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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健全突發動物疫情應對工作機制,依法依規、科學有序、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陝西省重大動物疫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口蹄疫防控應急預案》《小反芻獸疫防控應急預案》《漢中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漢中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或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成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本轄區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預案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1.4.2 分級管理。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趨勢,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1.4.3 預防為主。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淨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依法開展動物疫情風險評估和監測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置。
1.4.4 平戰結合。積極開展動物防疫技術研究和培訓,做好技術和應急物資儲備,定期開展應急演練。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迅速控制和撲滅動物疫情。
1.5 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5.1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
1.5.1.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我省和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上縣發生疫情;或在我省範圍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者l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鄰近數省內呈多發態勢。
1.5.1.2 口蹄疫在14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5個以上省份連片發生疫情;或我省2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1.5.1.3 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或我省有3個以上設區市發生疫情;或特殊情況需要劃為I級疫情的。
1.5.1.4 非洲豬瘟在21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多數省份發生疫情,且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1.5.1.5 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傳染病發生人感染病例,並持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1.5.1.6 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
1.5.2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
1.5.2.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我省範圍內有2個以上市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我省範圍內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下縣(市、區)發生疫情。
1.5.2.2 口蹄疫在14日內,在我省範圍內有2個以上相鄰市的相鄰區域或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或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1.5.2.3 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在我省範圍內有2個以上(含)相鄰設區市的相鄰區域,或者5個以上(含)縣(市、區)發生疫情。
1.5.2.4 非洲豬瘟在21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9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1.5.2.5 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省範圍內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等其他一類動物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1.5.2.6 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含我市在內的3個以上設區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並有繼續擴散趨勢。
1.5.2.7 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我市或在我市發生。
1.5.2.8 農業農村部或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
1.5.3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
1.5.3.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我省範圍內有1個市2個以上、5個以下縣(市、區)發生疫情;或在我省範圍內有1個縣(市、區)內出現5個以上、10個以下疫點。
1.5.3.2 口蹄疫在14日內,在我市範圍內有2個以上縣(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1.5.3.3 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在我市範圍內2個以上縣(區)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1.5.3.4 非洲豬瘟在21日內,在包括我省在內的4個以上、9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或3個相鄰省份發生疫情。
1.5.3.5 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市範圍內有5個以上縣(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等其他一類動物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1.5.3.6 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市範圍內有5個以上縣(區)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我省已消滅、但國內其他地區未消滅的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等在我市又有發生。
1.5.3.7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1.5.3.8 市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
1.5.4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
1.5.4.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在常規監測中,同一地方行政區域內未發生禽只異常死亡病例,但多點檢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學陽性。
1.5.4.2 非洲豬瘟在21日內,在包括我省在內的4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
1.5.4.3 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口蹄疫、小反芻獸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個縣(區)內發生。
1.5.4.4 二、三類動物疫病在我市1個縣(區)內呈暴發流行。
1.5.4.5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及主要職責
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分管副秘書長、市農業農村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漢中海關、漢中機場管理局、西安鐵路局漢中車務段、市郵政管理局等部門單位為成員的漢中市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當發生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突發動物疫情時由市長擔任總指揮長,必要時,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武警漢中支隊等單位隨時參與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分析、研究突發動物疫情防範與處置工作重大問題及重要決策事項;組織指揮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應急處置,負責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突發動物疫情先期處置,必要時請省動物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支持;對突發動物疫情加強監測預警,組織專家會商研判,按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回響,及時調整回響級別;根據突發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趨勢,建議或決定啟動、終止應急回響,組建突發動物疫情處置現場指揮部;指導縣(區)人民政府做好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應對處置工作。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的防治宣傳,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嚴格重大突發動物疫情防治信息、新聞的管理,做好重大動物疫情防治信息、新聞報導的審查工作。
市委網信辦:負責做好網路輿情監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及時開展網上輿論引導;加強屬地新聞網站和網路媒體平台管理。
市發改委: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防疫物資儲備、調運、防疫監督、疫情監測、檢疫檢驗、預防控制、技術貯備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規劃,組織開展重要畜產品市場價格監測和調控。
市科技局:負責對科研力量開展動物疫病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和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技術研究給予支持。
市公安局:負責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疫區正常社會秩序;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強制撲殺、各類違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案件查處和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點設定;依法查處散布謠言、謊報疫情等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治安管理案件。
市民政局:負責受疫情影響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做好社會捐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的經費保障,將防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處置經費;負責及時向國家申報防治重大動物疫情經費;負責防治重大動物疫情經費的及時審撥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負責為突發事件中因工受傷害職工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依法查處在城市建成區飼養畜禽以及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場地交易活畜禽的行為;負責加強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儲存處理等環節監管,防止餐廚廢棄物流入養殖環節,用於飼餵畜禽。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道路運輸企業做好應急運輸保障,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和搶險救援物資的運輸;與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聯合組織做好市際防堵和違法違規調運查處工作,做好畜禽及其產品運輸車輛管理;對疫區實施封鎖時,配合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在各道路出入口設定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點,禁止易感動物出入疫區,禁止易感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負責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技術指導;負責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儲備調撥;根據疫情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提出啟動、終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強制撲殺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評估。
市林業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和野外巡護,組織專家分析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範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快速採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疫區內病死動物和政府強制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選址指導和評估。
市商務局:負責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畜禽產品市場供應工作。
市衛健委:負責做好疫區內人員防護相關技術指導、高危人群預防、與染疫動物和疑似患病人員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組織開展人群疫情監測,並及時與農業農村部門互通疫情信息;確定定點救治醫院,組織被感染人員做好緊急醫療救治。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各方力量、物資等,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關閉規定區域內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負責食用畜禽及其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生產加工企業和餐飲單位後的質量安全監管,嚴厲打擊經營、銷售來源病死動物和來源不明、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畜禽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對動物疫情防控應急物資產品質量監督,參與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相關技術標準。
漢中海關:負責做好出入境動物、動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傳出;嚴厲打擊走私畜禽及其產品的違法行為。
漢中機場管理局、漢中車務段:負責做好機場、鐵路運輸環節動物及其產品調運監管;保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物資和有關樣本安全、快速運送;按規定做好運載工具消毒和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
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加強對郵件、快件等監督檢查。
武警漢中支隊:負責配合公安部門處置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
縣(區)人民政府:完善應急機制和應急體系,組建應急預備隊,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演練,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2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主要職責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農業農村局局長兼任,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負責落實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按照預案和職責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應急預案編制、修訂、演練、評估與管理;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警、信息收集制度,統一接收、處理、統計和分析相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及時核實研判信息,按規定做好信息報告;組織提出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政策和措施;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和聯繫工作;指導縣區人民政府做好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應對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及主要職責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或事發縣(區)人民政府組建現場指揮部,並視疫情發展態勢成立若干工作組,分工協作有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工作組可根據現場處置情況進行增減調整。
2.3.1 綜合協調組。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負責綜合協調、公文運轉、會議組織、資料收集歸檔及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等工作。
2.3.2 應急處置組。在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導下,由事發縣(區)人民政府組建,負責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3.3 監測預警組。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林業、衛生健康等部門配合,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工作,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未來發展趨勢和結果進行預判。
2.3.4 後勤保障組。由市發改委牽頭,事發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組成,負責組織協調物資保障、應急運輸和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恢復生產、市場調控等工作。
2.3.5 治安警戒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發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突發事件現場警戒,維護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區域社會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2.3.6 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或市委網信辦牽頭,事發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配合,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輿情導控等工作。
2.4 專家委員會及主要職責
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建,由動物疫病防治、獸醫衛生監督、流行病學調查、野生動物保護、公共衛生健康、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根據動物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參與對疑難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診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和採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對疫情應對措施和回響級別調整提出建議;參與制定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事件進行評估研判,向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決策建議;承擔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3 預防與監測預警
3.1 預防
農業農村部門要密切關注周邊地區動物疫情發生狀況,根據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動物疫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落實免疫接種、消毒滅源、檢疫檢驗等措施。
3.2 監測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病監測網路,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會同野生動物保護、市場監管、漢中海關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畫,掌握動物疫病在群間、空間和時間上的分布狀況,分析動物疫病傳播風險因素,研判動物疫病發展趨勢,為科學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分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4級。
3.3.1.1 紅色預警。預測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時,啟動紅色預警。
3.3.1.2 橙色預警。預測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I級)即將臨近時,啟動橙色預警。
3.3.1.3 黃色預警。預測較大突發動物疫情(III級)將要發生時,啟動黃色預警。
3.3.1.4 藍色預警。預測一般突發動物疫情(IV級)對我市有較大影響時,啟動藍色預警。
3.3.2 預警發布
農業農村部或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對動物疫情發生、流行趨勢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
3.3.3 預警回響
3.3.3.1 藍色預警回響措施。市、縣(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加強對動物疫病監測、預警,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確保責任明確、物資和人員到位、聯絡暢通。及時宣傳防控應急常識、發布應對提示。
3.3.3.2 黃色預警回響措施。在採取藍色應急回響措施基礎上,加強疫情信息監控和收集,動物疫病防控技術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市、縣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動物養殖場戶監管,對養殖場戶、屠宰場點、集貿市場、候鳥栖息地等進行消毒,檢查、調集所需應急防疫物資和設備。
3.3.3.3 橙色預警回響措施。在採取黃色應急回響措施基礎上,派出動物疫病防控技術人員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領導在崗在位,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應急回響,並進行疫情處置。
3.3.3.4 紅色預警回響措施。在採取橙色預警回響措施基礎上,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在崗在位,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應急回響,並進行疫情處置。
3.3.4 預警變更與解除
市農業農村局要密切關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和專家組意見,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及時發布。
有事實證明動物疫情不可能發生或者危險已解除的,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4 處置程式與措施
4.1 信息報告
市農業農村局主管全市動物疫情報告工作。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市動物疫情信息收集、分析預警和報告工作。
4.1.1 報告主體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4.1.2 報告形式
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4.1.3 報告時限和程式
接到動物疫情信息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臨時隔離控制等必要措施,由縣(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指派兩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到場,開展現場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必要時可請市級或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派人協助診斷。縣(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初步判定符合相應動物疫病診斷規範可疑病例標準,經縣(區)農業農村局認定可疑動物疫情的,應在1小時內報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報縣(區)人民政府。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縣(區)動物疫情報告後,應立即向市農業農村局和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相關信息,並迅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趕赴現場指導縣(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對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接到可疑動物疫情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先電話後書面向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農村廳報告動物疫情信息。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時,還應及時向同級衛健、野生動物保護部門通報疫情信息。緊急信息要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最新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結束後要儘快提供書面終報。
疑似發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情的,或者疑似發生新傳入動物疫病的,或者動物發生不明原因急性發病、大量死亡的,由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採集或接收病料及其相關樣品,並按要求將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無法確診的,按照規定應由國家參考實驗室檢測確定的,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
4.1.4 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時間、地點;染疫或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診斷方法及結果;疫點位置及經緯度,疫區及受威脅區劃定情況;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已採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員感染;疫情處置進展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信息;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等。
4.2 先期處置
在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報告期間,必要時,事發縣(區)人民政府可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同時,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髮展客觀規律和性質、特點,結合實際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組織專家會商,及時啟動應急回響預案。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動物疫情,還應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要採取邊處置、邊調查、邊核實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4.3 應急回響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應當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當突發動物疫情超出屬地政府的應對能力時,或者涉及跨行政區域的,可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應對。
4.3.1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應急回響
確認為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後,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國家和省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要求,按程式啟動應急回響。疫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措施,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規定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縣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級和事發縣(區)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處置;根據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處置需要,調集本轄區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與應急處置;在本轄區採取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組織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依法在交通要道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動物及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根據需要對出入疫區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採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措施;按規定做好疫情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鎮(辦)、村(組)等社會力量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市級和事發縣(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立即開展疫源調查,根據動物疫病防治技術規範,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組織專家組對重大突發動物疫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級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接種和預防用藥;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進行評估。
市、縣(區)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3.2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I級)應急回響
確認為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I級)後,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省疫情應急指揮部要求,按程式啟動應急回響。對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範圍的,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疫區縣(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並依法落實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措施。封鎖疫區涉及跨縣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級和事發縣(區)重大突發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I級)進行處置;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置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依法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易感染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按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鎮辦、社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必要時,可請省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支持,保證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市級和事發縣(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依法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評估;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工作督導檢查;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市、縣(區)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按各自職責做好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3.3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應急回響
確認為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後,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按程式向省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報告疫情,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市人民政府根據動物疫情發展態勢和建議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綜合應急措施。對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範圍或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回響機制。
4.3.4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應急回響
確認為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後,事發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建議啟動應急回響,組織調動縣(區)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根據事發縣(區)人民政府需要,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對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4.3.5 非突發動物疫情發生地區應急回響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縣區,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接到動物疫情信息通報後,應根據發生動物疫情地區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區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保持與動物疫情發生地密切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人員、物資準備;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銷售環節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在本轄區內發生、傳入和擴散;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意識和能力;服從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支援動物疫情發生地應急處置工作。
4.3.6 應急回響終止
應急回響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置後,經過該疫病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由農業農村部組織專家對動物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建議,報國務院或國家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對動物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或省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對動物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或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宣布,並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由縣(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對動物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建議,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或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宣布,並向市農業農村局和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評估內容: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措施及效果。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下級農業農村部門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評估提供指導和技術支持。
應急終止後,應將評估報告、封鎖令、解除封鎖令於解除封鎖令發布後5日內逐級報至本級人民政府和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4.4 人員安全防護
確保參與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安全。針對不同突發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人畜共患傳染病,應急處置人員應採取特殊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5 應急保障措施
5.1 隊伍保障
縣(區)人民政府應建立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置工作。應急處置預備隊伍由畜牧獸醫、衛健、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組成,成員且相對固定。
5.2 物資保障
市級和縣(區)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建立重大突發動物疫情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消毒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撲殺工具等物資,並定期進行更新和補充。
5.3 通信保障
市級和縣(區)重大突發疫情應急指揮部應將車載電台、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並按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通信管理、工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協調通信、無線頻率管理等單位對緊急情況下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保障。
5.4 衛生保障
衛健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情,尤其是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後人群監測,做好有關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保障工作。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在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同時,應及時與衛健、野生動物保護部門通報信息,積極配合衛健部門工作。
5.5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應健全道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交通疏導。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要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強制撲殺等工作,做好疫區安保和社會治安管理。
5.7 技術保障
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國家工作人員(技術人員)、動物疫病防治專家、流行病學調查專家、野生動物保護專家、公共衛生健康專家、風險評估專家、法律專家等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策劃、制定和執行。
5.8 經費保障
市級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金制度,將每年用於應急物資儲備、強制撲殺動物補貼和疫情處置、疫情監測等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如發生不可預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際資金需求與預算安排有差距的,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保證支出需要。
市、縣財政部門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經費監管。
6 恢復與重建措施
6.1 總結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要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人員對突發動物疫情處置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評估內容: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問題和困難,針對本次疫情暴發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問題和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報本級政府,同時抄報上級農業農村部門。
6.2 災害補償
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災害補償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補償對象是為撲滅或防止動物疫情傳播,其畜禽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依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6.3 撫恤和補助
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助和撫恤。
6.4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要及時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對種畜禽和商品畜禽養殖、屠宰加工、市場銷售等環節開展定期監測,掌握畜禽生產能力、市場運行等情況,分析產業走勢,科學評估突發動物疫情對畜禽產品供應的影響,及時發布、指導生產。畜禽生產能力出現較大幅度下滑時,啟動實施產業救助政策,有效穩定生產。
6.5 社會救助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市應急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並加強監督管理。
6.6 信息發布
農業農村部負責向社會公布全國動物疫情,省農業農村廳根據農業農村部授權公布我省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時,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要求,與同級衛健、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及時相互通報。
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要密切關注涉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各類輿情信息和發展動向,通過正確輿論引導,及時回應民眾關切問題,消除人民民眾的恐慌心理。
7 宣教培訓與演練
7.1 宣傳教育
市級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動物疫情防控知識的普及教育,指導民眾科學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7.2 培訓
市級和縣(區)人民政府要對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知識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動物防疫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規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畜禽免疫接種、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採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個人安全防護知識;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配合要求;治安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等。
7.3 應急演練
市級和縣(區)人民政府應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檢驗應急隊伍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確保各部門在緊急狀態下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實現對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規範化、程式化。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計畫,圍繞情景模擬構建,有針對性地編制演練方案、演練腳本,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按規定做好演練量化指標評估。演練計畫、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評估和演練音像資料要及時歸檔備查。
8 監督管理
8.1 監督檢查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本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和檢查,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提出解決辦法。
8.2 表彰獎勵
市級和縣(區)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人員,按規定予以表彰。
8.3 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推諉扯皮、不作為或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信息,或在突發動物疫情現場處置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瘋牛病、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淨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養殖場(村)或其他相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與修訂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制定,報市政府批准,並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後實施。同時,抄送省、市應急管理部門。
預案定期評審,按照市應急預案管理有關規定,結合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形勢變化和應急處置、演練總結評估情況,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實現預案可持續改進。
各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或修訂本轄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9.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漢中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漢政辦函〔2012〕113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