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內容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
第三條 化妝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 化妝品名稱一般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名稱順序一般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第五條 化妝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
(二)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三)醫學名人的姓名;
(四)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六)已經批准的藥品名;
(七)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八)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前款第七項規定中,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系列號的,或註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表示的除外;註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的需在說明書中用中文說明,但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除外,如維生素C。
第六條 化妝品的商標名分為註冊商標和未經註冊商標。商標名應當符合本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化妝品的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主要原料或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條 化妝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
第九條 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
第十條 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可在屬性名後加以註明,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辭彙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條 進口化妝品的中文名稱應當儘量與外文名稱對應。可採用意譯、音譯或意、音合譯,一般以意譯為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屬檔案
為指導化妝品命名,根據《化妝品命名規定》,制定本指南。
禁用語
一、禁用語
有些用語是否能在化妝品名稱中使用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在化妝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
(一)絕對化詞意。如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強;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級;頂級;冠級;極致;超凡;換膚;去除皺紋等。
(二)虛假性詞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化妝品,但宣稱產品“純天然”的,屬虛假性詞意。
(三)誇大性詞意。如“專業”可適用於在專業店或經專業培訓人員使用的染髮類、燙髮類、指(趾)甲類等產品,但用於其他產品則屬誇大性詞意。
(四)醫療術語。如處方;藥方;藥用;藥物;醫療;醫治;治療;妊娠紋;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
(五)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如抗菌;抑菌;除菌;滅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脫敏;斑立淨;無斑;祛疤;生髮;毛髮再生;止脫;減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臉;瘦腿等。
(六)醫學名人的姓名。如扁鵲;華佗;張仲景;李時珍等。
(七)與產品的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如解碼;數碼;智慧型;紅外線等。
(八)庸俗性詞意。如“裸”用於“裸體”時屬庸俗性詞意,不得使用;用於“裸妝”(如彩妝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詞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於“神靈”時屬封建迷信詞意;用於“怡神”(如芳香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十)已經批准的藥品名。如膚蟎靈等。
(十一)超範圍宣稱產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妝品宣稱不得超出《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九類特殊用途化妝品含義的解釋。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宣稱特殊用途化妝品作用。
可宣稱用語
二、可宣稱用語
凡用語符合化妝品定義的,可在化妝品名稱中使用。在化妝品名稱中推薦使用的可宣稱用語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1.發用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屑;柔軟等詞語。
2.護膚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潤;保濕;舒緩;抗皺;白皙;緊緻;曬後修復等詞語。
3.彩妝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飾;美唇;潤唇;護唇;睫毛纖密、卷翹等詞語。
4.指(趾)甲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保護;美化;持久等詞語。
5.芳香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香體;怡神等詞語。
(二)特殊用途化妝品名稱可使用與其含義、用途、特徵等相符的詞語。
如健美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詞語。祛斑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詞語。
注意點
三、本指南是對化妝品名稱中的禁用語和可宣稱用語的原則性要求,具體詞語包括但不限於上述詞語。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補充通知
關於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
國食藥監保化〔2011〕4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妝品命名規定》發布實施前已批准或備案使用的產品名稱或商標名,原則上可繼續使用,存在嚴重誤導、欺騙消費者情況的除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問題
誇大效果的化妝品仍然存在
記者走訪了多家商場及超市發現,仍有不少化妝品依然打著“活膚”、“抗敏”、“去皺”、“特效”等字樣,還有的化妝品儘管命名上符合規定,但是在具體介紹中仍然打擦邊球,有誇大產品功效的嫌疑。
記者了解到,新規發布前已批准或備案的產品可繼續使用原名稱,到期需要延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將對產品中文名稱進行審核。要求保留原產品中文名稱的,應當在延續時同時提出申請,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可使用至下一個有效期結束。據介紹,本規定發布前已經受理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意義
產業快速發展,產品命名亂象,公眾安全訴求三大背景互為合力,推動了《化妝品命名規定》的誕生。該規定的誕生規範了化妝品命名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相關措施
缺陷
儘管《化妝品命名規定》列舉了一定數量的禁用和可用詞語,但在實際使用中,這些詞量遠遠不夠。
解決措施
(一)逐步建立化妝品命名禁用語資料庫,進一步規範和知道化妝品命名工作
(二)構建化妝品監管的網路,加強化妝品檢驗檢測體系檢測,推動建立和完善技術審評、技術評價等機構,以提高化妝品許可工作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