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機制,保障職能履行和事業發展需要,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湖北省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地方性法規。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1日
  • 發布時間:2024年3月27日
  •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目錄,最新全文,內容解讀,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三章 資產使用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五章 基礎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機制,保障職能履行和事業發展需要,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長期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審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履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制定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有關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最佳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條 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確內部控制管理的主體、範圍、程式和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實施部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九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方式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厲行節約、綠色環保的原則,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各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並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置資產;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統一調劑制度,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公物倉管理機制,將低效、閒置以及臨時配置的資產進行統一管理和調劑利用,最佳化資源配置。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可以調劑的,優先在本部門本單位內部調劑利用。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通過購置、建設等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將配置需求納入配置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實施。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程式;需要立項的,依照相關項目管理規定執行。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履行審批程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公共基礎設施等建設類項目,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等項目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十三條 資產租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市場化的原則。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以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資產的,一般通過調劑或者租用方式解決。
第三章 資產使用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依法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對外擔保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轉結餘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金融風險投資。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經批准可以出租的,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採取公開競價、協定招租等方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外投資、擔保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對外投資、擔保等。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願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建立無形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數據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保護。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推進共享共用信息化建設,引導和鼓勵大型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全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大型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提供方可以按照成本補償非盈利原則收取合理費用。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經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履行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程式並及時處置,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應當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符合評估情形的,應當進行評估,提出國有資產處置方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和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轉讓,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採取拍賣、招標投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國有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應當明晰權屬後再予以處置。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電子廢棄物應當由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處置。處理涉密電子廢棄物,依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
第五章 基礎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資產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本單位的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會計制度估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照實際成本確認資產價值。
第二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資產用於轉讓、拍賣、置換的;
(二)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四)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國有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並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上級及本級人民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
(六)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七)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資產清查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並隨同清查結果一併履行審批程式,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等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應當依法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績效管理評價體系,推動實施國有資產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國有資產配置、處置的重要依據。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實現資產管理科學化、精細化。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信息化建設,提升國有資產管理效能,創新國有資產監督手段。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平台,將資產管理納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財務管理、政府採購管理等業務的融合和銜接。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對資產實行信息化管理,及時錄入、更新資產管理信息,保證資產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編制工作,全面客觀真實反映國有資產及其管理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規模結構、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以及保障職能履行、事業發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不得瞞報、虛報、漏報國有資產情況,並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方式,依法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開展專項審計,並監督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式;
(二)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式;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定國有資產台賬;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九)其他違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採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三)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包括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以及各級各類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單位。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六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8章47條,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基礎與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各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相較於2015年起施行的《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新《條例》融入湖北省資產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更契合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新的政策要求及管理實際。
《條例》適用於湖北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以及各級各類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單位;明確指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長期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
在資產配置管理方面,明確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方式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公共基礎設施等建設類項目,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等項目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在資產使用管理方面,規定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依法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明確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對外擔保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要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建立無形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數據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保護。
在資產處置管理方面,明確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規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經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履行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程式並及時處置,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同時,要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在資產基礎管理和監督管理方面,規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績效管理評價體系,推動實施國有資產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國有資產配置、處置的重要依據。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信息化建設,提升國有資產管理效能,創新國有資產監督手段。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條例》構建了更加清晰明確、立體全面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有效解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部門職責權責不夠明晰,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銜接不夠緊密,基礎管理不夠紮實等問題。同時,結合湖北省工作實際,對配置、使用、處置管理環節等進行細化規定,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踐更具指導意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