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20號
【發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2001-03-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號)
《青島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已於2001年2月2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杜世成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青島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臨時性戶外廣告,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機場、車站、碼頭、水域等公共場所和建築物、構築物上,利用各種布幅、彩旗、充氣物、遮陽傘等形式發布的短時期廣告。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和嶗山風景旅遊幹線區域範圍。
第四條青島市戶外廣告聯合審批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審辦)依據本規定具體負責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的組織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規劃、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許可權,協同做好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舉辦大型節慶、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和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經貿洽談會等活動期間需要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會議或活動的舉辦單位必須按規定向市聯審辦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聯審辦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在指定的位置及範圍內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
除全市性大型節慶活動經批准可以設定過街橫幅外,其他活動不得設定。
第六條會議或活動的舉辦單位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可以按照規定自行組織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廣告經營單位設定發布。
第七條設定的臨時性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清楚。
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管理的有關要求,不得妨礙建築物、構築物正常使用,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和景觀,不得妨礙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
第八條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定單位,應當保持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整潔,及時更換被污染、破損、有礙市容觀瞻的臨時性戶外廣告。
第九條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定單位應當在會議或活動結束後的3日內,將所設定的臨時性戶外廣告清除。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擅自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並按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設定單位不及時更換被污染、破損、有礙市容觀瞻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處以200元罰款;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期滿不清除的,責令限期清除,並按遲延日每日處以200元罰款。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風景旅遊幹線除外)、黃島區、城陽區區域內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由所在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需要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