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準用組分

我國對化妝品原料的管理,並沒有允許使用的或者準用的原料清單。

化妝品準用組分是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版)中第三章化妝品準用組分的要求,包括 51 項準用防腐劑、27 項準用防曬劑、157項準用著色劑和 75 項準用染髮劑的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妝品準用組分
  • 類型:防腐劑、防曬劑、著色劑、染髮劑
  • 法規出處:《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
相關法規,產品類型,1. 化妝品準用防腐劑,2. 化妝品準用防曬劑,3. 化妝品準用著色劑,4. 化妝品準用染髮劑,產品管理,

相關法規

為進一步保障化妝品安全性,在將《化妝品衛生規範》與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包括歐盟、美國、日本、韓國、加拿大和中國台灣等)化妝品相關法規標準進行比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科學合理、保障安全的原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版)調整了化妝品中的禁限用組分要求,調整了部分準用組分的限量要求和限制條件。
《化妝品衛生規範》在保持科學性、先進性和規範性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對化妝品中安全性風險物質和準用組分的管理,對化妝品禁限用組分和準用組分表等進行修訂,與《衛生規範》比較,禁用組分共 1388 項,其中新增 133 項,修訂 137 項。限用組分共 47 項,其中新增 1 項,修訂 31項,刪除 27 項。準用防腐劑共 51 項,其中修訂 14 項,刪除 5 項;準用防曬劑共 27 項,其中修訂 6 項,刪除 1 項;準用著色劑共 157 項,其中新增 1 項,修訂 69 項;準用染髮劑共75 項,其中修訂 63 項,刪除 21 項。

產品類型

1. 化妝品準用防腐劑

防腐劑:以抑制微生物在化妝品中的生長為目的而在化妝品中加入的物質。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版)化妝品準用防腐劑(表4)中列明了51種化妝品準用的防腐劑。
化妝品中其他具有抗微生物作用的物質,如某些醇類和精油(essential oil),不包括在本表之列。該表中標明了物質名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INCI名稱)、化妝品使用時的最大允許濃度、使用範圍和限制條件、標籤上必須標印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並在表後對相關項目作了必要的註解。在使用表中對應的防腐劑時,一定要遵照表中規定的相關要求。
化妝品準用組分
化妝品準用防腐劑
注(1):a 表中所列防腐劑均為加入化妝品中以抑制微生物在該化妝品中生長為目的的物質。
b 化妝品中其他具有抗微生物作用的物質,如某些醇類和精油(essential oil),不包括在本表之列。
c 表中“鹽類”系指該物質與陽離子鈉、鉀、鈣、鎂、銨和醇胺成的鹽類;或指該物質與陰離子所成的氯化物、溴化物、硫酸鹽和醋酸鹽等鹽類。表中“酯類”系指甲基、乙基、丙基、異丙基、丁基、異丁基和苯基酯。
d 所有含甲醛或本表中所列含可釋放甲醛物質的化妝品, 當成品中甲醛濃度超過0.05%(以游離甲醛計)時, 都必須在產品標籤上標印“含甲醛”,且禁用於噴霧產品。
注(2):這些物質在化妝品中作為其他用途使用時,必須符合本表中規定(本規範中有其他相關規定的除外)。這些物質不作為防腐劑使用時,具體要求見限用組分表3。無機亞硫酸鹽和亞硫酸氫鹽是指:亞硫酸鈉、亞硫酸鉀、亞硫酸銨、亞硫酸氫鈉、亞硫酸氫鉀、亞硫酸氫銨、焦亞硫酸鈉、焦亞硫酸鉀等。
注(3):這類物質不包括4-羥基苯甲酸異丙酯(isopropylparaben)及其鹽,4-羥基苯甲酸異丁酯(isobutylparaben)及其鹽,4-羥基苯甲酸苯酯(phenylparaben),4-羥基苯甲酸苄酯及其鹽,4-羥基苯甲酸戊酯及其鹽。
注(4):僅當產品有可能為三歲以下兒童使用,洗浴用品和香波除外,需作如此標註。
注(5):僅當產品有可能為三歲以下兒童使用,並與皮膚長期接觸時,需作如此標註。

2. 化妝品準用防曬劑

防曬劑:利用光的吸收、反射或散射作用,以保護皮膚免受特定紫外線所帶來的傷害或保護產品本身而在化妝品中加入的物質。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版)化妝品準用防曬劑(表5)中列明了27種化妝品準用的防曬劑。
這些防曬劑可在本規範規定的限量和使用條件下加入到其他化妝品產品中。僅僅為了保護產品免受紫外線損害而加入到非防曬類化妝品中的其他防曬劑可不受此表限制,但其使用量須經安全性評估證明是安全的。這些防曬劑作為著色劑時,具體要求見著色劑表6。防曬類化妝品中該物質的總使用量不應超過25%。
化妝品準用組分
化妝品準用防曬劑
注(1):在本規範中,防曬劑是利用光的吸收、反射或散射作用,以保護皮膚免受特定紫外線所帶來的傷害或保護產品本身而在化妝品中加入的物質。這些防曬劑可在本規範規定的限量和使用條件下加入到其他化妝品產品中。僅僅為了保護產品免受紫外線損害而加入到非防曬類化妝品中的其他防曬劑可不受此表限制,但其使用量須經安全性評估證明是安全的。
注(2):這些防曬劑作為著色劑時,具體要求見著色劑表6。防曬類化妝品中該物質的總使用量不應超過25%。

3. 化妝品準用著色劑

著色劑:利用吸收或反射可見光的原理,為使化妝品或其施用部位呈現顏色而在化妝品中加入的物質,但不包括第三章表 7 中規定的染髮劑。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版)化妝品準用著色劑(表6)中列明了157種化妝品準用的著色劑。
列表內容包括著色劑索引號、著色劑索引通用名、顏色、著色劑索引通用中文名、使用範圍、其他限制和要求。在選擇和使用著色劑時應遵循該表中的相關規定要求。
化妝品準用組分
化妝品準用著色劑
注(1):a 所列著色劑與未被包括在禁用組分表中的物質形成的鹽和色淀也同樣被允許使用。
b 著色劑如有多個鹽類用冒號後數字表示, 如15850:1, 15850:2。如沒有特別註明, 則通用中文名取其無冒號主名稱。如有多個通用中文名, 則取含“食品”名稱。
注(2):這些著色劑的不溶性鋇、鍶、鋯色淀、鹽和顏料也被允許使用, 它們必須通過不溶性測定。
注(3):這些著色劑作為防曬劑時, 具體要求見防曬劑表5。
注(4):五倍子為鹽膚木、青麩楊或紅麩楊葉上的蟲癭。

4. 化妝品準用染髮劑

染髮劑:為改變頭髮顏色而在化妝品中加入的物質。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版)化妝品準用染髮劑(表7)中列明了75種化妝品準用的染髮劑。
列表內容包括物質名稱(中文名稱、INCI名稱)、化妝品使用時的最大允許濃度、其他限制和要求、標籤上必須標印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在選擇和使用染髮劑時應遵循該表中的相關規定要求。
化妝品準用組分
化妝品準用染髮劑
注(1):在產品標籤上均需標註以下警示語: 染髮劑可能引起嚴重過敏反應;使用前請閱讀說明書,並按照其要求使用;不適合16歲以下消費者使用;不可用於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應立即沖洗;專業使用時,應戴合適手套;在下述情況下,請不要染髮:面部有皮疹或頭皮有過敏、炎症或破損;以前染髮時曾有不良反應的經歷。
注(2):當與氧化乳配合使用時,應明確標註混合比例。
注(3):這些物質可單獨或合併使用, 其中每種成分在化妝品產品中的濃度與表中規定的最高限量濃度之比的總和不得大於1。

產品管理

我國對化妝品原料實施動態的管理,隨著科技的進步、研究廣度和深度的加大,依據最新的研究結果對原料的套用要求進行相應調整,或增補,或刪減,或調整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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