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中小型畜禽肉製品加工廠衛生管理辦法

為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腸道傳染病的發生,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製《黑龍江省中小型畜禽肉製品加工廠衛生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中小型畜禽肉製品加工廠衛生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7-12-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2-15
【生效日期】1987-1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黑龍江省中小型畜禽肉製品加工廠衛生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衛生廳1987年12月15日)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腸道傳染病的發生,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城鄉所有國營、集體、個體中小型畜禽肉製品加工廠(以下簡稱加工廠)。
第三條各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本辦法的執行。
第四條加工廠布局應符合工藝流程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其處理間、製做間和晾曬間的總面積不小於三十到五十平方米,並根據加工的品種和數量適當增加面積。
第五條加工廠車間應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牆壁、灶台應鑲貼瓷磚。室內應有良好的排煙、排氣裝置,設隔牆灶,防止灰塵污染食品。
第六條加工廠應備有冰櫃或磚、水泥結構的冷藏窖。冷藏窖大小根據加工數量確定。
第七條車間內應有防塵、防蠅、防鼠設備,用具、容器存放應有台架,不準亂放物品。車間內應有上、下水設施,上水應符合國家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應有流水洗手設備。
第八條加工廠運送肉品應有專用工具容器,使用前後應清洗消毒,不準使用廢舊包裝容器材料。運送熟製品應有密閉的包裝容器,裝卸肉品時應按衛生要求操作,不準污染食品。
第九條從業人員應經《食品衛生法(試行)》和衛生知識考核合格,體檢合格,持有健康證方能上崗。
第十條加工廠加工的肉製品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準採購未經檢疫的病害肉加工肉製品;
2、應按肉製品衛生標準進行加工;
3、外進肉類必須有獸醫檢疫證明;
4、不準出售變質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肉製品。
第十一條加工廠應有化驗室,按國家和省規定進行檢驗。暫時沒有化驗室的可委託化驗單位進行檢驗。質量合各、符合衛生要求的肉製品方準出廠。剩餘的肉製品應冷藏保存,出廠時應經無菌處理再行銷售。加工廠需建立貨源帳目、檢疫、檢驗證明存檔備查制度。
第十二條個體肉製品加工廠,不準加工灌製品。
第十三條加工廠周圍二十五米以內不準有污染源。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試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與國家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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