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由青島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18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
- 發布文號:青政發[1991]360號
- 發布單位:81508
- 生效日期:1991-12-18
- 發布日期:1991-12-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青島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由青島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18日發布。
《青島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由青島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18日發布。檔案來源青島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1991年12月18日青政發〔1991〕360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充分發揮供水設施效能,確保居民...
城市供水水源的保護和利用,本條例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青島市生活飲用水源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第三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市供水管理機構和區(市)城市供水行政...
(七)進戶總水錶,指城市供水企業按規劃設定用於水量結算使用的計量水錶。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青島市城市供水設施管理辦法由市公用事業總公司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地管理和維護、使用城市供水設施,保障城市用水,依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有關法規,特制定...
《青島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是2016年7月19日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青島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門負責青島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節約用水工作;環保部門負責對水體污染進行調查、監督...
支持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對破壞生態、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生活飲用水源環境保護條例》同時...
第三條 青島市和各區(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城市節約用水行政管理工作;青島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按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有關行政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水...
第十四條 為農業供水的水費,由膠南市有關部門按《青島市實施〈山東省水費計收和管理辦法〉細則》規定的標準徵收;其它供水的水費和水資源費,由供水管理處按有關規定徵收。 小珠山水庫作為水源工程調蓄水庫的調蓄費,由供水管理處...
1994年10月12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適用範圍的決定》修正;2004年6月24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修訂,...
(四)對違反本規定者施行處罰。第五條 對供水單位實行衛生許可制度。第六條 供水單位必須按規定取得青島市或縣級市(含嶗山區、黃島區)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居民供水。供水單位新建、擴建、改建供水項目,...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批准發布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青島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自來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
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嚴格執行《青島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青島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等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費、差旅費等一般性支出,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供水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公安局和青島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
根據1994年10月12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適用範圍的決定》修正 2004年6月24日...
2003年11月2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條 為加強對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節約用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
《青島市供水水質準則》是2019年12月30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適用範圍 本準則規定了青島市城市供水水質要求、水質檢測要求和水質檢測方法等。 本準則適用於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起草單位 青島市供水事業發展中心 青島市供水...
《青島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規定》已於2005年8月4日經青島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告 《青島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規定》於2005年8月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根據2018年9月7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了保護生活飲用水源,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單位或個人,其取水申請書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各區(市)在其行政區域內取水,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應由青島市水行政主管...
《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於2016年8月31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本條例共8章57條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2016年8月31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七條水資源費按月或季徵收結算。各取水單位和個人,按徵收部門規定的日期直接繳納。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屬地方財政固定收入,應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並連年結轉使用。第九條青島市從城市規劃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