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標準及本辦法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衛生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全省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管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許可證發放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選 址
第五條 選址的衛生要求
(一)遠離露天垃圾堆、糞坑、污水池、非水沖式廁所等污染源30m以上,且不建於居民樓內;
(二)環境整潔,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採用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無積水、無雜草、無露天堆放垃圾、無
蚊蠅孳生地。
第三章 生產場所衛生要求
第六條 生產區和非生產區分開。
第七條 生產場所中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不小於200m2;生產車間淨高不低於3.0m;
廁所採用水沖式,不得在生產車間內設定;
按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的工藝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設定回收暫存間(區)、除渣間(區)、粗洗間(區)、清洗(區)、消毒間(區)、包裝間、成品間、包材間、筷子消毒與包裝間(區)以及周轉箱清洗、消毒、晾乾間(區)。
第八條 生產區設更衣室,並配備衣櫃、鞋架、流動水洗手等設施。包裝間入口處設定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設施等通過式預進間,包裝間配備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
第九條 各功能間(區)配置有效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等設施,各功能(間)區布局合理,無逆行或者相互交叉。
第十條 生產區車間地面、牆面、頂面、門窗等所用材質便於清潔、消毒,防霉變、耐腐蝕,設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衛生規範要求。
第十一條 粗洗後配備足量的盛裝食物殘渣的容器,容器不滲漏,便於清洗、消毒。
第四章 設備要求
第十二條 生產設備應具備自動去渣設備,清洗-消毒-烘乾-包裝一體機以及筷子消毒和專用包裝設備。
第十三條 自動清洗消毒機除符合要求外,其消毒工藝(溫度、時間)符合消毒設備的技術要求,並符合國家消毒產品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檢驗
大腸菌群的相關儀器、設備及相應的檢驗人員。
第五章 物料、倉儲和運輸要求
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國家衛生標準和規範。
第十六條 用於消毒後餐具、飲具的包裝膜等包裝材料應為食品專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成品待檢產品、合格產品、不合格產品分開存放,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誌。
第十八條 成品運輸用專用密閉、易清潔的機動車輛,裝運回收餐具、飲具後應及時清洗車廂,定期消毒。
第六章 生產過程的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 生產過程中應保持生產環境和設備整潔衛生。
第二十條 生產用水應流動沖洗,同一環節最終沖淋用水不得反覆循環使用。
第二十一條 洗滌劑浸泡液當天使用,並根據情況及時更換。
第二十二條 周轉箱嚴格按程式進行清洗、化學浸泡消毒、消毒後清水沖洗去除消毒劑殘留,乾燥備用。
第二十三條 消毒後的餐具、飲具應當使用獨立包裝袋密封包裝,包裝上標註單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許可證號、消毒日期以及保質期等內容。
第七章 衛生質量、人員衛生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設定衛生質量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員。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生產過程記錄製度,各項記錄完整,保證溯源,不得隨意塗改。記錄保持期限不得少於產品有效期滿後3個月。
第二十六條 設立衛生質量檢驗室,配備相關儀器、設備及檢驗人員,原始記錄齊全。
第二十七條 應對每批次已消毒的餐具、飲具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後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指標、大腸菌群。
第二十八條 生產操作人員持有有效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第二十九條 生產操作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第三十條 建立洗滌劑、消毒劑、包裝膜的進貨索證和驗收制度,建立進貨索證和驗收台賬。
第三十一條 建立餐具、飲具出入庫登記制度,並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
第八章 許可證發放
第三十二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實行許可制度。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取得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並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實施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與程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發放情況及時上報省衛生計生委。
第三十四條 許可申請與發放
(一)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向生產場所所屬的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黑龍江省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4.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平面布置圖;
6.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7.生產用水檢測報告(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除外);
8.清洗消毒設備符合要求並能夠保證餐具、飲具消毒效果的證明材料。
(二)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收申請材料時,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三)受理後,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及時指派兩名及以上衛生監督員對生產場所進行現場審核。
(四)受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六)對於已辦結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有關許可材料及時歸檔。
(七)許可證證號格式為:(市級或縣、區級別簡稱)衛餐消證字XXXX(年份)第XXXX(序號)號。
許可證應載明證號、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許可項目、發證機關、批准日期等。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名稱、地址(包括公司地址和生產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與工商部門註冊的相一致。許可項目統一為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樣式由省衛生計生委監製見附表1。
許可證不得塗改、轉讓,嚴禁偽造、倒賣、出租、出借。
第三十五條 許可的變更
(一)取得許可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所在地路名路牌發生改變的,應當向原頒發許可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黑龍江省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變更/補發申請表》(附表3);
2.《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原件。
(二)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涉及生產工藝流程或生產車間布局改變的,應向原頒發許可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經現場監督審核通過。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黑龍江省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變更/補發申請表》(附表3);
2.原核准的生產工藝流程和生產車間布局;
3.新生產工藝流程圖和生產車間平面布置圖。
(三)變更的許可證沿用原許可證號,批准日期為準予變更日期,在該日期後列印“變更”字樣。
(四)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生產場所地址變更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許可證的註銷與補發
(一)已取得許可證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級以上
衛生行政部門應註銷其許可證:
1.註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2.主動提出註銷申請的;
3.依法應當註銷許可證的情形。
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黑龍江省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註銷申請表》;
2.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二)遺失或損毀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原發放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補發的許可證沿用原許可證號,批准日期為準予補發日期,在該日期後列印“補發”字樣。
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黑龍江省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變更/補發申請表》(附表3);
2.工商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3.損壞了的許可證或複印件。
(三)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註銷許可證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名單。
第九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完善轄區內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檔案建設,並建立健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制定年度監督管理計畫,依據本辦法合理確定考核目標,量化考核標準,加強對轄區內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不定期對轄區內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至少每年開展1次覆蓋全項目的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制定監管措施,督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生產經營者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提高執法監管效能。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正常消毒服務活動。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是指具有固定的餐具、飲具集中清洗消毒專用場所,為餐飲單位或公共場所提供餐具、飲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務(包括餐具、飲具的統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裝及配送)的單位或個人。
集中消毒餐具、飲具:是指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採用耐高溫材質製成的,經清洗消毒,可重複使用的碗、杯、盆、碟、勺、筷、刀、叉等。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是指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為社會各類餐飲服務單位(含食堂)或公共場所提供餐具、飲具回收、洗滌、消毒、包裝、分送等服務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
黑龍江省衛生廳2013年2月21日發布的《黑龍江省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各市(行署)衛生計生委,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衛生局,省衛生監督局: 為規範我省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管理工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我委組織修訂形成了《黑龍江省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018年8月10日
政策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有關要求,省衛計委按照高標準、嚴要求,緊緊圍繞保障公眾健康的宗旨目標,深入推進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管理工作,組織修訂了《黑龍江省餐具 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對該《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工作相關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2015年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印發了《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2016年修訂了《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2017年5月1日實施。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在2013年印發的《黑龍江省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管理辦法(試行)》(黑衛食發〔2013〕44號)基礎上,修訂了《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
(四)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5〕62號)
三、起草過程
(一)制定啟動。省衛計委於2018年開始,組織省衛生監督局著手《黑龍江省餐具 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管理辦法》,完成初稿後。
(二)徵求意見。省衛計委向省政府法制辦,省食藥局、省質監局、省農委、省糧食局等省食安委成員單位、13個地市衛生計生委以及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共收集16條建議。
(三)專家論證。省衛計委召集省衛生監督局、哈爾濱市衛生監督局及有關專家、企業代表對本《辦法》進行集中討論、審定。對各部門反饋意見進行梳理確認、逐條分析,採納了9條建議。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要求,不符合要求或隨意增加事項的建議,我委未予以採納。
(四)合法性審查。省衛計委法規處從合法性審查和法律角度針對《黑龍江省餐具 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管理辦法》進行了認真審查,核定此《辦法》為規範性檔案。
四、主要內容
正文共有十章,分別為總則、選址、生產場所衛生要求、設備要求、物料倉儲和運輸要求、生產過程的衛生要求、衛生質量人員衛生和檔案管理、許可證發放、監督與處罰、附則,明確了申請許可的條件、許可變更、許可補發及許可註銷等內容。
五、有關情況說明
該《辦法》較2013年印發的《黑龍江省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管理辦法(試行)》(黑衛食發〔2013〕44號),有以下幾個主要變化:
(一)許可主體的變化
按照《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許可證發放和監督管理,《辦法》中予以了明確。
(三)簡化了許可材料
為最佳化行銷環境,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申請的材料進行了簡化,一定程度上壓縮了準備申請材料的時限,可以給申請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也可減少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的時間。
(三)取消了許可延續
一方面取消了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有效期4年、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提交申請的強制性要求;另一方面強化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管力度,同時也增加了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責任意識的考驗,要求其時刻嚴格要求,根據國家及省相關要求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