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病毒性肝炎預防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病毒性肝炎預防管理辦法》是黑龍江省衛生廳1987年12月3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病毒性肝炎預防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1987年12月3日
  • 發布單位:80803
  • 發布日期:1987-12-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黑龍江省病毒性肝炎預防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衛生廳1987年12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病毒性肝炎預防工作,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境內的機關、部隊、學校、託兒所、幼稚園和醫療衛生、商業、飲食、服務、工礦等企事業單位(包括個體開業者),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預防
第四條醫療衛生單位應採取以下措施,防止醫源性傳播。
(一)省、地、市及有條件的縣級醫院設立肝炎專科門診。醫院的預防保健科室負責病毒性肝炎的預防監督工作。
(二)設有婦產科的醫療、保健機構將B肝表面抗原列為產前常規檢查項目。對B肝表面抗原陽性者的新生兒必須接種B肝疫苗。
(三)省、地、市級醫院及婦產專科醫院對B肝表面抗原陽性者應設專床分娩。
(四)各種醫療、預防注射,必須一人一針一管,各種直接接觸病人的醫療器械及用具,必須一人一用一消毒。逐步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
(五)對病毒性肝炎病人的血及被血污染物、糞便、污水等,應嚴格消毒處理,及時將醫療廢棄物焚毀。
(六)獻血員在每次獻血前,應進行健康檢查。凡B肝表面抗原陽性、核心抗體陽性或肝功異常的,醫院不準採血。
(七)禁止私自採血、檢驗、拔牙等非法行醫。
第五條託兒所、幼稚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託兒所、幼稚園開辦前,須經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審查,領取《衛生許可證》後,方準開業。
(二)託兒所、幼稚園的保教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對B肝表面抗原及E抗原性或B肝表面抗原性及肝功異常者,應調離現崗位。
(三)兒童入托前,須經衛生防疫部門健康檢查,合格者方準入托。凡B肝表面抗原及E抗原陽性或B肝表面抗原陽性及肝功異常者,不準入托。
(四)託兒所、幼稚園實行分餐制,餐具、飲具要一用一消毒。
(五)兒童宿舍、教室及室內用品、玩具等,每周消毒一次,實行一人一巾一杯日消毒,兒童便器一用一消毒,廁所日消毒。
第六條各類學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生入學進行健康檢查。對有急性肝炎的新生應令其休學,待基本治癒後,方可恢復學籍。
(二)凡有住宿生的學校,對B肝表面抗原及E抗原陽性者,應分餐分舍,嚴格管理。
(三)中國小校間餐食品的盛裝容器,付貨工具應符合衛生標準。
(四)學校要供應開水,學生自帶水杯。
(五)學校應開展預防病毒性肝炎衛生知識教育,提高學生的自身保健能力。
第七條商業、飲食、服務等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一)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B肝表面抗原陽性者,不準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和供應工作。
其它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B肝表面抗原及E抗原陽性或B肝表面抗原陽性及肝功異常者,不準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二)對餐具、飲具、面巾、浴巾、理髮和刮臉及修腳用具一用一消毒。
(三)對旅客用被襯、褥單、床單、枕巾一人一換一洗。
(四)對公共場所的坐位、把手、痰盂、廁所等,每周消毒一次。
(五)集體食堂實行分餐制。
(六)堅持使用工具出售食品。
第八條供水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活飲用水質應符合國家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水諸環節應符合衛生規程,定期監測水質。
(三)分散式供水單位,井水應定期消毒。
(四)凡直接從事供水或經常出入水源、水廠的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對B肝表面抗原及E抗原陽性或B肝表面抗原陽性及肝功異常者,應調離現崗位。
第三章 監督
第九條省、地、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病毒性肝炎防治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病毒性肝炎的監督監測工作。
牧場、農場、煤礦、林業等企業的衛生防疫部門設定專門機構,負責轄區內病毒性肝炎的預防監督工作,接受地方病毒性肝炎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條病毒性肝炎防治辦公室設立監督員。病毒性肝炎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一條病毒性肝炎預防監督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病毒性肝炎疫區流調、消毒處理工作;
(二)經常進行現場檢查和監督監測;
(三)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的業務培訓;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
(五)負責轄區內B肝疫苗接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的,由病毒性肝炎預防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五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停業整頓;
(四)吊銷《衛生許可證》
上述行政處罰,可單獨或合併使用。罰款五千元以上,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罰款一律上交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後果的,除給予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對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時,執行國家規定。本省以往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時,執行本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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