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飲食業衛生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飲食業衛生管理辦法》在1997.07.02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飲食業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7.02
  • 實施時間:1997.08.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衛生監督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黑龍江省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城鎮賓館、飯店、餐館、飲食店等各種性質的餐飲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飲食業)。
第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根據經營規模,飲食業劃分為以下5種類型:
特大型:就餐座位在300個以上;
大型:就餐座位在100至300個;
中型:就餐座位在40至100個;
小型:就餐座位在20至40個;
小吃型:就餐座位在20個以下,無熘炒,經營單一品種。
第二章 飲食業衛生要求
第五條 飲食業的室內布局應當符合工藝流程衛生要求,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按比例設定的餐廳、灶房和輔助用房,並配有相應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風、防腐、防蠅、防塵、防鼠、排放污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和足夠周轉使用的餐(飲)具、食品用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開,並有明顯標誌。
第六條 特大型、大型飲食業的灶房應設前處理間、主食製作間、主食加工間、副食製作間、副食加工間、冷盤間、配菜間、餐具洗消間。各間地面應當防水防滑,除前處理間外,各間牆壁和灶台,應當鑲貼瓷磚。輔助設施應有主食庫、副食庫、雜品庫、更衣室等,經營室內燒烤的應有防塵設施,出售冷葷、冷盤應有專用房間或設專櫃。
中型飲食業的灶房應設有前處理間、主食製作加工間、副食製作間、副食加工間、冷盤間、餐具洗消間等,各間應當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除前處理間外其他各間牆壁及灶台應鑲貼瓷磚,輔助設施應有食品庫、雜品庫、更衣室等。
特大型、大型、中型飲食業灶房與餐廳不在同一樓層的應當設有專用食品升降機或運輸食品專用通道。
第七條 小型飲食業的灶房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應當設前處理間、副食加工間、餐具洗消間。副食加工間應當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牆壁及灶台應當鑲貼瓷磚,前處理間和餐具洗消間牆壁應當使用光潔、防水、便於洗刷的材料。
第八條 小吃型飲食業的灶房面積不得少於10平方米,應當設前處理間,加工間。加工間應當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牆壁及灶台應當鑲貼瓷磚,前處理間的牆壁應當使用光潔、便於洗刷的防水防腐塗料。應當有餐具洗消設備。
第九條 飲食業灶房內應當有通風裝置,並有與營業規模相適應的冰櫃、冷藏櫃、冰窖、冷庫等防腐冷藏設備。以煤為燃料的,應當設定隔牆灶,禁止原煤散燒。
餐廳設定明檔應當符合防塵、防蠅等衛生要求。
第十條 飲食業的前處理間、餐具洗消間應當有上下水設施,餐廳設有流水洗手設備。無自來水的地方應當有自備水源(機井或小口井)。上水應當符合國家城鄉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在排水管網服務區外的飲食業應當設污水池或化糞池。
第十一條 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飲食業應當設有免費水沖式衛生間(廁所)。衛生間前室入口不得靠近灶房,衛生間水龍頭應當採用感應或手動式開關。
第三章 飲食業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 飲食業從業人員應當經食品衛生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且身體健康檢查合格,持有健康證後方能上崗。
第十三條 飲食業周圍25米以內不得有污染源。
第十四條 飲食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衛生管理組織、崗位責任制和衛生制度。特大型、大型飲食業應當設專職衛生管理人員,中、小型飲食業應當設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定期考核。
第十五條 飲食業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容器應當密閉加蓋,並及時清理洗刷。傾倒垃圾應當符合當地環境衛生要求。
第四章 餐(飲)具消毒
第十六條 飲食業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餐(飲)具必須做到餐次消毒,嚴禁不消毒的餐(飲)具循環使用。
第十七條 飲食業應當設洗刷三聯池、消毒設施和餐具保潔櫃。
煮沸消毒應當有專用鍋,鐵筐;藥物消毒應有量具;餐具的數量應當達到日平均最大客流量的2至3倍。
第十八條 餐(飲)具根據不同的消毒方法,按規定的操作程式進行清洗、消毒。
煮沸蒸汽消毒應當保持溫度達到100℃以上並至少作用10分鐘;紅外線消毒一般控制溫度應當達到120℃,作用時間為15至20分鐘;洗碗機消毒一般水溫控制在85℃以上,沖洗消毒時間應當在40秒鐘以上。
用洗消劑(如含氯製劑)消毒,一般使用含有效氯濃度250mg/L,餐(飲)具全部浸泡入消毒液中,作用時間應當達到5分鐘以上。
消毒後的餐(飲)具應當放在防塵防蠅的專用保潔櫃裡。
第十九條 特大型、大型、中型飯店應當採用物理消毒的辦法。其他型飲食業及無法採用物理方法消毒的餐(飲)具,可以使用化學方法進行消毒。採用化學洗消劑洗滌消毒者,須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同意。
第二十條 用於餐(飲)具消毒的消毒劑、洗滌劑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飲食業餐(飲)具進行消毒劑殘留量及消毒效果監測。
第二十一條 飲食業應當設專職消毒員(小型個體飯店可設兼職消毒員)。消毒員應經衛生知識培訓熟練掌握各種消毒方法及常用消毒藥品的配比方法、注意事項、消毒效果監測知識。
第二十二條 飲食業應當對消毒後的餐(飲)具進行自檢,以保證每天所用餐(飲)具的衛生安全。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監測頻率,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餐(飲)具消毒效果監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衛生法》、《黑龍江省食品衛生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至5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至5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每人每次2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至5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300元至5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前處理間:指用於果蔬摘洗,肉禽類緩化、修割、清洗,水產品修理清洗的場所。
洗消間:指用於餐具、飲具、容器的清洗、消毒的場所。
冷盤間:指用於不經任何方式熟化,只經改刀調配即成食用成品的場所。
主食製作間:指用於主食配料、製作、成形的場所。
主食加工間:指用於成形後的主食,經熏、煮、烤、炸等熟化過程而加工成品的場所。
副食製作間:指清洗乾淨的肉、禽、水產品等根據成品的要求,經配製改刀所加工過程成為半成品的場所。
副食加工間:指用於半成品經熏、烤、炸、炒等熟化過程而成為成品的場所。
明檔:指根據菜系要求,用透明建築材料製成的密封或冷盤間。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與國家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經省政府批准發布的《黑龍江省中小型飯店衛生管理辦法》、《黑龍江省飲食餐具容器消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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