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1987年5月28日,《化妝品衛生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並於1987年10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總則
1 · 1為向廣大消費者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化妝品,確保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加強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特制定本標準。
1 · 2化妝品系指塗、擦、散布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髮、指甲、口唇等)或口腔黏膜,以達到清潔、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產品。
1 · 5在國內從事化妝品生產、銷售都必須遵守本標準。進口化妝品也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1 · 4地、市以上(含地、市)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轄區西的化妝品生產實行衛生監督;縣以上(含縣).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的化妝品銷售實行衛生監督。
1 · 5在衛生部下設“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負責對全國化妝品安全性的有關重大和疑難問進行評審。其辦事機構負責受理進口化妝品原料及化妝品產品的註冊、登記、審查等事宜。
2化妝品衛生標準
2 · 1 一般要求
1· 1 · 1化妝品必須外觀良好,不得有異臭。
2 · 1 · 2化妝品不得對皮膚和黏膜產生刺激和損傷作用。
2 · 1 · 3化妝品必須無感染性,使用安全。
2 · 2 對原料的要求
2 · 2 · 1禁止·使用表2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
2· 2 · 2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的,必須符合表中所作規定。
2 · 2 · 3凡使用兩種以上表3至表6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時,必須符合如下規定:具有同類作用的物質,其用量與表中規定限量之比的總和不得大於1。
2 · 3對產品的要求
2 · 5,1化妝品的微生物學質量應符合下述規定:
2 · 3· 1 · 1眼部、口唇、口腔黏膜用化妝品以及嬰兒和兒童用化妝品細菌總數不得大於500個/m了或 500個/ go
2 · 3· 1 · 2其他化妝品細菌總數不得大於1000個/ml或1000個/g。
2 · 5· 1 · 3每克或每亳升產品中不得檢出糞大腸菌群、綠膿桿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
2· 3· 2化妝品中所含有毒物質不得超過表1中規定的限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1 9 8 7一0弘2 8批准 19 8 7一1 0一0 實施
1
GB 7 9 1 6一8 7
表1 化妝品中有毒物質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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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含有機汞防腐劑的眼部化妝品除外(見表4) 含乙酸鉛的染髮劑除外〈見表6) |
2 · 4化妝品包裝材料必須無毒和清潔。
2 · 5化妝品標籤上套用中文註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地,包裝上要註明批號。對含藥物化妝品或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尚需註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2 · 6對演員化妝品的某些特殊要求另訂。
5化妝品的衛生檢驗和監督
5· 1對化妝品衛生指標的檢驗按GB 7917 · 1、7917 · 4一87《化妝品衛生化學標準檢驗方法》和
GB 7918 · 1、7918· 5一87《化妝品微生物標準檢驗方法》進行。
3 · 2對化妝品原料和產品的安全性評價按GB 7919一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式和方法》進行。
3 · 5化妝品監督部門有權派員到所轄區化妝品生產廠檢查生產過程的衛生情況及抽樣檢查產品的衛生質量。
5 · 4監督人員抽檢的樣品,必須立即貼上封條,並貼標籤註明採樣地點、日期、採樣人和其他有關事項。
5 · 5監督部門應有計畫地對化妝品生產和銷售的衛生管理和產品的安全衛生問題進行不定期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