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飲食餐具飲具容器消毒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衛生廳於1987年12月15日為加強全省飲食餐具、飲具和容器消毒的管理,防止腸道傳染病發生,保護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08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2-15
【生效日期】1987-1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飲食餐具飲具容器消毒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衛生廳1987年12月15日)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飲食餐具、飲具和容器消毒的管理,防止腸道傳染病發生,保護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所有國營、集體和個體飲食業單位以及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集體食堂。
第三條各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本辦法的執行。
第四條飲食業單位、食堂應有洗刷、消毒設施。煮沸消毒應有專鍋、鐵筐;藥物消毒應有量具。餐具應達到日平均最大客流量的二至三倍。
應做到餐次消毒,禁止不消毒的餐具循環使用。餐具應以熱力消毒(煮沸、蒸汽、電器等)為主,不耐熱的餐具、飲具、設備、工具、用具等也可採用藥物消毒方法,消毒後的餐具、飲具應放在清潔櫃裡,防止二次污染。
第五條用於餐具、飲具消毒的消毒劑和洗滌劑,應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食品衛生監督檢驗部門應定期監測消毒劑殘留量及消毒效果。
第六條飲食業單位應設專職消毒員(小型個體飯店可設兼職消毒員)。對消毒員應進行培訓,學習各種消毒方法、原理,常用消毒藥品的配比方法、注意事項、消毒效果監測知識等。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消毒員應與單位、食品衛生監督檢驗部門簽定契約,按契約檢查消毒情況。
第七條食品衛生監督檢驗部門應加強監測頻率,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消毒效果,檢查監督專用消毒工具使用情況和堅持經常消毒情況。
第八條衛生、商業、服務、供銷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監督檢查。
第九條對餐具、飲具、容器消毒好的單位予以表揚,對優秀消毒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對已具有洗刷、消毒設備而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者,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與國家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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