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於城鎮居民委員會生產和生產服務業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鎮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管理,促進城鎮基層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關於城鎮居民委員會生產和生產服務業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88-5-16
  • 執行日期:1988-5-16
  • 生效日期:1900-1-1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日期:1988-5-16
執行日期:1988-5-16
生效日期:1900-1-1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管理,促進城鎮基層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鎮居民委員會(廠礦區家屬委員會)興辦的生產、生活服務業。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由居民委員會負責領導。
民政部門應對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加強指導,並負責本辦法實施。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興辦生產、生活服務業,應持街道辦事處審批證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併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續後,方可營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扶持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的發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侵占和私分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單位的資財,不得無償調用其勞動力。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對侵犯其所興辦的生產、生活服務業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可採用民眾集資,社會扶持和銀行貸款方式興辦,按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經營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減征或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
第九條 銀行對居民委員會興辦生產、生活服務業合理的資金需要,應根據其單位性質,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貸款支持。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興辦生產、生活服務業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與社會福利生產和福利事業同等對待。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實行民主管理,由職工大會選舉或聘任廠長,決定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勞動力以安排本城鎮生活貧困的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為主,也可聘請有專長的離退休人員。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應加強勞動工資管理,貫徹“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原則,根據單位特點,確定具體分配形式。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單位年終稅後利潤分配,應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和擴大經營,補充流動資金。公積金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五,具體分配比例由單位職工大會確定。
第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應向居民委員會繳納管理費,具體標準是:
1、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的,最高不超過產值或銷售額的1%;
2、從事飲食服務、修理、修配、加工代制業的,最高不超過收入總額的0.5%;
3、從事勞務、裝卸搬運業的,最高不超過總收入的0.7%;
4、從事建築、安裝維修業的,最高不超過施工管理費的2%。
虧損單位和利潤在2%以下的單位,免交管理費。
其它單位不得再重複收繳管理費。
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收繳的管理費,主要用於發展本居民區的公益事業和按規定補充居民委員會所需經費的不足。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應加強財務和物資管理,建立健全採購、驗收、保管、清退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應按當地統一部署的教育內容,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教育。
第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生產、生活服務業應依法經營。商品價格、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食品加工業和飲食業應符合食品衛生標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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