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為: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規定的Ⅲ類限值標準的挖掘機、裝載機、挖掘裝載機、叉車等四類機械。其中,《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規定的Ⅲ類限值為:額定功率37千瓦以下的機械排放煙度值不高於0.80m,37千瓦及以上的不高於0.50m。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 類型:政務名詞
《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為: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規定的Ⅲ類限值標準的挖掘機、裝載機、挖掘裝載機、叉車等四類機械。其中,《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規定的Ⅲ類限值為:額定功率37千瓦以下的機械排放煙度值不高於0.80m,37千瓦及以上的不高於0.50m。
《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為: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規定的Ⅲ類限值標準的挖掘機、裝載機、挖掘裝載機、叉車等四類機械。其中,...
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可以安裝實時定位裝置,並與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系統聯網。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數位化管理,推廣使用電子標籤、電子圍欄等措施,建立...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鼓勵優先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鼓勵工程機械安裝精準定位系統和實時排放監控裝置,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健全和完善公共...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依法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採取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交通管制措施和禁止...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採用電子標籤、電子圍欄、排氣監控等技術手段對禁止區域進行實時監控。第三十四條(達標排放)在本市作業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本...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並提前向社會公告。前款禁止區域內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類型、污染物排放標準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確定。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確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和車型,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並設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標誌。採取上述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加強領導,實施目標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第五條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要求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當向社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破壞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功能區劃的要求,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告。在禁止區域內不得使用高排放...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內,鼓勵優先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倡導燃油工程機械安裝精準定位系統和實時排放監控裝置,並...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或者排放黑煙等可見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採用電子標籤...
第二十二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作業機械進行排放檢驗和維修養護,不得有以下行為:(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三)以臨時更換污染...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採取前款規定的管理措施的,應當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並在實施三十日之前向社會公布。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依法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逐步通過電子標籤、電子圍欄、遠程排放管理系統等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是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二)對禁用區域內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排放分類管理;(三...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依法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並向社會公布。前款禁止區域內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類型、污染物排放標準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確定。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和...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狀況等進行現場抽查,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予配合。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嚴格控制重型柴油車進入城市建成區,依法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和限制機車行駛的範圍;可以按照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級別啟動應急預案,依法採取並公布限制部分機動...
按照“源頭管控、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全面啟動本市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排放監管工作,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信息基礎資料庫,劃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啟動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排放達標治理,促進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持續...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各相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條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車和機車...
第二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禁止區域進行實時監控。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監督施工單位使用符合本市執行的階段性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油品。施工單位應當...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氣污染應急預案,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機動車通行的時間和區域。高排放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區域上道路行駛。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的區域。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編碼登記和環保標牌管理。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依法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可以按照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級別啟動應急預案,依法採取並公布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的應急措施。第十三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管理平台,對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編碼登記,實行環保標牌管理。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依法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第...
第四章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確定並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目錄以及禁用區域。第二十四條 本市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備案制度。實施備案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
推動國四階段排放標準落實。三是加強對大型施工工地進出機械的管控,重點抽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冒黑煙、排放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杜絕未編碼登記、冒黑煙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強化高排放禁入區機械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