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資陽市城區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設定和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資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陽市城區(老城區、城南新區、城東新區)範圍內戶外廣告、招牌的設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築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
(二)橋樑、廣場、隧道等構築物及其附著地塊、配套設施;
(三)道路、公共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
(四)報刊亭、地名標誌物、信息亭、電話亭、客運出租汽車停靠站點牌、公共汽車候車亭和停靠站點牌(樁)等市政設施;
(五)其它可以承載戶外廣告的載體。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定,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誌、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應當符合資陽市城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控制規劃,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資陽市城區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雁江區人民政府、市城鄉規劃管理局、工商局等,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保持城市街道的對景效果和通視效果。不得影響建(構)築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築物的通風、採光和安全,不得妨礙交通或者影響消防安全,不得影響氣象探測環境,不得損害市政基礎設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市貌。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第七條 資陽市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批准後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須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對管轄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控制,確定允許和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路段、區域,並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和國家、省、市城市市容市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危及建(構)築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三)妨礙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四)影響市政公共設施正常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救援的;
(六)利用臨街建(構)築物玻璃的;
(七)利用樹木或者損毀綠地的;
(八)法律、法規以及規劃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禁止利用下列區域內的建(構)築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定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學校和醫院用地範圍內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用地範圍內的;
(三)在文物保護單位建築控制地帶以內的。
禁止利用住宅樓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定戶外廣告。屬商住混合功能建築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規定和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經營性用房對應的外牆面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 占用城市規劃區用地或者公共空間修建建(構)築物用於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定許可前徵求規劃主管部門意見。
利用公共綠地和地名標誌物、郵政信息亭、公共運輸等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定許可前,分別徵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利用公共載體設定的戶外廣告,載體的使用權應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定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發布招標、拍賣公告。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公告要求,參與競標、競買活動。
利用非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由載體所有權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載體屬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已設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載體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二)載體位置關係圖;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製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規劃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文書。
第十五條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定申請7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設定條件的,予以許可;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規劃、設定管理規定的,按行政許可有關規定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六條 各類戶外廣告及固定宣傳設施設定許可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滿需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定申請。期滿後不再設定或者未取得延期設定許可的,設定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20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設定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工商等部門充分利用公交站牌、路名牌、郵政報刊亭、單位店鋪LED顯示屏等載體,強化城區公益性廣告宣傳。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發布者應當主動參與,積極支持公益性廣告宣傳,戶外廣告設施每年連續發布公益性廣告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
戶外廣告設施在招商期間必須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戶外廣告設施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內容同時發布,但招商內容只能位於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提前5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
(三)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批准檔案;
(四)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範圍和期限;
(五)利用氫氣球等方式懸掛廣告的,應提交氣象管理部門的審批手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定申請3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在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塗改和破壞,因城市規劃調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設定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確需在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設定臨時戶外廣告宣傳本開發項目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申請設定房地產戶外廣告。
房地產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設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項目建設期。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登記的文號以及廣告發布者的名稱。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設定人負責維護、管理,確保其牢固、安全、容貌整潔。
設定人應當每年對其進行兩次以上的安全檢查,並作好記錄;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整改或者拆除。遇狂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及時組織事後檢查、檢測和維修。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定人應當予以更新。
戶外廣告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
第二十五條 設定人應當保證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整潔、完好、美觀;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型殘缺或者設施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定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四章 招牌設定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城區招牌設定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定招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禁止擅自設定招牌。
設定招牌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有關機關批准的名稱證明;
(二)招牌的用字、製作規格、式樣、材料和設定位置等說明檔案;
(三)經營(辦公)用房的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定申請5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備案;對不符合規範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八條 設定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築物正常間距;
(二)不影響建築物採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按規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產品或者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六)不得利用建築物樓頂或者建築物20米以上外立面設定招牌(標誌除外);
(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八)不得將店名或單位名稱直接書於牆壁或以紙張、布幅懸掛、貼上於牆面;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且需設定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築物內統一規劃、集中設定,規劃設定方案事前應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需要變更招牌的設定位置、規格、形式的,應當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設定人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自行拆除招牌,恢復附著物原狀。
設定人未履行前款義務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著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為履行。
第三十一條 招牌設定人應當保持招牌的清潔、美觀、完好,用字規範,並確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缺筆少劃以及嚴重影響視覺效果的,設定人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拆除,並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
(二)逾期未拆除戶外廣告的;
(三)擅自變更戶外廣告的設定位置、形式、規格的;
(四)擅自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
(五)逾期未拆除臨時戶外廣告的;
(六)擅自設定招牌的;
(七)擅自變更招牌的設定位置、形式、規格的;
(八)戶外廣告、招牌及其設施殘缺、破損、存在安全隱患,文字、圖案不全,污漬明顯以及影響市容市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行拆除、整改義務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自行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三十五條 作出處罰決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依法自行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在實施日期前3日內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 強制拆除所產生的費用由拆除對象的設定者承擔,設定者拒不履行給付義務的,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以強拆對象材料折價抵償強拆費用。
第三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共載體,是指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具有使用權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所稱公共載體,是指非公共載體之外的其他屬國有或者城鎮集體所有的載體。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3年5月1日市政府公布的《資陽市城市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資府辦發〔2003〕23號)同時廢止。以前市政府出台的相關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