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區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辦法是青島市發行於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市區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7年8月29日
青島市市區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辦法是青島市發行於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布的檔案。
青島市市區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辦法是青島市發行於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布的檔案。【發布單位】81508【發布文號】【生效日期】1987-08-29【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青島市市區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出租用於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和租金控制標準,按折舊費、維修費、適當數額的利潤等三項費用確定。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一。第五條 出租非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標準,按《青島市市區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辦法》的附表一、附表二(見附屬檔案二...
《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是1991年10月13日由青島市政府頒布的法規,自1991年10月15日生效。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細則全文 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
青島市房產管理局和各縣級市、區(包括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產管理部門以及青島市房產管理局的派出機構(以下統稱房管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公有房產的行政管理工作。經批准成立的房產經營單位,依法經營直管的國有房產。第二章 產權和...
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2002-03-01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明確維修責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
青島市城市房屋互換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1月1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居民互換房屋的管理,維護正常的換房秩序,方便民眾生活,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互換(以下簡稱換房)是指:住戶在...
房產交易中房屋租賃的管理,按照《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和《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房產的贈與,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等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
根據1997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
為進一步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管理,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一)將第二條“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
二、青島市城市房屋估價暫行辦法(一)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等四區,各縣級市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城區、建制鎮,因房屋交易、抵押、贈予等需評估房屋價格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再裝修,是指對已竣工驗收房屋的各部位進行裝飾處理以及改變房屋的建築結構、構造、外表和拆除、更換其附屬設施的活動。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含石老人...
二、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1988年9月8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8年9月24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1、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的“縣(市)區”修改為“縣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等四區,各縣級市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城區、建制鎮,因房屋交易、抵押、贈予等需評估房屋價格的,均按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估價的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意見》(青政發〔2012〕43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青政辦發〔2014〕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1997年5月23日山東省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7.08.16 ...
第九條房管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房屋估價標準,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青島市民用舊房估價暫行標準》(青政...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青島市城市規劃區和各縣級市、...
第二章 房地產管理 第六條住宅小區內的所有房屋,由房產部門統一管理,按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必須按批准的規劃設計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適應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建設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文明、整潔、優美的社會主義城市,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建設必須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以《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實行統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和各...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籍,是指城市房屋的產權檔案、地籍圖紙、帳冊、表卡等以及其他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市南、市北、台東、...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築等,而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215號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1年10月20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長 夏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一...
(十二)將《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中“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規劃、國土資源、房屋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 第五條修改為:“行政審批部門在受理餐飲服務經營者工商註冊登記申請時,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