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重申公文報送有關規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重申公文報送有關規定的通知》是2013年5月1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為進一步做好公文報送工作,規範報文行為,現就向省政府(含省政府辦公廳,下同)報送公文的有關規定重申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主要負責人外出時由其授權的在家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
二、報送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3000字。
三、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四、應報送省政府審批的事項和明確要求報送省政府的情況報告,不得報送省政府辦公廳。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再報請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屬企業、行業協會等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應按隸屬關係和歸口管理原則逐級行文。
五、報送省政府的紙質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公文管理的處室統一收文。除省政府領導交辦的特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外,一般不得將報送省政府的公文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個人或對口業務處室。確需報送領導個人的,一般不得多頭分送;確需分送的,應在首頁註明分送情況。
六、省政府辦公廳轉請有關廳局辦理的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的公文,承辦部門在向省政府報送我省貫徹意見或代擬稿時,應當使用請示或者意見文種。
七、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在文尾寫明聯繫人姓名和電話。來文的落款日期應與報送時間大致吻合,兩者之間一般不超過5日,相距時間過長應以實際報送時間重新列印報送。
八、公文報送份數。主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一般報送10份,如果是篇幅較長、附屬檔案較多、製作複雜的審批性公文(如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重點建設項目等),可事先與省政府辦公廳溝通銜接,按協商意見報送;主送省政府的報告性公文一般報送10份,涉及面較廣的重要報告應適當增加報送份數。抄送省政府的公文一般不得少於5份。
九、信息簡報除涉密信息外,應通過省政府政務區域網路“信息上報系統”報送。已通過網上報送的,不再報送紙質信息。
請各地區、各部門嚴格執行公文報送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收到後一般將退回報文單位,由其按規範程式重新報文。省政府辦公廳將定期對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公文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並視情況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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