明確免費停放時長。重要交通樞紐的配建停車場應給予車輛不少於十五分鐘的免費停放時間;其他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給予車輛不少於三十分鐘的免費停放時間。同時,明確了殘疾人免交停車費的情形。
提升停車服務能力。堅持信息化驅動,以打造全市停車“一張網”為目標,建立完善全市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實時泊位、停車引導、泊位共享、收費信息等服務,促進停車資源高效利用。將信息化建設作為停車場建設的剛性要求,規定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將停車數據信息接入全市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台,並鼓勵其他停車場接入。
完善監督協作。明確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動執法機制,加強對停車專項規劃執行情況、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規劃和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及時查處未按照規劃設計配建停車場等行為。
發揮協會作用。支持引導成立停車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助推停車管理工作。
為保障法規的有效實施,條例設立法律責任專章,對私自設定停車泊位、在公共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未按照規定的停放時段停放車輛、經營性停車場未將停車數據信息接入全市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台等行為,依法規定了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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