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鞍山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在2012.06.01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6.01
  • 實施時間:2012.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定與維護,第三章 監督檢查,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市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築物、市政設施、道路、廣場、空間、各類交通工具等載體設立戶外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霓虹燈、展示牌、招貼欄、實物模型、充氣物、廣告彩旗、布幔、橫幅等設施,用於發布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戶外廣告設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處罰。
市政公用、工商、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危及建(構)築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四)其他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位置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內;
(二)危險建(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
(三)市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
除商業繁華區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定與維護

第八條 申請戶外廣告設定的,應當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申請表。內容包括:設定地點、位置、性質、廣告設施形式、規格等;
(二)營業執照;
(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使用權證明檔案。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以及具備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書。
第九條 需要進行規劃選址定位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由市建委會同市規劃局進行規劃審查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載體屬於公共所有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由市建委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載體屬於非公共所有的,其載體使用權可以通過協定、招標、拍賣或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
第十一條 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以下統稱設定者)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設定者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個月內,按照批准的地點和位置設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未在規定期限內設定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得擅自轉讓、變更。需要轉讓、變更的,設定者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設定者應當服從公益廣告的發布計畫,承擔公益廣告的發布義務:
(一)普通戶外廣告設施,按照取得設定使用面積的30%或者按照設定使用權有效期限的30%發布公益廣告;
(二)電子顯示屏等高檔戶外廣告設施,按照取得設定使用權有效期限的30%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五條 對於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損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定期限未滿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不得改變原有建(構)築物外飾面裝修和建築風格,不得影響城市市容,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進行,並達到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設定者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設施完好、整潔。污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洗、油飾、粉刷;殘缺、破損、倒斜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板面漏字、少劃、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在發現後的24小時內更正或修復。
戶外商業廣告版面閒置時間不得超過30日;逾期仍閒置的,應當以公益廣告內容代替。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一般為1年。電子顯示裝置等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期限屆滿,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建委應當自核發、撤銷、註銷、撤回戶外廣告設定審批之日起7日內,將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的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市綜合執法局、市工商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市綜合執法局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定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將查處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市建委。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和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及時通報有關管理信息,會商監管協作中的重要事項,適時開展戶外廣告專項清理整治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建委、市綜合執法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5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反饋;對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轉讓和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或者提交虛假檔案、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的,以及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對違法的戶外廣告設施,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設定者未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設定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八條 設定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自依法公示該違法行為之日起1年內,不得參與本市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公開出讓活動。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和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海城市、台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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