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下列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一)城市、鎮的建成區;
(二)穿越城市、鎮建成區的公路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築物、戶外場地、空間等載體,以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各種形式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以及繪製、張掛、張貼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定,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誌的標牌、電子顯示屏、燈箱、霓虹燈、文字元號等的行為。
第四條戶外廣告設定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文明美觀的原則。招牌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
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及綜合協調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及負責指導公益廣告的規劃和有關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違反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公安、氣象、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在實施綜合執法的領域,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集中行使。
有關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監督管理的相關職責,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劃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第二章規劃和技術規範
第七條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是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監管和招牌設定管理的依據。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包括戶外廣告設定指引和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
戶外廣告設定指引是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總體規劃,為全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提供指導性依據,提出戶外廣告設定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是以戶外廣告設定指引為依據,以特定區塊、道路為適用對象,結合區域特色和具體要求而編制的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定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並規劃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九條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指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指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經徵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榕城區、揭東區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條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徵求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公告,並長期在政府網站公布,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二條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設計、製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提出具體要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榕城區、揭東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三章戶外廣告設定管理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按照批准或者規劃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結構圖、實景效果圖等要求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相應的設定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二)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符合設定技術規範;
(三)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當安裝亮度調節按扭,科學控制亮度和顯示時間,避免影響周邊環境和妨礙居民正常生活;
(四)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五)設定完畢後,版面閒置(不包括已發布招租廣告)不得超過30日。
建設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設定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技術規範的要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審批機關移交實景圖等戶外廣告設施工程檔案。
第十四條設定戶外廣告,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二條和《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第十五條利用公共用地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者版面用於公益宣傳。戶外公益廣告專用設施,不得轉為商用。
戶外公益廣告的設定發布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並依據公益廣告的相關規定辦理設定手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廣告媒介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定期公布公益廣告發布情況。
第十六條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實行集中審批和管理協作機制。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申請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並經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後,作出決定並統一答覆申請人。榕城區的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權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行使。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有關材料分別轉交同級交通運輸和其他有關部門。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告知同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不同意設定審查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同意設定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統一答覆申請人,同時告知交通運輸和其他有關部門;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徵求部門意見時間不納入審批辦理期限。
第十七條利用私有的場地、載體設定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提供戶外廣告設定場地、載體的合法權屬證明。
第十八條利用公共用地設定戶外廣告的,設定人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
設定人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後,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買受人簽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契約,一次性收取拍賣價款,拍賣收入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上繳財政。
出讓契約簽訂後,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為大型戶外廣告辦理設定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相關工作。屬於新增公共用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在制定出讓方案時,應當就其具體位置徵求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位於公路兩側的,還應當徵求有關交通運輸部門的意見。具體出讓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設定場地、載體合法權屬證明;
(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明;
(四)擬設定的戶外廣告實景效果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還應當提供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第二十一條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設定人查詢規劃條件和設定技術要求提供便利。
設定地點涉及公路管理範圍的,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聯合交通運輸部門為設定人查詢規劃條件和設定技術要求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因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申請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明;
(三)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形式和範圍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設定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利用工地圍牆繪製商業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
利用工地圍牆繪製大型商業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向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公共張貼欄,為轄區內需要張貼各類經濟、文化等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張貼廣告的位置。
在城市建(構)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廣告,應當經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達到大型戶外廣告標準的,設定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利用機動車身作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利用機動車身設定光源性戶外廣告,應當科學控制亮度,不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交通安全。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艇等進行戶外廣告宣傳;在淨空保護區域外,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申請人應當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條例》的規定,向市(縣)氣象部門、中國民用航空汕頭空中交通管理站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二十八條大型戶外廣告自批准設定之日起60日內(LED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自批准設定之日起90日內)設定完畢。
除立柱式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外,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期限為3年。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期滿之日起3日內由設定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條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期滿,可以申請延期。設定人應當於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予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期滿後不再申請設定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准的,設定人應當於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設定。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在設定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確需拆除的,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設定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招牌設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招牌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築物正常間距;
(二)不得影響建築物採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內容僅限於本單位的名稱、字號、標誌,不得含有推介產品或者經營服務的信息;
(四)設定地點僅限於本單位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五)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當安裝亮度調節按扭,科學控制亮度和顯示時間,避免影響周邊環境和妨礙居民正常生活;
(六)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禁止性規定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號、標誌,含有電話號碼、經營範圍、服務項目、商品名稱、圖片等廣告內容,或者設定地點不在本單位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的,視為戶外廣告。達到大型戶外廣告標準的,設定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且需要設定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建築用地範圍內的場地上,統一規劃、規範設定。
第五章維護和監管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將各類審批信息,與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實現信息共享。設定地點涉及公路管理範圍的,還應當與交通運輸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戶外廣告設定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其結構安全、可靠。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測,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立即進行維修或者拆除。其中,設定期滿兩年的,設定人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委託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設定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颱風、暴雨等異常天氣狀況,設定人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保障戶外廣告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定人應當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因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而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應當保證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健康,外觀整潔、完好、美觀。當戶外廣告和招牌損壞或者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時,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
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中的城市照明要求,保持照明設施完好;設定電子顯示裝置、電子顯示屏廣告、霓虹燈、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監管,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定人及時整改。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巡查,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損壞或者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時,應當責令設定人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夜間照明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規定的城市照明要求的,應當責令設定人整改;電子顯示裝置、電子顯示屏廣告、霓虹燈、燈箱等設施畫面顯示不全、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責令設定人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在榕城區內,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巡查監管權,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榕城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劃分行使。
第三十八條在實施綜合執法的領域,為了使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事項上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效行使,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進行巡查監管。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在巡查監管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或者協助調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定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對公民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批准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結構圖、實景效果圖等要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利用招牌發布或者變相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設定完畢後,設定人未組織竣工驗收即投入使用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對公民處1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繪製商業廣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設定技術規範要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繪製大型商業戶外廣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張掛、張貼非大型戶外廣告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定人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更新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臨時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期滿未拆除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未拆除或者更新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設定人未履行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管和維護義務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招牌設定人未履行維護義務,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招牌出現損壞、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配置的夜間照明或者設定的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出現斷亮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可對公民處1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招牌及配置的夜間照明或者設定的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可對公民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中的大型戶外廣告,是指單面面積大於5平方米的戶外廣告。以特定區域、路段為單位,申請批量設定的戶外廣告,以該批量的總面積計算設定面積。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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