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中小型飯店衛生管理辦法

為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中小型飯店衛生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7-12-15
  • 生效日期:1987-12-15
  • 單位:黑龍江省衛生廳
【發布單位】808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2-15
【生效日期】1987-1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中小型飯店衛生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衛生廳1987年12月15日)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城鄉所有的國營、集體和個體的中小型飲食飯店。
第三條 各級食品衛生監督部門,監督本辦法的執行。
第四條 中小型飯店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食品衛生工作。
第五條 中小型飯店應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一、室內布局應符合工藝流程衛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餐廳與灶房面積比例不得少於一比一至一點五。
二、中型飯店灶房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米,應設有主食製做間、副食加工間、前處理間、配菜間。主、副食加工間應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牆壁及灶台應鑲貼瓷磚,輔助設施應有主食庫、副食庫、雜品庫、更衣室、辦公室等。餐廳出售冷葷、冷盤的應有專用房間或專櫃。小型飯店灶房面積不得少於二十平方米,應設有主食間、副食間、前處理間。主、副食加工間應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牆壁及灶台應鑲貼瓷磚,輔助設施應有主副食庫。無溜炒的飯店總面積不少於二十平方米,餐廳、灶房比例合理。
三、灶房內應有排煙、排氣裝置,防塵、防蠅、防鼠設施。要設隔牆灶,無改造條 件的舊飯店可設防灰灶。應有與營業量相適應的冰櫃、冷藏櫃、冰窖等防腐冷藏設施。
四、應有上下水設備,無自來水的地方應有自備水源,無下排水設備的地方需修簡易的下水道,上水應符合國家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餐廳應設流水洗手設備。城鄉中小型飯店的衛生要求,應區別對待。具體標準,由省衛生廳另行制訂。
第六條 飯店從業人員應經《食品衛生法(試行)》和衛生知識考核合格、體檢合格,持有健康證方能上崗,非從業人員不得參加生產經營。
第七條 飯店應設有餐具洗、刷、沖、消毒設施,有專兼職消毒員,做到餐次消毒。消毒過的餐具應放入清潔櫃內。飲具、酒具也應做到餐次消毒。生熟食品用具應分開存放,並有明顯標誌。機械化炊具用後應立即清洗乾淨。
第八條 飯店周圍二十五米以內不準有污染源。
第九條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衛生制度。採購、貯存、加工、銷售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五四”制,採購的生肉應有獸醫檢疫證明和發貨票。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與國家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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