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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江蘇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我市轄區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指揮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縣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負責撲滅本轄區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置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為主的預防措施。開展疫病風險評估、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置。加強防疫知識宣傳,依靠民眾、群防群控,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意識和能力。
2 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2.1 Ⅰ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我省和相鄰省(市)有1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在我省範圍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者l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鄰近數省(市)呈多發態勢。
2.口蹄疫:在14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5個以上省(市)連片發生疫情;或我省2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或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特別嚴重口蹄疫疫情。
3.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經農業農村部認定為Ⅰ級疫情的。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或我省有3個以上設區市發生疫情。
5.非洲豬瘟: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21天內包括我省在內的多數省份發生疫情,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6.我省暴發瘋牛病等人獸共患病感染到人,並呈大面積擴散蔓延。
7.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Ⅰ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2.2 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我省範圍內有2個以上設區市發生疫情;或在我省範圍內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我省範圍內有2個以上相鄰市的相鄰區域或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或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3.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設區市。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在我省範圍內有2個以上(含)相鄰設區市的相鄰區域,或者5個以上(含)縣(市、區)發生疫情。
5.非洲豬瘟:在21天內,包括我省在內的5個以上省份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疫區集中連片,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6.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省範圍內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等其他一類動物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7.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我省或在我省發生。
8.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設區市,或其中的人獸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並有繼續擴散趨勢。
9.農業農村部或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2.3 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我市轄區內有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我市轄區內有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我市轄區內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我市轄區內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5.非洲豬瘟:在21天內,在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5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或者我市轄區內1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
6.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我市轄區內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7.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我市轄區內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我省已消滅、但國內其他地區未消滅的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等在我市又有發生。
8.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9.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和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的其他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2.4 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個縣(市、區)內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我市1個縣(市、區)內呈暴發流行。
3.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市1個縣(市、區)內呈暴發流行。
4.在我市l個縣(市、區)內發生小反芻獸疫疫情。
5.非洲豬瘟疫情21天內在我省其他設區市發生。
6.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 組織體系
3.1 應急指揮機構
1.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發生Ⅰ級、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可由市長直接擔任。市農業農村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園林和綠化管理局(市林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蘇州海關、市郵政管理局等為指揮部成員單位。必要時,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蘇州專用通信局、武警蘇州支隊等單位隨時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疫情處置需要,可成立疫情處置現場指揮部。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為: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措施,並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提出啟動、終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撲疫及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
市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媒體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正確引導輿論。
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網路輿情信息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重要民生商品的價格監測,必要時按法定程式採取相關價格干預措施。
市科學技術局:組織開展檢測技術等應急防治技術創新,示範套用相關科技成果。
市公安局:密切注視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參與做好疫區封鎖、動物撲殺等工作,依法、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和督促落實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園林和綠化管理局(市林業局):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疫源疫病監測;發現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會同有關部門快速採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加強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儲存處理等環節監管,防止餐廚廢棄物用於飼餵生豬。
市交通運輸局:加強動物及其產品運輸工具的監管、檢查;組織協調交通運輸有關單位和企業,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提供運輸保障工作。
市商務局:協調組織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調控,維護市場穩定。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疫區(點)內人員防護有關措施的制定和技術指導,開展人獸共患病人間疫情監測預警、健康教育、與病(死)動物密切接觸者和處置動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預防及醫學觀察,做好病人的救治,參與動物疫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依照職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的市場交易秩序監管工作。
蘇州海關:負責做好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禁止進口來自境外疫區的動物及其動物產品,加強對國際運輸工具、國際郵件、跨境電商產品、出入境旅客攜帶物的查驗和檢疫,加大打擊走私力度,監督銷毀非法入境的來自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境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相關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出口,並暫停使用位於疫區內的進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參與制定動物疫情處置的相關技術標準。
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加強對郵件、快件等的檢查。
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為:
市民政局:負責受災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和社會捐助。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導各地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好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工傷待遇。
蘇州專用通信局:負責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武警蘇州支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部門處置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
2.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縣(市、區)人民政府相應建立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3.2 日常管理機構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工作。
1.辦公室主要職責。
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提出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措施的建議;建立完善動物疫情監測預警系統;起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獸醫人員進行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置技術的培訓,指導各地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2.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系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協調、管理工作。
3.縣(市、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向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3.3 專家委員會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動物疫病防治、衛生防疫、流行病學調查、野生動物保護、動物福利、風險評估、法律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具體職責: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參與對疑難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診斷;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和採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3.參與制定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
6.承擔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市、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可根據轄區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專家委員會。
4 監測預警與報告
4.1 監測
建立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全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要根據省農業農村廳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監測計畫,組織開展動物疫病監測。
4.2 預警
全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及預警信息,按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預警級別與疫情級別一致),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4.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的單位及個人。
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
(2)責任報告人。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海關部門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2.報告形式。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等形式報告。
3.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處置措施。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現場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並同時報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
疑似發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和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情的,由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採集病料及相關樣品送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4.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或疑似染病動物的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源追蹤情況;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等。
5 應急回響
5.1 應急回響原則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做出應急回響。同時,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回響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降低回響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要採取邊處置、邊調查、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方,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轄區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5.2 分級回響
1.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
確認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按程式啟動應急回響,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省(市)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的,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決定。
省和疫區各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根據I級疫情處置需要,調集本轄區內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在本轄區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動物,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組織動物防疫、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依法在交通要道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的交通工具、人員等進行檢查和消毒;按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範有序,注重社會效果;組織鄉鎮、街道、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社會力量,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各有關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重大動物疫情處置工作。
2.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
確認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按程式啟動應急回響,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疫情處置;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置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依法設定臨時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按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靠當地政府組織鄉鎮、街道、社區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
各有關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重大動物疫情處置工作。
疫情發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具體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3.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
確認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市農業農村局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疫情,並根據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市人民政府根據市農業農村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綜合應急措施。對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範圍,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援助。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疫情處置;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置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依法設定臨時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按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靠當地政府組織鄉鎮、街道、社區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
4.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級農業農村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回響,由縣(市、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指揮相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對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置範圍或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回響機制。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必要時可向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申請援助。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加強對疫情發生地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及時組織專家對地方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並向本市有關地區發出通報,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同時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5.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鄰近地區的應急回響。
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保持與疫情發生地密切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人員、物資準備;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銷售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發生、傳入和擴散;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意識和能力;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5.3 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獸共患病,應急處置人員還應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用品、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進行醫學觀察等。
5.4 應急回響終止
應急回響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置後,經過該疫病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Ⅰ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農業農村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程式報批宣布。
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農業農村廳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批准宣布,並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市農業農村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批准宣布,並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批准後宣布,並逐級向市農業農村局和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評估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下級農業農村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應急終止後,應將評估報告、封鎖令、解除封鎖令於解除封鎖令發布後5日內逐級上報至市農業農村局,由市農業農村局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縣級以上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應將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按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通信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6.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1.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需要,成立應急預備隊,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置工作。預備隊伍由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人員。
2.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應急物資的調運。
3.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獸共患病)的人間疫情監測,做好有關預防控制工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置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工作。
4.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負責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5.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按計畫建立緊急應急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消毒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定期進行更新和補充。
6.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對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建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金制度。
每年用於應急物資儲備、撲殺動物補貼和疫情處置、疫情監測等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予以保障,具體經費補助標準和管理辦法參照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共同制定。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動物疫情,實際資金需求與預算安排有差距的,各級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保證支出需要。
各級財政部門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管理和監督。
6.3 培訓演練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對動物疫情處置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定期組織演練。培訓內容包括: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採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個人防護知識;治安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配合要求等。
6.4 宣傳教育
各地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作用,對社會公眾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民眾科學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7 後期處置
7.1 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動物疫情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後期評估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時抄報市農業農村局。
7.2 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規定,根據人員感染致病程度,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補償對象為撲滅或防止動物疫病傳播、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制定。
7.3 撫恤和補助
各地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及其親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有關政策並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7.4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由政府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7.5 社會救助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獎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陸生動物突然發生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馬瘟等已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淨化的動物疫病。
我省已消滅、但國內其他地區未消滅的動物疫病:指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等我省已通過消滅標準驗收,但國內其他地區未通過消滅標準驗收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運載工具。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定期評審,並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各縣(市、區)及各有關部門制定的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9.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蘇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府辦〔2020〕103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蘇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4年3月3日經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蘇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0日
解讀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蘇政辦函〔2020〕21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做好全市應急預案修編工作的通知》(蘇府辦發〔2019〕159號)檔案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應急預案動態管理,提高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水平,蘇州市政府辦公室對《蘇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2014版)進行了修訂,並於2020年4月10日印發了新版《蘇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現對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現行《預案》自2014年制定實施以來,對及時有效預防控制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共衛生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畜牧業生產以及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形勢的變化,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小反芻獸疫、非洲豬瘟等外來病的傳入,機構改革帶來政府部門職能的調整和變化,造成現行《預案》存在著病種不全、部門職能不相適應等問題,迫切需要進行修訂完善。
二、修訂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實際,對《蘇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三、修訂過程。根據《江蘇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要求,2月初,蘇州市農業農村局成立了由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處、市畜牧獸醫站(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市動物衛生監督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預案》修訂工作組,制定詳細實施方案,明確時間節點、階段性工作要求。3月初,市農業農村局發函《關於徵求》,徵求市委宣傳部、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園林和綠化管理局(市林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蘇州海關和蘇州工業園區海關、蘇州市郵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蘇州專用通信局、武警蘇州支隊等相關部門及10個市、區農業農村(發展和改委、經濟發展委)部門的意見,各部門結合自身工作提出修改意見。
四、主要修訂內容
1、在疫情分級中,按照《江蘇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增加了小反芻獸疫疫情和非洲豬瘟疫情的分級標準。按照農業農村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版》,將非洲豬瘟疫情周期修改為21天。同時在III級疫情增加了“市轄區內1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啟動條件。
2、在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成員單位中,根據我市機構改革名稱調整,“市農委”修改為“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局”修改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蘇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修改為“蘇州海關”、“市工商局”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修改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時增加了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3、在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成員單位中,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蘇州市防控非洲豬瘟應急指揮部的通知》(蘇府辦〔2018〕271號),增加市城市管理局、蘇州市郵政管理局為指揮部成員單位。
4、在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成員單位中,根據我市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的調整,將市物價局、蘇州火車站、蘇州軍分區後勤部從指揮部成員單位中刪除。
5、在報告時限和程式中,根據《江蘇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要求,簡化報告程式,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現場診斷和流行病調查,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省市級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同時報所在地獸醫主管部門。同時應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確診。”修改為“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現場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並同時報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
6、根據《江蘇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部門反饋意見,將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中職能進行修改。一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修改為“負責市場價格監測,必要時按法定程式採取相關價格干預措施”。二是市科學技術局職能修改為“組織開展檢測技術、獸用疫苗研發等應急防治技術創新,示範套用相關科技成果”。三是市交通運輸局職能修改為“負責加強動物及其產品運輸工具的監管、檢查;組織協調交通運輸有關單位和企業,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提供運輸保障工作”。四是市商務局職能修改為“協調組織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調控,維護市場穩定”。五是蘇州海關職能修改為“負責做好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禁止進口來自境外疫區的動物及其動物產品,加強對國際運輸工具、國際郵件、跨境電商產品、出入境旅客攜帶物的查驗和檢疫,加大打擊走私力度,監督銷毀非法入境的來自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境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相關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出口,並暫停使用位於疫區內的進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參與制定動物疫情處置的相關技術標準”。六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修改為“負責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依照職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的市場交易秩序監管工作”。七是市民政局職能修改為“負責受災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和社會捐助”。八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指導各地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好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工傷待遇”。九是蘇州專用通信局職能修改為“負責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十是增加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職能為“負責指導協調網路輿情信息工作”。
7、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蘇州市防控非洲豬瘟應急指揮部的通知》(蘇府辦〔2018〕271號),結合相關單位反饋意見,增加相關部門職能。一是增加市城市管理局職能“負責加強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儲存處理等環節監管,防止餐廚廢棄物用於飼餵生豬”。二是增加蘇州市郵政管理局職能“負責加強對郵件、快件等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