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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疫情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西省動物防疫條例》《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西省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晉城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編制。
1.3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協調聯動、高效運轉,預防為主、群防群控。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晉城市範圍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和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的突發動物疫情應對工作。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我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體系由市、縣(市、區)兩級指揮部組成。
2.1 市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的組成及職責
晉城市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畜牧獸醫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協助分管畜牧獸醫副市長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畜牧獸醫服務中心主任、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擔任副總指揮。市指揮部成員為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畜牧獸醫服務中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晉城海關、市郵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晉北火車站、晉城軍分區、武警晉城支隊分管負責人。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為:
(1)統一領導、指揮全市突發動物疫情處置工作;
(2)組織和落實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措施;
(3)指導和協調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的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動物疫情應對工作,按規定做好信息發布相關工作;
(5)落實省指揮部和市政府關於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其他要求。
2.2 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畜牧獸醫服務中心,為指揮部日常辦事機構。市畜牧獸醫服務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的職責為:
(1)向市指揮部提出應急回響啟動和終止的建議;
(2)傳達和組織落實市指揮部決定;
(3)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應對動物疫情的相關工作;
(4)收集、整理、上報動物疫情信息;
(5)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協調新聞媒體按照負責事件處置的職能部門發布的信息做好新聞報導、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開展相關應急物資調運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動物疫情處置期間社會治安秩序,協助主管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動物撲殺和收集掌握與疫情有關的輿情信息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突發動物疫情預防、監測及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統籌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參與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受災民眾生活救助。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保障應急處置人員以及疫苗、消毒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公路運輸車輛優先通行。
市應急管理局:承擔總指揮部日常工作,督促落實總指揮部決策部署,協調指導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市畜牧獸醫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制訂疫情應急處置技術方案和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動物和動物產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病監測。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後,及時上報市指揮部。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採取隔離控制等措施。發生疫情時,配合畜牧獸醫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範圍,以及臨時檢查消毒站的地址選定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突發動物疫情期間生活用品市場運行和供應情況的監控,協調組織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技術指導,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醫學觀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動物交易市場、食品生產流通環節肉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督促餐飲單位按照規定收集、存放餐廚廢物,並按照規定與合法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者簽訂收運契約。
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指導承保保險公司做好理賠服務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全市餐廚剩餘物(泔水)收集、運輸、儲存和處置工作。
市郵政管理局:監督指導寄遞企業落實收寄驗視制度,防止禁寄遞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嚴禁收寄可能傳染性、感染性的動物、動物器官、獸皮等物質,嚴禁寄遞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晉城海關:做好入境查驗、強化宣傳教育,嚴防疫情傳入我市。
晉北火車站:負責協助做好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鐵路運送。
晉城軍分區:組織民兵參與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武警晉城支隊:組織所屬部隊參與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4 應急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1)應急處置組
由市畜牧獸醫服務中心牽頭,成員由市應急管理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晉城海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市郵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組織落實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措施。
(2)衛生防疫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成員由市畜牧獸醫服務中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晉城海關組成,負責組織疫區衛生防疫、醫療救護和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
(3)綜合保障組
由市畜牧獸醫服務中心牽頭,成員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晉城海關、晉北火車站組成,負責應急物資籌集、發放、管理、運輸車輛優先通行工作,保障應急所需經費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協調組織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落實應急處置人員工傷待遇政策。
(4)治安維護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成員由市軍分區、武警晉城支隊組成,負責維護動物疫情處置期間社會治安秩序。
(5)新聞報導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成員由市畜牧獸醫服務中心組成,負責應急新聞報導,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引導輿論,關注輿情動態,及時回應關切。
(6)專家組
由市畜牧獸醫服務中心牽頭,成員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成,負責對突發動物疫情相應級別採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參與制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技術方案。
2.5 縣級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
縣(市、區)成立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各級畜牧獸醫、林業、晉城海關等有關部門建立突發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動物疫病的監測工作,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3.2.1 預警預防行動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收縣(市、區)指揮部和各類監測機構及個人報送的有關信息。接到信息後,市指揮部辦公室當立即進行分析、判斷或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分析、評估和預測,確定預警級別,並提出預警措施建議。
3.2.2 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對突發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預警級別。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監測信息和專家組分析評估結果,按照預警級別向市指揮部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建議,報經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農村廳同意作出預警決定或授權縣(市、區)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作出預警決定後,由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通過電視、廣播、報刊及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發布。
預警發布後,各級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迅速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等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4.1.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責任報告單位包括:市縣人民政府、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晉城海關;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單位;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相關科研單位和大中專院校等相關單位。
責任報告人主要包括: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人員;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單位的人員;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相關科研單位和大中專院校的科研人員等。
4.1.2 報告內容和形式
報告的內容包括: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疫點動物數量、動物來源、臨床症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己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繫方式等。
報告形式:各級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4.1.3 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1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並同時報所在地畜牧獸醫管理部門。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
4.2 分級回響
根據動物疫情嚴重程度、發展態勢和應對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級回響原則,市級應急回響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三個回響等級。各縣(市、區)指揮部按照動物疫情嚴重程度、發展態勢和應對工作需要,確定本級應急回響級別和回響措施。
4.2.1 I級應急回響
4.2.1.1 I級應急回響條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全省有2個以上市發生疫情,或在省內有5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縣連片發生疫情,或我市與毗鄰省份的相鄰區域發生疫情的。
(2)口蹄疫在14日內,全省有2個以上相鄰市或者5個以上縣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的。
(3)1個平均潛伏期內,全省有20個以上縣發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的。
(4)小反芻獸疫在我市發生疫情的。
(5)非洲豬瘟在21日內,在我市發生疫情的。
(6)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丟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員感染的。
(7)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或二類動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並在一定時期內病例數出現暴發性增長的。
(8)經市指揮部認定的其他需要啟動I級應急回響的情形的。
註:以上表述的疫情範圍含我市
4.2.1.2 Ⅰ級應急回響啟動程式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以上動物疫情報告後,組織專家進行分析、研判,提出應急回響建議,由市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I級應急回響。
4.2.1.3 Ⅰ級應急回響行動
(1)市指揮部組織召開會議,研究應對工作,指揮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相應應急工作,指揮各縣(市、區)落實應急措施。向省指揮部,市委、市人民政府匯報有關情況。
(2)市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趕赴疫區指導疫情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從市指揮部應急物資儲備庫緊急調運應急物資。組織周邊地區做好疫情防堵工作,針對性開展防疫知識宣教,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3)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應急回響,落實相應疫情應急處置措施。
4.2.2 Ⅱ級應急回響
4.2.2.1 Ⅱ級應急回響條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我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5個以下縣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5個以下的。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我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5個以下縣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的。
(3)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市級行政區域內5個以上縣(所轄不足5縣的按所轄全部縣)發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30個以下的。
(4)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市級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縣(所轄不足5縣的按所轄全部縣)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或動物發生的人畜共患病引發人感染病例的。
(5)在1個縣行政區域內出現動物不明原因大規模死亡的。
(6)市指揮部認定的其他需要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的情形的。
4.2.2.2 Ⅱ級應急回響啟動程式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較大以上動物疫情報告後,組織專家進行分析、研判,提出應急回響建議,由市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4.2.2.3 Ⅱ級應急回響行動
(1)市指揮部組織疫情分析會商,到疫區指導工作。向省農業農村廳,市委、市人民政府匯報有關情況。
(2)市指揮部辦公室加強值班,密切監視疫情發展變化,到疫區組織指導疫情處置。
(3)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應急回響,落實相應疫情應急處置措施。
4.2.3 Ⅲ級應急回響
4.2.3.1 Ⅲ級應急回響條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我市級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下的。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我市級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下的。
(3)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市級行政區域內5個以下縣發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下的。
(4)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市級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下縣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或動物發生的人畜共患病引發人感染病例的。
(5)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出現動物不明原因大規模死亡的。
(6)市指揮部認定的其他需要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的情形的。
4.2.3.2 Ⅲ級應急回響啟動程式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一般動物疫情報告後,及時組織專家進行分析、研判,提出應急回響建議,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4.2.3.3 Ⅲ級應急回響行動
(1)疫情發生在我市,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專家對地方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並向市內有關地區發生通報,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2)督導疫情發生地縣級指揮部啟動本級相應的應急回響,落實相應疫情應急處置措施。
4.3 回響措施
在應急回響過程中,市、縣指揮部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以市縣級人民政府名義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2)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水水源。
(3)撲殺並銷毀疫點染疫動物和易感動物及其產品,對病死動物、動物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4)對疫區按規定撲殺並銷毀染疫動物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動物及疑似染疫動物產品,對易感動物進行監測,按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5)對受威脅區的易感動物嚴格按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關閉規定範圍內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6)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7)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8)對超出市應急指揮部實際處置能力的,應及時請求上級支援。
(9)對重大以上動物疫情的,應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先期處置工作,控制事態發展。
4.4 安全防護
疫情應急處置人員應針對動物疫病特別是人畜共患病,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4.5 回響結束
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指揮部宣布結束應急回響。
5 後期處置
5.1 調查與評估
突發動物疫情撲滅後,各級指揮部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動物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5.2 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補償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
5.3 撫恤和補助
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4 恢復生產
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及通信保障
各級通信運營部門保障動物疫情應急信息傳遞的暢通,確保複雜情況下能夠及時準確地傳遞相關信息。
6.2 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隊伍,由畜牧獸醫服務中心、衛生健康委員會、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晉城軍分區、武警晉城支隊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保持相對固定,並定期進行演練,增強對動物疫情快速處置能力。
6.3 交通運輸保障
公路交通、航空、鐵路部門保障應急處置人員以及疫苗、消毒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優先通行。
6.4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和健康部門負責開展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間監測,會同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會商研判和聯合防治。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維護疫區社會治安秩序。
6.6 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7 經費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按有關規定將應由地方負擔的疫情防治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
動物疫情防治經費包括:發病動物的補助經費、無害化處理經費、強制疫苗補助經費、消毒藥物及防護物資儲備經費、防疫監督工作經費、公路檢查站監督檢查經費、疫情監測監控經費,以及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金。
所需經費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飼養和消耗量以及每年防疫工作任務提出計畫,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防疫工作需要。
6.8 技術保障
地方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獸醫診斷實驗室,配備充足的人員和設備。
6.9 宣傳教育
各級指揮部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
6.10 培訓和演練
各級指揮部對動物疫情處置隊伍成員進行系統培訓;根據需要開展演練,提高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能力。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動物疫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己消滅淨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在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畜牧獸醫服務中心牽頭制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預案每3年修訂一次,根據突發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其他特殊情況,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本預案所涉及的單位,應當根據專項預案並結合本單位職責編制本單位相應配套的應急聯動方案,報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備。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組織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操作手冊》。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畜牧獸醫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5年10月19日印發的《晉城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晉市政辦〔2015〕66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晉城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晉城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晉城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晉市政辦〔2015〕66號)同時廢止。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20日
解讀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全市突發動物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安全,經過前期調查研究和科學評估分析後,結合我市動物疫病防控實際,按照市應急辦關於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及流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4月20日修訂出台了《晉城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預案由總則,組織體系和職責,監測和預警,應急回響,後期處置,應急保障,附則和附錄等八部分組成。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協調聯動、高效運轉,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的原則,根據對突發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規定了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預警級別以及在預警發布後各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需要採取的相應措施和所需要開展的工作做出相關規定。在應急回響中,對信息報告過程中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內容和形式,報告時限和程式等做出了相關規定。同時,根據動物疫情嚴重程度、發展態勢和應對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級回響原則,劃分應急回響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三個回響等級,對各級別應急回響條件,啟動程式,回響行動以及回響過程中市、縣指揮部需要採取的措施做了相應規定。
《晉城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修訂完善後,全市動物疫情應急和處置體系更加科學合理,動物疫情處置工作和應急聯動機制更加規範、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