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管理規定》是麗水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規範城市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管理規定
- 地址:麗水市人民政府令〔2006〕44號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麗水市人民政府令〔2006〕44號
【發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2006-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麗水市人民政府令〔2006〕44號)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麗水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城市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浙江省廣告管理若干規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麗水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麗水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麗水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的設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根據城市不同區域的功能、地理環境、文化氛圍和商業特點,將城區戶外廣告的設定區域劃分為:
(一)禁止設定區域:市行政中心區、靈山寺風景區、三岩寺風景區、南明山風景區、白雲山森林公園、塔下名勝公園、醬園弄譚宅、中共浙江省委機關舊址、南明門、古城牆等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單位及建築控制地帶。
(二)控制設定區域:各類廣場、文教園區、江濱公園、萬象山公園、處州公園、中心公園、麗陽門公園、古城島公園、枇杷嶼旅遊公園、植物園、省道國道入口等區域及建設控制地帶。
(三)一般設定區域:除禁止、控制區域以外的區域。
今後,隨著城市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由相關職能部門制定戶外廣告設定區域劃分調整方案,經麗水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管理聯席會議審議後執行。
第四條主要戶外廣告設定區域規劃
(一)城區出入口地域:戶外廣告設定要與城市入口景觀元素有機結合,綜合考慮城市戶外廣告的社會效應,注重戶外廣告景觀設計布局的藝術化、風格化。
(二)甌江兩岸區域:戶外廣告設定要注重整體效果,與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諧相處、相得益彰。鼓勵使用霓虹燈、電氣招牌廣告。使廣告與城市燈光夜景等達到和諧統一,展示城市的安定、康樂、繁榮。
(三)文教園區:戶外廣告設定要圍繞增強人文氣息加以布局和設計,使城市戶外廣告景觀與文化有機融合在一起。以具有文化品位的公益廣告為主,展現文教區清靜、高雅、整潔、文明之風采。
(四)重點商業區塊:戶外廣告設定要充分考慮現代商業文化氛圍的營造。戶外廣告以步行者為主要宣傳對象,要求標準統一,形式新穎,品質精良,內容健康。鼓勵使用霓虹燈、內顯燈箱、櫥窗等廣告形式,以發揮戶外廣告塑造與豐富城市景觀的獨特作用。
(五)水閣、天寧工業園區、富嶺規劃工業用地和繞城公路:該區域宜設定適量的企業形象和品牌廣告,形式上以雙面高炮廣告為主,以塑造我市馳著名商標企業形象和優勢產業、品牌形象。
第五條禁止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標牌設定規劃戶外廣告:
(一)交通指路牌;
(二)交通標誌標牌;
(三)交通信號設施;
(四)交通執勤崗位設施;
(五)車行道隔欄;
(六)人行道隔欄;
(七)道路綠化隔離帶護欄;
(八)人行天橋護欄;
(九)道路、橋樑、隧道收費口防撞牆;
(十)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或交通標誌標牌。
第六條有以下情形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標牌使用的,禁止設定規劃戶外廣告:
(一)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標牌10米範圍之內的;
(二)遮擋交通信號、交通標誌標牌的;
(三)距離除公車候車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汽車招牌等公用設施5米範圍之內的;
(四)在工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運行用地範圍之內的;
(五)距離城市道路,公路的停車線10米範圍以內的;
(六)其他影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標牌使用的情形。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妨礙生產或居民生活,以及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形象的禁止設定規劃戶外廣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設定的;
(二)在寬度不足4米的人行道上設定的;
(三)在建築物外牆、頂部設定實物廣告的;
(四)設定廣告遮擋視窗的(重點商業區塊且二、三樓為商業用房的除外);
(五)在建築物上附設戶外廣告的設定有損建築物形體輪廓線和建築立面形象的;
(六)在透空圍牆上設定的;
(七)在坡屋頂建築物或具有藝術特色的建築物頂部設定的;
(八)在十八層或50米以上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屋頂上設定的;
(九)在建築主體三層以上的層與層之間的窗間牆上設定的;
(十)在騎樓的立柱上設定的;
(十一)在店門及店門外的立柱上張貼的;
(十二)利用空氣動力傘、滑翔機進行廣告宣傳的;
(十三)其他妨礙生產或居民生活,及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形象的情形。
第八條禁止利用行道樹或綠地設定規劃戶外廣告:
(一)依附於行道樹設定或戶外廣告設定可能影響行道樹生長的;
(二)戶外廣告設定嚴重遮擋綠化景觀的;
(三)其他利用行道樹或毀損綠地的情形。
第九條其他禁止設定規劃的情形:
(一)在城區各商場(店)、賓館(旅社)、酒店、寫字樓、住宅、道路、橋樑、綠化帶、建築工地等處懸掛巨幅布幔的;
(二)利用通訊、電力設施設定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動除外);
(三)設定、發布鐵皮油漆廣告的;
(四)利用跨江大橋設定的;
(五)在未規劃設計廣告位的建築物上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
(六)在城市大型公共建築、標誌性建築上設定的;
(七)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構)築物、樹木、電桿、燈桿等處張貼廣告或散發印刷品廣告的。
第十條大型戶外廣告的界定標準為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條實物造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僅限於商業步行街、廣場,或面積較大的綠地。
第十二條在已制定街景規劃的路段設定戶外廣告的,必須符合街景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對批量設定的戶外廣告,在發布戶外廣告的相同時間內和同等質量上,其公益廣告的面積比例不得少於10%。
第十四條大型展銷展示活動、文體活動的戶外廣告設定,必須編制詳細的設計方案;活動結束後,按誰組織主辦、誰負責拆除的原則,在24小時內自行拆除。
第十五條原經過許可設定的戶外廣告在期限內不得空置,必須及時發布經審批同意的同等質量公益廣告或予以拆除;期滿後必須重新經過審批。
第十六條建立麗水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各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分工按照市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的檔案規定執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聯席會議的牽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市工商、建設規劃、公安、城管執法、交通、環保、水利、林業等行政執法部門,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對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管理和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監管和查處。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麗水市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
麗水市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
本技術規範適用於麗水規劃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的設計、安裝以及相關維護管理活動的具體要求。
1.制定技術規範引用的法律、法規依據
1.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
1.2《關於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定管理的規定》(建設部1996年檔案)。
1.3《城市容貌標準》(建設部〔1986〕306號令)。
1.4《浙江省廣告管理若干規定》(省政府第125號令)。
1.5《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51號令)。
1.6《麗水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市政府第6號令)。
2.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基本要求
2.1城市道路、廣場、城市綠地及街頭空地等公共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基本要求。
2.1.1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做到數量適當、間距合理、美觀大方,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並與道路景觀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2.1.2人行道寬度不足4m不宜設定廣告設施,廣告設施沿人行道的縱向間距不得小於20m,廣告設定寬度不得大於人行道寬度的五分之一;
2.1.3道路上的戶外廣告設施嚴禁遮擋交通指示牌、信號燈、路牌等交通設施,並不得使用與交通設施易混淆的色彩;不得影響市政、交通設施和殘疾人設施的使用;
2.1.4大型綠地上設定廣告設施不得影響綠化生長,不得遮擋綠化景觀;
2.1.5綠化帶、路燈桿、電桿、交通牌桿、城市橋樑(主橋和引橋)等公共設施上不得設定廣告設施;
2.1.6實物造型戶外廣告設定占地面積應≤1m2,寬度不大於人行道寬度的五分之一,高度應與寬度相協調;
2.1.7依附於公車亭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基本要求;
a) 廣告牌面不得設在候車亭的頂部;
b) 廣告牌單幅面積應≤4.5m2;
c) 不得有礙乘客觀看站牌,不得影響人流交通的順暢和道路視覺的通透。
2.1.8立桿式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基本要求;
a) 立桿桿徑應≥0.08m及≤0.15m;
b) 立桿外沿距人行道側石外沿應≥0.4m;
c) 牌面外沿距人行道側石外沿應≥0.2m;
d) 牌面底部離人行道地面高度應≥2.5m;
e) 牌面(單面)面積應≤2m2,單邊長度應≤2m。
2.2依附於建築物(構築物)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基本要求。
2.2.1外挑式廣告設定的基本要求;
a) 廣告設定高度不宜超過12m,嚴禁超過建築物頂部高度,厚度應≤0.3m;
b) 廣告設定底部離地面的淨空高度應≥3m;
c) 外挑式廣告設施,外挑距離應≤1.2m,板面寬度應≤1m,與高度比例相協調,牌面不得超出經營場所範圍,外挑部嚴禁對周邊單位及個人造成妨礙。
2.2.2附著式貼面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基本要求;
a) 廣告設施上沿不得超過屋頂高度,寬度不超過建築物兩側;
b) 廣告設定凸出牆面距離不得超過0.3m;
c) 在建築物外牆設定廣告嚴禁遮擋視窗以及不影響建築物整體造型。
2.2.3建築物頂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基本要求;
a) 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的單位及個人的日照,高度應≤5m;
b) 坡屋頂、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築物頂部嚴禁設定廣告設施。
2.2.4店名店牌設定的基本要求;
2.2.4.1水平式店名店牌;
a) 沿街店名店牌(大型商場除外)原則上實行“一店一牌”,鼓勵設定霓虹燈和內顯式燈箱,不得遮蓋建築物立面的採光窗及建築物的整體造型;
b) 原則上只能設定在建築物二層窗台線以下,高度不超過1.5m,凸出牆面的距離不超過0.5m,牌面長度不得超出外牆面,要求整齊劃一,上下平齊,長度、寬度、色彩與建築物相協調;
c) 單層坡屋頂建築上不得設定遮擋屋檐的店招店牌。
2.2.4.2垂直式店名店牌;
a) 牌面的外沿距建築物立面應≤1.2m,下沿距地面應≥3m,戶外店招店牌的厚度應≤0.3m;
b) 設定牌面的位置應為該店的經營場所範圍的外牆內與建築物相協調。
2.3大型立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基本要求。
2.3.1大型立柱戶外廣告設施必須採用單柱式兩面體或三面體結構,柱體直徑應≥0.5m;
2.3.2大型立柱戶外廣告設施宜設定在城市入口,高速公路兩側,過境公路紅線15m以外,城市河道駁坎外側10m以外;
2.3.3大型立柱戶外廣告板面外沿不得侵入人行道,離建築物不得小於10m,牌面外沿距離道路紅線應大於5m;
2.3.4大型立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總高度不宜超過22m,單牌面最大尺寸不宜超過6×18m。
2.4臨時圍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基本要求。
2.4.1緊貼於圍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厚度不得超過0.2m,牌面長度不得超出圍牆外沿,總高度不超過圍牆高度的2/3;
2.4.2設定於施工圍牆內的廣告設施牌面高度應≤6m,總高度應≤8m,並不得超出施工場地自身範圍,建設項目竣工後須自行拆除;
2.4.3沿街圍牆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其形式、圖案、色彩應與周圍街景、建築物相協調。
3.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製作、設計、安裝的規定
3.1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由具備建築結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圖紙應蓋有設計單位出圖章。
3.2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製作、安裝應由具備建築、安裝施工資質的企業按設計圖進行施工。
4.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材料及維護保養的規定
4.1戶外廣告設施必須嚴格按設計圖紙加工製作,不得更改製作材料;不允許使用廢舊材料代替加工原材料。
4.2廣告設施的面板、鋼結構等零部件加工應按規定程式批准的圖紙和技術檔案製作加工,使用的焊條、螺拴、鉚釘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3鋼結構戶外廣告設施構件製作完成後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4.4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防腐保養必須每年進行一次,發現有鏽蝕、油漆脫落、龜裂、風化等現象時,應進行基底清理、除銹、修復、重新塗裝。
4.5構建連線點(焊縫、螺旋、錨)應每年檢查一次。發現焊縫有裂痕、節點鬆動時,應及時修補及堅固。
4.6對燈光、供電設備應每月維護一次,確保用電安全,對電線絕緣材料損壞,導線外露部分要及時包紮好,確保不發生漏電、不亮燈現象。燈光照明廣告畫面做到即損即修,確保市容景觀安好無損。
4.7在大風雷雨季節和梅雨季節前,應對廣告設施的鋼筋結構、用電設施進行檢查、加固,確保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