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使用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使用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使用管理,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調查摸底和編碼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9〕655號)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等五部門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自2024年5月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等五部門
  • 文號:寧環規發〔2024〕5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寧環規發〔2024〕5號
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各地市及寧東基地生態環境局: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全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使用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                        
2024年4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使用管理,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調查摸底和編碼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9〕655號)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銷售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編碼登記和工地施工工程機械現場記錄。
本辦法中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指裝配有發動機及電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工業鑽探設備、機場地勤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漁業機械、水泵等。
本辦法中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包括燃油(氣)和油氣、油電混合動力、純電動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三條 在自治區銷售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編碼登記。
第四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端編碼登記聯合工作機制,將機械銷售企業納入編碼登記源頭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聯合檢查機制,制定監督抽查計畫,定期檢查新銷售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逐年提高機械監督抽測覆蓋率。建立信息通報和共享機制,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銷售企業每年按季度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提供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數據清單(見附屬檔案4)共享相關信息。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應督促本行業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平台進行編碼登記備案;機場、物流園區、鐵路基地、批發市場、重點行業企業等,應對自有場內作業機械(場內車輛)辦理編碼登記,核實租賃機械(場內車輛)的編碼登記情況。
第六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如實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填報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相關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編碼登記
第七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採用網路登記方式。
各地級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工作。各縣(區)和寧東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的具體工作。
新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由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銷售企業,將編碼登記工作納入機械銷售流程。銷售企業應在銷售場所張貼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平台登入方式(見附屬檔案1),按照編碼登記流程(見附屬檔案2)指導購買人完成登記編碼備案,建立登記和銷售台賬。
第八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購買人或者所有人應當在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前辦理編碼登記,登入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平台(見附屬檔案1),線上提交以下信息和憑證等材料: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為個人的,提交所有人身份證件照片;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為單位的,提交登記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照片;
(二)申報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前面、尾部、角度(左前或右前)45°位置的照片;
(三)有機械銘牌、發動機銘牌、環保信息標籤的,應當線上提交機械銘牌、發動機銘牌、環保信息標籤的照片;
上傳的機械信息材料應該完整準確,機械、發動機等銘牌照片應當規範和清晰可辨。
第九條 新購置或轉入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在購置或轉入之日起30日內完成編碼登記。非道路移動機械購買人或所有人線上提交相關材料後,由負責編碼登記具體工作的生態環境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信息填報的完整性、準確性和上傳照片的規範性進行審核。
通過審核的,在平台編碼並告知系統預留聯繫人,到登記地縣(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指定地點領取信息採集卡和噴塗環保登記號碼。
對於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準確,或者照片不規範、不清晰的,由負責編碼登記具體工作的生態環境部門告知系統預留聯繫人,並負責指導其補充完善材料後重新進行登記。
第三章  變更註銷
第十條 已辦理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換髮動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平台重新辦理登記,由登記地生態環境部門註銷其原來已取得的環保登記號碼,重新核發和噴塗新環保登記號碼標識、製作發放信息採集卡。
第十一條 已在自治區外辦理編碼登記並長期轉入自治區內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信息採集”微信小程式辦理變更,在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平台進行登記,原環保登記號碼標識、信息採集卡仍有效。
第十二條 已在自治區辦理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轉出自治區且長期不轉回自治區內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信息採集”微信小程式和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平台辦理變更。
第十三條 對於擬報廢或長期未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在10個工作日內到有資質的回收拆解部門拆解,並註銷相應的環保登記號碼,建立全生命周期編碼登記制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在進入工程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應當填寫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出施工現場登記表(見附屬檔案3),準確記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相關情況,並留存清單(電子或紙質)備查。建設單位應當明確要求施工單位使用或租賃已進行編碼登記且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項目主管部門日常檢查時,應當查看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編碼登記情況,勘驗信息採集卡和環保登記號碼。
施工作業的承包人或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使用人應當主動配合生態環境等部門檢查並出示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對在自治區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逐步推廣使用電子標籤、電子圍欄、實時排放監控裝置等手段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將環保登記號碼分別噴塗於機械左右兩側;兩側沒有合適空間的,也可以固定於機械尾端或操作手臂等明顯位置。環保登記號碼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噴塗、懸掛、貼上等方式長效固定。
第十七條 環保登記號碼、信息採集卡遺失、損毀或無法辨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及時向原登記地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補辦。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
附屬檔案:
1.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平台登入方式
2.道路移動機械信息填報流程
3.道路移動機械進出施工現場登記表
4.全區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情況季度統計表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使用管理,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聯合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督管理廳及水利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5月9日起施行。
《辦法》主要從編碼登記、註銷變更、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規定,劃定需要辦理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適用範圍,明確了各地各部門工作職責和任務,理清了編碼登記方式及流程,對編碼登記更新、變更、註銷及省(區)間登記備案地的轉入、轉出做出相關規定,對噴碼和號牌補辦明確了相關要求。
《辦法》的出台對全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工作推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一是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必要補充。針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使用管理剛性不足問題,從法規配套層面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整體工作做了細化規定,進一步完善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監管的規章制度,填補了我區空白。二是從源頭規範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管理。抓住關鍵環節,創新工作方式。將主要機械銷售企業納入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源頭管理,從銷售端制定可操作性強的編碼登記流程,實現由末端追登,向源頭注登轉變。三是建立部門聯合工作機制。依據《條例》有關規定和自治區黨委十三屆五次全會“1+4”系列檔案部門分工,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建立聯合工作、信息共享、抽查抽測等工作機制,形成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抓總,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下一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聯合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水利等部門,落實《辦法》相關要求。一是持續開展未編碼登記在用機械的調查登記,做到“一機一碼”“應登盡登”,確保完成國家污染防治攻堅成效考核目標任務。二是以工業園區、重點企業、物流倉儲、施工工地等為重點,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裝置和尾氣排放的抽查抽測,推動國四階段排放標準落實。三是加強對大型施工工地進出機械的管控,重點抽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冒黑煙、排放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杜絕未編碼登記、冒黑煙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強化高排放禁入區機械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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