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辦法

仁壽縣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縣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審批、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全縣範圍內所有戶外廣告和招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車站、公車等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以下統稱公共載體)上,利用文字、圖像、電子顯示、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設定、張貼、書寫、嵌入、懸掛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定,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築物或其設施上設定用於表示名稱的標牌、標誌、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行為。
第四條 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和招牌規劃,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和責任區制度。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及技術規範是管理機關審批戶外廣告設定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 縣城管執法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治理辦負責分別編制縣城規劃區內、縣內國省縣鄉公路幹線(城區段除外)控制紅線內、鄉鎮轄區內(公路幹線控制紅線範圍除外)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規劃及技術規範,報縣規委會批准後實施。
縣重交辦協調高速公路公司負責編制本縣轄區內高速公路過境段控制紅線內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及技術規範,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中應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縣委宣傳部負責全縣公益廣告點位規劃、設定、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規劃設定戶外廣告:
(一)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築物屋頂的;
(三)利用樹木或者損毀綠地的;
(四)利用臨街建築物玻璃;
第三章 廣告位競拍
第十條 利用公共載體設定的大型塔(柱)廣告、電子顯示牌(屏)、圖騰柱式等戶外廣告經營權,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程式公開拍賣。戶外廣告拍賣收入納入縣財政統一管理,專項用於廣告管理。
第十一條 通過競拍取得的戶外廣告經營權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有效期限自簽訂成交協定書之日起60日後起算。
第四章 審批
第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或招牌必須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批。
(一)縣城管執法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審批管理工作。
(二)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全縣國省縣鄉公路幹線(不含城區段)控制紅線內戶外廣告的審批管理工作。
(三)縣治理辦牽頭負責全縣鄉鎮範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審查管理工作。
(四)縣工商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內容審批及發布登記工作。
(五)縣發改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中涉及價格信息的審查工作。
第十三條 設定者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向審批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行政許可審批。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條 審批部門和監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及招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可依法轉讓(轉讓需報原審批部門同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滿後,設定者應於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滿後20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
第十七條 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及招牌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因城市規劃調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設定者應當服從,由此給設定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招商期間必須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不得閒置。
第十九條 設定者承擔戶外廣告設定期間的安全、經濟和法律責任,定期進行維護,確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潔。
第二十條 未經批准設定的、隨意變更設定的、對陳舊有安全隱患逾期不整改的或設定期滿不自行拆除的戶外廣告,審批部門和監管部門應依法按程式進行拆除。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規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規定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仁壽縣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暫行辦法》(仁府發〔2012〕4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各審批部門已審批的戶外廣告及招牌在原審批許可的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到期後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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