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停車管理條例

棗莊市停車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發布歷程,條例全文,

發布歷程

條例全文

能源部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行業管理等相關工作。
教育、財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國防動員、大數據、消防救援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停車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實際交通需求狀況,組織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按程式報批實施。
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合理布局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並將停車設施與BRT站、城市交通樞紐等場所銜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准的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交通發展情況和停車需求變化,科學合理確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並定期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停車位配建標準。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建、增建停車設施。配建的停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依法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應當按照改變使用性質後的標準配建停車設施。
第十條 鼓勵利用政府儲備用地、待建土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橋下空間等閒置場地,在符合安全規定的前提下,設定臨時停車設施。
設定臨時停車設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妨礙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道路通行。
第十一條 鼓勵利用道路、廣場、綠地、學校操場等場所的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但不得影響地上空間功能的正常使用,並符合人防防護要求。
鼓勵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建設停車樓、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等集約化停車設施。
鼓勵按照林蔭停車場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
第十二條 建設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應當結合電動汽車發展需求、停車場規模以及用地條件,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具備充電條件的停車位數量不得低於國家、省、市有關標準。
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無障礙停車位,並設定顯著標誌標識。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停車需求,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在城市道路路沿石至兩側建築物之間的公共區域設定停車泊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城區道路交通狀況和停車需求,按照有關規定在道路兩側路沿石之間設定停車泊位,並適時進行評估和調整。設定和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範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十五條 設定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暢通;
(二)不影響行人、車輛的安全通行;
(三)合理確定停車泊位數量,集約利用道路資源;
(四)按照國家標準施劃停車泊位標誌和標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區域設定道路停車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和主幹路的主道;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以內的路段;
(三)公共汽車站、學校、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
(四)雙向通行寬度小於八米或者單向通行寬度小於六米的路段;
(五)消防車通道、醫療救護通道、無障礙設施和大型公共建築附近的疏散通道;
(六)道路各類管網井蓋周邊一點五米範圍內;
(七)不能保證預留二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路段、區域。
第十七條 在中國小校、幼稚園、醫院、公共運輸樞紐等人員聚集區域的周邊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部門採取停車引導、設定即停即走區域等措施,便於車輛臨時停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條件允許的客運場站等出口設定計程車待客區,方便計程車有序載客。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停車設施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和道路通行、不侵占綠地的前提下,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定停車泊位。
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周邊,有關部門可以設定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
實施老舊住宅小區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動,應當統籌考慮停車設施的建設、改造,併合理建設充電設施。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非機動車停車需求合理設定非機動車停放點。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停放點應當單獨劃定。
第三章 停車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棗莊市智慧停車綜合管理平台,整合停車數據信息,實行實時動態管理,向公眾提供停車引導、停車設施信息查詢、停車泊位實時發布、車位預約、停車收費、投訴評價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智慧停車綜合管理平台聯網管理規定,對停車設施聯網範圍、聯網要求、信息安全以及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專用停車場以及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將停車數據信息接入棗莊市智慧停車綜合管理平台,實時傳輸停車數據信息,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機關事業單位的停車場向社會錯時免費開放。
鼓勵商場、超市、影劇院等經營性場所的停車場,在經營時段限時免費停車,在非經營時段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三條 道路停車泊位一般應當免費停車。醫院、商業集中街區、旅遊景區、客運站點、公共運輸樞紐等人員聚集區域的道路停車泊位,因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為提高停車泊位周轉率確需收費的,由市、區(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定方案,經聽取公眾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道路停車泊位經批准收費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收費公示牌,標明免費時長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由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區域、不同時段,依法制定差別化、階梯式收費標準,並根據實際及時調整。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當由經營管理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停車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除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外,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給予車輛不少於三十分鐘的免費停放時間,醫院、車站、機場、碼頭等配建停車場的免費停放時間應當適當延長。
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市政服務車等在執行公務時實行免費停放。
第二十六條 開辦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服務收費等相關手續,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五日內向區(市)城市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管理者基本信息、停車場權屬證明、營業執照;
(二)停車場平面示意圖,包括停車場位置、出入口、標誌標線、泊位類型、泊位數量;
(三)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停車場已經接入棗莊市智慧停車綜合管理平台的相關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營性停車場變更經營主體或者停業的,應當自變更、停業之日起五日內將有關信息報送區(市)城市管理部門。經營性停車場停業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顯著位置設定停車標誌和信息公示牌;
(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在停車場內施劃停車泊位線,設定出入口標誌、行駛導向標誌、彎道安全照視鏡、坡(通)道防滑線,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通訊、消防、安全技術防範等設施;
(三)配備相應的管理服務人員,引導車輛有序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四)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工作。停車場內發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況時,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允許停放的時段停放;
(二)在停車泊位內停放;
(三)按照停車種類、停車方向、停車標線有序停放;
(四)在非充電狀態下不得占用充電停車位;
(五)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六)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七)在免費道路停車泊位持續停車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在免費公共停車場持續停車不得超過二十日;
(八)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住宅小區內停放車輛,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服從物業停車秩序維護管理;鼓勵住宅小區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制定住宅小區停車規約,實現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和服務自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定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使用;
(二)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從事停車經營活動;
(三)擅自挪移、破壞或者拆除停車設備、設施;
(四)其他影響停車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廢棄的機動車在道路、街巷、廣場等公共區域或者公共停車場內停放。廢棄機動車屬於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依法應予扣留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其拖移至指定地點停放,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機動車所有人將廢棄的機動車在專用停車場、住宅小區等場所的非專有位置長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上述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有權依照約定或者民事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非嚴管路段查處停車違法行為時,應當通過簡訊、電話等方式通知車主限時駛離。
第三十三條 非機動車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未設定非機動車停放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占用車行道、人行道、盲道和機動車停車泊位,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二輪機車可以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
在沿街單位的市容環境責任區內隨意停放非機動車的,沿街單位可以予以勸阻,引導停放至非機動車停放點;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區(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運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對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投放的類型、數量、區域等作出科學評估,指導其經營管理者合理進入市場。
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線上、線下管理和服務,規範用戶停放行為,及時整理違規停放車輛,及時回收故障、破損車輛。
運營企業自主退出經營,應當制定退出方案,提前三十日向區(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社會公告,完成所有投放車輛回收等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停車場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職責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設定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從事停車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經營管理者未及時整理違規停放車輛,未及時回收故障、破損車輛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違規車輛的數量,處每輛一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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