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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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泰安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泰安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由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泰安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2019年10月31日泰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設定規範
第四章 安全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營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城鄉環境,促進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有關的規劃管理、設定規範、安全維護等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各類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等設定(安裝、懸掛、張貼、繪製、放送、投影等)的各種形式的廣告設施。
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在辦公、經營場所或建(構)築物等設定的,僅用於表明單位名稱、字號、商號或標誌等內容的各類標識、匾額、標牌等設施。
本條例所稱設定人,是指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及相關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綜合行政執法、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管理及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日常巡查,並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等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合理、傳承文化、突出特色、協調美觀、安全規範原則。
第六條 廣告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營造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按規定程式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與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符合泰安城市特色與風貌,合理規範布局。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總體布局、控制目標、區域風格以及總量、密度、種類等,劃定禁止設定區、嚴格控制區、一般控制區和展示區。
第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專項規劃分別編制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區域性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作為設定人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標準,並向社會公布,便於公眾查詢。
第九條 編制專項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應當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廣泛徵求行業組織、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十條 專項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修改、公布。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在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五)在建(構)築物(含裙樓)頂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違法建築的;
(七)在公路用地及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的;
(八)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九)法律、法規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設定規範
第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專項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並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二)與城鄉容貌、周邊環境相適應,兼顧晝夜景觀;
(三)倡導環保綠色,鼓勵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四)不得破壞建(構)築物結構安全和整體效果,不得影響建(構)築物採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五)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要求設定,並標註許可編號和設定單位。
第十三條 招牌設定應當與街區、建(構)築物等城市容貌及周圍環境相協調,突出文化旅遊城市的地方特色。應當一店一牌,並與其註冊登記名稱相符。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建築物)的,應當由該場所(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規定對招牌設定進行整體布局和設計。
禁止超出建築物(含裙樓)頂部設定招牌。屬於坡屋頂的,不得超過屋檐設定。
鼓勵自主性、原創性設定,提升招牌的辨識度和精美度。
第十四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行政審批服務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按照規定提交相關申報材料並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五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需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或者在城鎮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設定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十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行政審批服務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臨時設定許可證,並按照規定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許可部門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現場勘驗。
對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申請設定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設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和戶外廣告設施臨時設定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位置、數量、形式、規格、許可期限、廣告類別等內容。設定人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進行設定。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和戶外廣告設施臨時設定許可證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塗改、租借、倒賣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和戶外廣告設施臨時設定許可證。
第十八條 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按照專項規劃、實施方案、技術規範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設定,並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事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禁止在建(構)築物、公共設施、橋樑、路面、線桿、樹木、樓道等處張貼、塗寫、刻畫廣告。
建(構)築物、公共設施、橋樑、路面、線桿、樹木、樓道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發現張貼、塗寫、刻畫廣告的,應當立即進行清理。
以舉牌、擺牌、遊走、流動等形式發布戶外廣告的,不得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產和生活。
第二十條 利用公共資源設定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拍賣、競價等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拍賣、競價所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出讓期限屆滿後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拍賣、競價。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拍賣、競價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期限應當與批准的活動期限相一致,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受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被撤銷、期限屆滿未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得批准的,設定人應當在許可被撤銷或者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設定期限屆滿後兩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條 鼓勵發布與城市景觀相融合、與城市歷史文化相承接、與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賞習慣相契合的公益廣告,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的,設定人應當臨時設定公益廣告。不得以公益廣告名義發布商業性廣告。
利用工地圍牆(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只能用於公益廣告和自身宣傳,且公益廣告展示面積不得少於工地圍牆(擋)面積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安全維護
第二十三條 設定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記錄,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安全牢固。
遇有可能發生暴雨(雪)、大風、雷電等災害性天氣時,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清理。整修或清理後,應保持周邊環境整潔、美觀,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不符合專項規劃、實施方案、技術規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建(構)築物、公共設施、橋樑、路面、線桿、樹木、樓道等處張貼、塗寫、刻畫廣告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警告,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未拆除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未拆除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隱患或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燈光顯示不全等情形的,設定人未按要求進行維護或修復、更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由設定人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中,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及相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對利用車輛、升空器具、門窗等載體直接或間接向外部空間宣傳商品、服務或者公益性內容的行為的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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