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2018年10月29日舟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舟山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已經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提升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及其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中心鎮建成區和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及其管理工作,按照本條例執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利用戶外廣告設施或者其他載體設定廣告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和市政設施設定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廣告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上述廣告設施或者直接在建(構)築物、施工場地圍牆(擋)、交通工具外部等載體以繪製、張貼、懸掛、投影、顯示等方式設定廣告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定,是指在辦公、經營場所設定用於標明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的標牌、標誌、字型符號的行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標牌設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行為的查處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旅遊、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轄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監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公開、信息互通、舉報投訴處理和市場主體信用聯合懲戒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六條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規範引導,推動戶外廣告行業誠信建設、健康發展。
第七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區塊人文特色相結合,與城市景觀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鼓勵戶外廣告創新,提升城市廣告藝術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規範
第八條 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城市容貌標準以及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許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道路和建(構)築物等,以及各區域的規劃控制細則;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設定要求。
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公益廣告設定的規劃原則、區域以及其他要求。
編制重要地段和重點區域戶外廣告詳細規劃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定的控制性內容,包括戶外廣告數量、體量、造型、色彩、公益廣告的配比等。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技術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計、製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以及戶外廣告、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相關行業組織、有關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或者妨礙車輛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三)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設定的;
(四)妨礙生產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合法使用的;
(五)超過建(構)築物限高或者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得在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利用臨街玻璃向外發布廣告。
第十四條 招牌設定應當符合招牌設定技術規範,並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構)築物外立面設定的招牌,應當與建(構)築物本身及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相協調;
(二)不得在登記註冊地址和合法經營場所以外或者建築用地紅線範圍以外設定招牌,建(構)築物有專設招牌位置的,不得超出該位置設定;
(三)不得妨礙建築物的通風、採光,不得妨害居民正常生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招牌設定還應當符合該場所、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統一要求。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十五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並聯審批。
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三)載體權屬證明、載體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書面同意證明;
(四)設定現場的現狀圖、設計圖以及能體現周邊景觀的彩色效果圖;
(五)設施建造、製作說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在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應當在相應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送達。
第十八條 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三)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的區域、位置、形式、期限等書面說明;
(四)設施製作說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將相關材料轉交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審核,並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電子顯示屏等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不超過六年。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於行政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延續申請。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與活動期限相適應,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等要求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招牌的,應當在設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三)載體權屬證明、載體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書面同意證明;
(四)設定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五)設施建造、製作說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 利用戶外廣告設施和其他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在設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設定後的整體效果圖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利用其他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還應當提交載體權屬證明、載體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書面同意證明。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設定不符合相關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技術規範、城市設計的,應當要求設定人整改,設定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取得使用權。
第四章 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應當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招牌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潔、美觀。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文字、圖案顯示不全或者出現破損、污漬、褪色、變形等情況時,設定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應當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定期進行安全檢測或者檢查。遇颱風、大風、暴雨(雪)等災害性天氣的,設定人應當及時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滿十二個月的,應當由具有檢測能力的單位每年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安全檢測。單體面積超過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在完成安全檢測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
對安全檢測或者檢查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不再設定或者延續申請未獲得批准的,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八條 招牌因設定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註銷等情形不再使用的,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設定人自行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 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和招牌在設定期間因城市規劃調整和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戶外廣告設定監督檢查制度,督促設定人履行維護管理、安全保障責任,並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未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定或者變更許可內容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對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變更許可內容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未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定或者變更許可內容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對擅自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變更許可內容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利用戶外廣告設施和其他載體設定戶外廣告未按規定備案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備案;逾期未備案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未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對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設定招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利用戶外廣告設施和其他載體設定戶外廣告未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對安全檢測或者檢查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未及時整修或者拆除的,遇災害性天氣前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定期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或者未按規定提交安全檢測報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設定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招牌並將載體恢復原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設定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依法處理舉報、投訴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長大於四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但是符合情形的公共運輸車輛車體廣告、公交停靠站(亭、牌)廣告除外。
(二)戶外廣告設定人,是指廣告主和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備案人。
(三)招牌設定人,是指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招牌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制定條例是完善我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規範體系、理順管理體制的需要。隨著城市管理體制調整,我市已經明確由城市管理部門承擔戶外廣告和店招店牌設定的管理職責,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對城市管理部門實施戶外廣告和招牌監督管理工作的相關依據予以明確,並進一步釐清城市管理部門與住建、規劃、市場監管、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等部門涉戶外廣告管理職責。制定條例也是鞏固戶外廣告整治成果、打好“五大會戰”的需要。2017年來,我市圍繞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大會戰戶外廣告整治要求,全面啟動戶外廣告專項整治行動。為徹底解決戶外廣告設定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弊端,防止清理後再次反彈,有必要建立長效機制來強化戶外廣告整治成果,助推“五大會戰”決戰決勝。制定條例還是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建設“四個舟山”的需要。當前,我市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存在諸多問題,比如缺少統一規劃和標準規範、安全隱患較多、藝術品位較低、公益廣告設定管理未能和文明城市創建同步推進等,與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和“品質舟山”建設的要求仍存在較大差距,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強規範。
2.《條例》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及其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中心鎮建成區和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及其管理工作,按照本條例執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條例》有哪些內容?
條例突出地方特色、力求務實管用,結合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規劃、設定和監管等實際需要制定,分為總則、規劃與規範、許可與備案、維護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四十一條。
4.條例所指的大型戶外廣告、戶外廣告設定人、招牌設定人有何特定含義?條例所指的戶外廣告設定包括哪些內容?
條例對戶外廣告設定的內涵作了具體界定,規定戶外廣告設定包括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利用戶外廣告設施或者其他載體設定廣告兩種行為。同時,以列舉外延的方式進一步明確戶外廣告設定的內涵,將設定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廣告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利用上述廣告設施或者直接在建(構)築物、施工場地圍牆(擋)、交通工具外部等載體以繪製、張貼、懸掛、投影、顯示等方式設定廣告均納入戶外廣告管理範圍。
條例所指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長大於四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但是符合情形的公共運輸車輛車體廣告、公交停靠站(亭、牌)廣告除外。戶外廣告設定人,是指廣告主和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備案人。招牌設定人,是指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招牌的單位和個人。
5.條例對管理體制有何規定?
條例明確城市管理部門作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行為的查處工作。同時還對城鄉規劃、住房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關聯性較強的其他相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作了相應規定。
6.條例如何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管理?
條例立足於推進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精細化管理,加強事先、事中和事後監管。第一,設立了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規劃與技術規範制度。條例規定了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招牌設定技術規範的編制主體、程式、內容,規定了禁止設立戶外廣告的情形、招牌設定的要求。第二,規定了許可與備案制度。根據“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規定了統一受理、並聯審批、統一送達的制度。進一步明確了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的申請條件、程式、期限,並規定了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利用戶外廣告設施和其他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備案程式。第三,確定了維護與管理制度。條例規定了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的日常維護責任和安全管理責任,明確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考慮到我市處於颱風、大風等惡劣天氣高發區域,戶外廣告和招牌倒塌事件屢有發生,條例對安全隱患大的大型戶外廣告要求安全檢測。第四,設定了法律責任制度。條例明確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具體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行政處罰工作,對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7.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主要包括:
(一)禁止、限制和允許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道路和建(構)築物等,以及各區域的規劃控制細則;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設定要求。
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公益廣告設定的規劃原則、區域以及其他要求。
編制重要地段和重點區域戶外廣告詳細規劃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定的控制性內容,包括戶外廣告數量、體量、造型、色彩、公益廣告的配比等。
8.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滿足什麼條件?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或者妨礙車輛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三)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設定的;
(四)妨礙生產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合法使用的;
(五)超過建(構)築物限高或者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得在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利用臨街玻璃向外發布廣告。
9.設定招牌應當滿足什麼條件?
招牌設定應當符合招牌設定技術規範,並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構)築物外立面設定的招牌,應當與建(構)築物本身及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相協調;
(二)不得在登記註冊地址和合法經營場所以外或者建築用地紅線範圍以外設定招牌,建(構)築物有專設招牌位置的,不得超出該位置設定;
(三)不得妨礙建築物的通風、採光,不得妨害居民正常生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招牌設定還應當符合該場所、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統一要求。
10.設定戶外廣告、招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並聯審批。
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招牌的,應當在設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利用戶外廣告設施和其他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在設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設定後的整體效果圖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1.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需要向哪個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什麼材料?
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三)載體權屬證明、載體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書面同意證明;
(四)設定現場的現狀圖、設計圖以及能體現周邊景觀的彩色效果圖;
(五)設施建造、製作說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12.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招牌的,辦理備案手續,應提交什麼材料?
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招牌的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三)載體權屬證明、載體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書面同意證明;
(四)設定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五)設施建造、製作說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13.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是否需要申請?有何具體要求?
設定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三)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的區域、位置、形式、期限等書面說明;
(四)設施製作說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14.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獲得批准需要多少時間?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在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應當在相應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送達。
15.戶外廣告設施是否有設定期限?設定期滿是否需要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有設定期限規定。具體設定期限與大型戶外廣告的種類有關。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電子顯示屏等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不超過六年。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於行政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延續申請。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與活動期限相適應,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不再設定或者延續申請未獲得批准的,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設定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未規定設定期限,但設定後應按照條例規定備案。
16.招牌設定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註銷,招牌是否需要拆除?
招牌因設定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註銷等情形不再使用的,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設定人自行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招牌並將載體恢復原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設定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7.戶外廣告和招牌外觀發生破損,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應當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招牌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潔、美觀。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文字、圖案顯示不全或者出現破損、污漬、褪色、變形等情況時,設定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設定人不予及時修復和更換的,依照上位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文字、圖案顯示不全或者出現破損、污漬、褪色、變形等情況,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換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8.戶外廣告設施、招牌的安全責任主體是誰?責任主體應當如何履行安全責任?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應當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定期進行安全檢測或者檢查。遇颱風、大風、暴雨(雪)等災害性天氣的,設定人應當及時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對安全檢測或者檢查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對安全檢測或者檢查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未及時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遇災害性天氣前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9.未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定或者變更許可內容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定或者變更許可內容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對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變更許可內容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是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則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對擅自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變更許可內容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0.設定戶外廣告未按規定備案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設定戶外廣告未按規定備案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備案;逾期未備案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1.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不符合相關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技術規範、城市設計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設定不符合相關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技術規範、城市設計的,應當要求設定人整改,設定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完成整改。
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未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對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設定招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利用戶外廣告設施和其他載體設定戶外廣告未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2.設定戶外廣告是否都需要安全檢測?未進行安全檢測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臨時性的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檢測不作要求。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滿十二個月的,應當由具有檢測能力的單位每年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安全檢測。單體面積超過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在完成安全檢測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未按規定定期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或者未按規定提交安全檢測報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3.條例對法律責任有何創新性的規定?
條例第五章對違反第三章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許可與備案、第四章維護與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根據違法行為的行為性質、危害程度、情節輕重等因素,在上位法規定的幅度範圍內,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之外,主要對下列違法行為創設了行政處罰:未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定或者變更許可內容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利用戶外廣告設施和其他載體設定戶外廣告未按規定備案,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和招牌未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未及時整修或者拆除不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未按規定定期對大型戶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測或者未按規定提交安全檢測報告,未在規定時間內拆除戶外廣告或招牌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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