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山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鹽山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是鹽山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山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發布日期:2024-05-08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健全動物疫情應對工作機制,依法依規、 科學有序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減輕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和公眾健康的危害,確保本縣畜牧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民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河北省動物防疫條例》《河北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非洲豬瘟疫情分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特別重大動物疫情(Ⅰ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內,全省有20
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10個以上縣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本省及周邊有4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
(3)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全省有3個以上市的行政區域內同時發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劃為Ⅰ級疫情的;
(4)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並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5)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2.重大動物疫情(Ⅱ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內,全省有2個以上市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有20個以上的疫點或5個以上、10個以下縣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全省有2個以上相鄰市的行政區域或5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
(3)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全省有20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全省有2個市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的;
(5)在中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又有發生,或中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本省或發生;
(6)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涉及3個以上市的行政區域,並呈繼續擴散趨勢;
(7)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或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重大動物疫情。
3.較大動物疫情(Ⅲ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內,在全市的2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全市的2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在一個平均潛伏區內,有全市的5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4)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全市有5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並呈暴發流行;
(5)小反芻獸疫21日內在全市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7)市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動物疫情。
4.一般動物疫情(Ⅳ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1個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的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3)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動物疫情。為及時、有效地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縣農業農村局可以結合本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實際情況、應對能力等,對一般動物疫情的分級標準進行補充和調整,並報縣政府和市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四)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鹽山縣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對工作;
(五)工作原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快速反應、高效運轉,預防為主、群防群控,部門聯動、協調配合,依法應對、果斷處置的原則。
二、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指揮機構。縣農業農村部門在本級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成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1.縣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及職責
縣應急指揮部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負責統一領導、指揮本縣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重大動物疫情,或需要由縣政府直接指揮、處理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對工作。
縣應急指揮部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農業農村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科技工信和商務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武警鹽山中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單位。
2.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如下:
縣委宣傳部:協助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對外發布方案,組織協調新聞單位的新聞報導,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及記者採訪。
縣委網信辦:負責有關重大動物疫病網路信息安全和網路輿情管理。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防控制措施,並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組織實施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提出安排相關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的建議,負責應急物資的協調調度。
縣公安局:密切注視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維護疫區社會秩序,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疫區的封鎖、動物撲殺、動物防疫和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等工作;依法加強有關案件偵辦,對惡意傳播重大動物疫情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
縣財政局:負責保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的資金,並做好資金(含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影響造成民眾基本生活困難的,給予救助,統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慈善捐贈工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組織落實好鹽山縣在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縣交通運輸局:依法組織應急處置人員及有關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公路、地方鐵路運輸工作,依法配合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做好公路動物運輸防疫的監督檢疫和疫區封鎖工作,防止疫情擴散。
縣科技工信和商務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撲滅和應急處理的技術研究工作,為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提供技術支持和儲備;負責做好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維護市場秩序;配合農業農村、海關部門,做好境內外可能對鹽山縣畜禽產品設限的應對工作,保證對北京、天津等市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畜禽及其產品的正常供應。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防護措施的指導及人間疫情的監測、預防和診療工作。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縣政府封鎖令的規定,負責組織關閉疫區內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市場;加強動物產品監管,嚴防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流入市場、進入餐桌。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監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範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協助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發生陸生動物疫情情時,會同有關部門迅速採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武警鹽山中隊:負責武警系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行動,配合縣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動物撲殺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餐廚剩餘物收集、運輸、儲存、處理各環節監管,切斷動物疫病通過餐廚剩餘物傳播鏈。
(二)日常管理機構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全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準備工作;負責本縣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應急預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報告、預警系統;定期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業應急隊伍進行應急演練,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
(三)專家委員會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設定縣本級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對相應級別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提出應對技術措施;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準備工作提出建議;
3.參與本縣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應急預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訂工作;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指導,並對有關獸醫專業人員進行培訓;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
6.縣應急指揮部及其日常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應急處理機構
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分別按照職責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臨床診斷、實驗室檢測和疫情監測,並對疫區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應急措施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
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一)監測。縣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動物疫情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縣農業農村部門應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本縣實際,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動物疫情的監測工作。
(二)預警。縣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動物疫情監測信息,按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對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進行分析,並及時作出預警。
(三)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經發生、即將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立即向縣農業農村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有權向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動物隔離、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單位,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動物診療機構;縣級以上政府所屬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獸醫實驗室和相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海關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2)責任報告人。執行公務的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動物衛生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人員;隔離、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2.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動物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動物疫情。
3.報告時限與程式
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死亡的,須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初步認為屬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在1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同時報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初步認為屬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實驗室確診。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無權或不能確診的,應立即送省農業農村廳指定實驗室確診。
4.報告內容
(1)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2)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流行病學和疫源追溯追蹤情況;
(4)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
5.報告期間採取的措施
在疫情報告期間,有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縣級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與終止
(一)應急回響的原則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根據疫情等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相關地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及時作出應急回響,並根據事態發展趨勢,及時調整疫情等級和應急回響的級別。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在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區,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立即組織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按照上一級指揮部的要求,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二)應急回響
1.特別重大動物疫病(Ⅰ級)和重大動物疫情(Ⅱ級)的應急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動物疫病(Ⅰ級)和重大動物疫情(Ⅱ級)後,市政府按照《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河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2.較大動物疫情(Ⅲ級)應急回響
(1)發生Ⅲ級疫情時,市政府根據市農業農村部門的建議,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較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必要時,可向省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支持;
(2)市農業農村部門及其所屬的獸醫工作機構履行本級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按規定向市政府、省農業農村廳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3)疫情發生地的縣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迅速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4)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對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必要時,建議省農業農村廳協調有關部門對疫情發生地給予資金、物資和技術支持;
(5)相關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居委會參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規定的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居委會的職責履行相應職責。
3.一般動物疫情(Ⅳ級)的應急回響
(1)發生Ⅳ級疫情後,縣政府根據縣農業農村部門的建議,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縣農業農村部門及其所屬的獸醫工作機構履行本級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並按規定向本級政府和市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3)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對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支持。必要時,建議縣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對疫情發生地給予資金、物資和技術支持;
(4)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居委會參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規定的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居委會的職責履行相應職責。
4.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回響
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行政區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並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1)與疫情發生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物資準備;
(3)組織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三)安全防護
1.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根據疫病傳播特性、對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員接觸的密切程度,參加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選擇採用相應防護級別的個人防護用品、藥品和採取相應措施。
2.疫區民眾的安全防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特別是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須採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人間疫病的發生;對疫區民眾的居住環境和動物飼養場所定期進行消毒,限制有關人員、物資的流動,必要時對疫區民眾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措施,指定專門醫院對患病民眾進行救治;加強有關科普宣傳教育工作,使疫區民眾第一時間了解疫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預防常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四)社會動員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封鎖疫區、撲殺動物、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項工作。
(五)信息發布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和網路等新聞媒體,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宣傳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科普知識和在應急工作中出現的先進集體、個人。
(六)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應符合下列條件:自疫區內最後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按規定處理完畢起,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出現新的病例的並徹底消毒後,經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相關專家評估驗收合格。
特別重大動物疫情、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對較大動物疫情、一般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分別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建議,報本級政府批准後按規定向社會公布,逐步報省農業農村廳。
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下級農業農村部門的請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終止的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五、善後處理
(一)後期評估。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農業農村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疫情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和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以及根據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的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應報送本級政府,並抄送省農業農村廳;
(二)獎勵。縣政府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獎勵;
(三)責任。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應急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失職、瀆職,及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補償。因撲滅或防治重大動物疫情受到經濟損失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徵集使用的,縣級應急指揮部應在應急回響終止後60日內,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五)撫恤與補助。縣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撫恤;
(六)恢復生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終止後,應及時取消貿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復生產;
(七)社會救助。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認真做好受到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染疫人員及其家屬的安置、安撫工作,妥善安置封鎖隔離區內的民眾,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對疫區人員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為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捐助款物。
六、應急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政府應積極組織農業農村、衛生健康、財政、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應急指揮部應將車載電台、對講機、行動電話等通信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並按規定做好儲備物資的保養工作。
通信管理部門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傳真等予以優先待遇。無線電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無線電管制工作。
(二)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1.應急隊伍保障
縣政府應建立由農業農村、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和交通運輸部門等有關單位的人員及有關專家、技術人員組成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的組成單位和人員,平時由所在部門、單位管理,參加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由各級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使用,並按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實施疫區封鎖、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應急處置工作。
2.交通運輸保障
縣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的道路運輸保障工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政府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實施交通管制,並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開設應急處置快速通道,保證應急處置交通運輸工具優先安排、優先放行。
3.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縣農業農村部門在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同時,應及時向衛生健康委部門通報疫情,並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工作。
4.安全保障
公安部門應按照規定職責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5.物資保障
農業農村部門應按計畫和本級政府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工作需要,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相應的疫苗、診斷試劑、消毒藥品、消毒設備、防護用品、應急用交通運輸工具等緊急防疫物資,並做好維護和更新。
6.經費保障
縣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監測、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每年用於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動物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所需的經費,財政要予以保障。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疫情,實際資金需要與預算資金有差距,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三)技術儲備與保障
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設定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由技術官員和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野生動物血、動物福利、經濟、風險評估、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縣農業農村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科研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及先進技術、設備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培訓與演習
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培訓。培訓內容:
1.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採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方面的知識;
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應急預案;
3.個人防護知識;
4.治安與環境保護;
5.工作協調、配合等要求。
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資金和實際需要,定期組織演練,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工作能力。
(五)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指導民眾以科學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宣傳和普及動物防疫知識、科普知識等方面的作用。
七、附則
(一)有關說明。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修訂建議,報縣政府批准後修訂。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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