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崗位設定及人員配備規範》是由民政部於2021年12月30日發布的養老機構服務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老機構崗位設定及人員配備規範
-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30日
- 發布機構:民政部
《養老機構崗位設定及人員配備規範》是由民政部於2021年12月30日發布的養老機構服務行業標準。
《養老機構崗位設定及人員配備規範》是由民政部於2021年12月30日發布的養老機構服務行業標準。內容解讀《養老機構崗位設定及人員配備規範》規定了養老機構崗位設定及人員配備的基本要求。其中對直接提供護理服務的專職養老護理員...
2021年12月30日,民政部發布8項養老機構服務行業標準,包括《養老機構老年人跌倒預防基本規範》《養老機構膳食服務基本規範》《養老機構洗滌服務規範》3個行業標準,以及《養老機構服務禮儀規範》《養老機構崗位設定及人員配備規範》《養老機構接待服務基本規範》《養老機構老年人營養狀況評價和監測服務規範》《養老機構康復...
《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範》是為了健全養老機構標準體系,進一步規範養老機構服務質量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12月29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發布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範》,自2017年12月29日起實施。政策全文 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範(徵求意見稿)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養老機構服務的基本要求、服務項目與質量...
第二十條本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依法規範養老機構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定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在養老機構設立實習基地,培養養老護理專業人才。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補貼。...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設定養老服務設施;對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地區,人均用地標準不少於0.2平方米。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醫養結合、就近便利、相對集中、合理布局的...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明確養老機構、鎮(街道)養老服務綜合體、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等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準。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第一條為了規範養老機構的運營管理,促進養老機構的發展,保障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機構設立、扶持發展、服務規範、運營管理和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六章 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規範養老服務行為,增進老年人福祉,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頤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機構發展、規範養老機構管理制定的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機構發展,規範養老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服務標準、規範以及養老服務契約約定,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照料、文體娛樂、康復護理、精神慰藉、安寧療護等服務。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不同護理等級配備養老護理人員。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依法保障老年人...
已建成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建築面積不少於二十平方米且單處不少於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標準,配置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未配置或者未按照標準配置的,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或者新(改、擴)建等方式解決。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應當優先設定在建築物底層或者方便老年人進出的位置,滿足通風、採光、...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使用水、電、熱、燃氣、固定電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養老機構使用有線電視、寬頻網際網路,按照規定享受付費優惠。供電、供水、供熱、燃氣、排污等經營性企業對養老機構實施的配套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優惠。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設定配套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鼓...
第十三條 養老服務機構取得養老服務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後,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第三章 服務和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送養人簽訂養老服務契約。服務契約主要內容包括:(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二)服務內容和方式;(三)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四)服務期限...
第二十三條 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應當依法辦理企業註冊登記或者社會服務機構登記。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規範服務流程,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接受服務對象、政府和社會的監督。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
第十六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建設,並符合日照標準、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要求。配套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優先設定於建築物低層,並設定獨立的出入口,配備室外活動場地,並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通過配備相應的社區工作者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養老服務工作力量。第六條 市、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相應政策措施,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標準,負責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擬訂...
標準 養老機構醫務室基本標準(試行)養老機構醫務室是設定在養老機構內,為養老機構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護理,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急診救護等服務的醫療機構。一、人員 (一)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臨床類別執業醫師或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為加強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標準化建設,提升農村區域性綜合養老服務能力,省民政廳制定了《江西省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設定與管理服務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參照執行。對本《規範》印發之前已建成的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要對照本《規範》進行完善提升,於2025年底前達到本《規範》要求。到“十四五”末,全省...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計畫應當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相關公共設施配套標準和設計規範,滿足無障礙設施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綠色建築等要求,優先設...
第八條 縣級、鄉級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第九條 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民政部門的相關規範要求,為供養對象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房、家具、應急呼叫設備和無障礙設施。其中,人均居住面積應當不低於15平方米。服務機構應當設立能夠滿足供養對象需要的文化娛樂活動場所,配備適當的娛樂設施及適合老年人使用的...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情況,制定養老服務設施配置標準和規劃指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零點一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養老服務設施,並根據...
鼓勵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機構。支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公共運輸工具、住宅區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新建住宅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已建成住宅區應當對公共出入口、坡道...
日間照護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設施等,配有與服務功能相適應的無障礙設施、技防、照明、防滑、緊急呼叫、衛生消毒等安全防護設施。第三章 機構運營與服務規範 第十三條(機構舉辦)充分發揮政府保障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的主導作用,加快發展日間照護機構。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舉辦或者運營日間照護...
第二十六條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興辦養老機構,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第二十七條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範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範。第二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與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和簽訂的...
第二章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五章 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第六章 養老服務人才培養 第七章 老年人教育服務 第八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養老服務體系,規範養老服務...
第十七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建設標準進行建設,並不斷提升質量和標準。養老服務設施應當選擇市政設施條件較好、位置適中、方便老年人出入的地段,優先設定於建築物首層,並設定獨立的出入口。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使用性質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因公共利益需要...
第二章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五章 醫養康養服務 第六章 扶持保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範養老服務工作,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最佳化養老服務有效供給,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孵化培育、公益創投等方式,支持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培育發展。支持醫療服務、家政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拓展服務領域,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第二十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組織按照養老機構服務內容和標準,在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家中設定家庭養老床位,安裝必要的呼叫應答、信息傳輸和...
第七條中心和站建成經驗收合格後,縣(市、區)財政按照每建成一個中心補助5萬元,建成一個站補貼3萬元的標準給予建設補助,補助所需資金由縣(市)、區政府負擔,市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享受建設補貼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5年內改變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建設補貼。同時積極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資助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和個人創辦養老機構。第二十五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養老機構相關規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並向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市、旗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的日常管理、監督和服務。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養老機構建立社會工作制度,配備專業社會工作者和心理諮詢師,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