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1989-06-13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
【生效日期】1989-06-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1989年6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確保化妝品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境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企業和經營化妝品的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化妝品系指以清潔、護膚、美容和修飾為主要目的,用於人體外部(如表皮、毛髮、指甲、口唇等)和口腔黏膜的產品。
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 衛生監督管理
第五條化妝品生產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六條開辦化妝品生產企業,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領取《衛生許可證》;憑《衛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本規定實施前開辦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驗收,補辦《衛生許可證》。化妝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定期複查。
第七條化妝品生產企業應設有符合化妝品生產衛生要求的車間、原料庫和成品庫及相應的設備,防止化妝品受到污染。
第八條化妝品生產所使用的原料、輔料、容器和內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九條化妝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化妝品應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要求。每批產品出廠前應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合格後方準出廠。
含藥物或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應註明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第十條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除上崗前應進行健康檢查外,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帶菌者)、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甲癬、傳染性結膜炎等疾病患者,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
第十一條化妝品生產企業應對化妝品生產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化妝品生產企業生產含新原料、藥物或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應向省衛生監督機構申請,由省衛生監督機構按《化妝品衛生標準》進行審查,合格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產品批准證書。欲銷往全國的上述產品,應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轉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凡在我省境內經營外省生產的一般化妝品,應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化妝品生產《衛生許可證》或批准證書的複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檢驗鑑定材料;經營進口化妝品及外省生產的含新原料、藥物、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必須有衛生部批准證書的複印件。
經營單位和個人不準採購、經銷無《衛生許可證》或批准證書的化妝品。
第十四條省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職責:
(一)對新建、改建、擴建化妝品生產企業的選址和設計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參與竣工驗收;
(二)對化妝品生產企業的投產進行衛生審核;
(三)對生產和銷售化妝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
(四)對化妝品生產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情況進行監督;
(五)對因使用化妝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省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化妝品生產企業產品的衛生質量監測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各行署、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應依法辦事,盡職盡責,不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三章 罰則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並限期補辦手續。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予以警告並限期改進(限期改進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天)。逾期不改的,罰款二百元至四百元,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改進、沒收並銷毀有害化妝品、罰款二百元至一萬元,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給予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罰款四百元至五千元。
第二十三條一次罰款在五千元以下的(含五千元),由行署、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一次罰款五千元以上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罰沒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造成嚴重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事故的單位或個人,應賠償受害人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罰款、限期改進、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但對化妝品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化妝品新原料”是指國內首次使用,在國際上又查不到必要資料的,用於化妝品生產的天然或人工合成原料。
(二)“含藥物化妝品”是指以具有治療作用的藥物為成份之一的、以化妝為主要目的的化妝品。藥物種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衛生部藥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典所收種類。
(三)“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具有生髮、染髮、脫毛、豐乳、減肥、除臭等作用的化妝品。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與國家規定相牴觸時,執行國家規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