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雲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2013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 2013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廢止《雲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時間:2013年9月1日
  • 公布單位: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 廢止時間:2023年5月31日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報告,條例草案說明,新聞發布會,相關報導,相關新聞,檔案廢止,

條例全文

(2013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遏制職務犯罪,促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公正、廉潔履行職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職務犯罪,是指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
本條例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反腐敗工作格局,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原則,採取專門預防、內部預防、社會預防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負其責,各職能部門協調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省、州(市)、縣(市、區)應當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檢察機關。
第七條檢察機關、監察機關(預防腐敗機構)和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專門預防,依照本條例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履行監督、指導職責,並加強協作配合。
第八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加強內部預防,有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相適應的機構或者人員。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開展社會預防。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新聞媒體依法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財政經費。
第二章預防職責
第十一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確定工作重點,作出工作部署;
(二)協調指導職能部門、相關單位和社會各界加強聯繫與配合,推動社會化預防;
(三)督促職能部門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檢查、考核、通報工作開展情況;
(四)組織開展本地區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調研和警示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檢察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結合執法辦案,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提交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年度報告;
(三)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大項目開展系統預防和專項預防,與有關單位共同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
(四)開展預防職務犯罪警示宣傳教育;
(五)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信息庫和預測預警機制;
(六)建立和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
第十三條監察機關(預防腐敗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對開展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二)調查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三)開展廉政宣傳教育;
(四)組織對有關改革措施和制度進行廉潔性評估;
(五)對重點領域進行專項治理,糾正重點行業不正之風,對重大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六)結合監察、監督等情況,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開展審計監督;
(二)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三)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工作;
(四)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大項目開展專項預防;
(五)結合審計監督情況,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本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畫;
(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加強對隸屬單位、下級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
(三)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任職迴避、輪崗交流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加強對人員招錄、職務晉升、崗位調整工作的監督;
(四)嚴格執行財經管理制度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監督;
(五)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和技術預防系統,制定相應預防措施;
(六)按職責查處職務違法違紀行為,發現涉嫌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規範工作程式,加強層級監督,公開政務信息,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廉潔準入制度。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案件、司法案件辦理的監督制約機制和糾錯機制。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經營管理、財務活動重點崗位的監督。
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忠實履行法定職責,自覺接受監督,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貪污、挪用、私分公共財物;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接受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在幹部人事工作中,違反制度、紀律規定;
(四)違反規定干預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建設工程設計、監理和施工招投標,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登記和轉讓,物資採購、購買服務等經濟活動;
(五)違反規定決定經濟方面的重大問題、重大項目和較大額度資金的安排使用;
(六)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
(七)利用職權、職務及其形成的便利條件或者影響力實施的其他職務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有關部門和幹部培訓機構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列為國家工作人員培訓內容。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有關部門通過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活動,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發揮大眾傳播媒介的作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重大建設項目、產權交易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涉及公共投資、公共利益時,應當向檢察機關查詢投標人、競買人行賄犯罪檔案。發現有行賄犯罪記錄的,由有關單位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章監督措施
第二十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接受人大監督。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情況。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還應當接受政協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檢察機關、監察機關(預防腐敗機構)、審計機關對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按要求如實提供資料、說明情況。
第二十二條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發現有關單位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並抄送其主管部門。
被建議單位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給提出建議的機關,並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被建議單位整改工作的督促與指導。
第二十三條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建議其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反饋給提出建議的機關。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對職務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
有關單位應當對舉報及時調查或者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在90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回復舉報人。
舉報不得誣告陷害。對舉報職務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查辦該職務犯罪案件的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不得泄露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不得將舉報材料轉交被舉報人。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舉報行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威脅時,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單位依法給予保護。必要時,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輿論監督,支持新聞媒體依法履行職責。對新聞媒體反映的涉嫌職務違法違紀問題,有關單位應當調查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納入各級各部門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內容。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本單位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列入年度述職述廉報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致使本單位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單位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而隱瞞不報或者不移交檢察機關處理的;
(三)干擾、妨礙或者拒不配合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
(四)收到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後拒不整改的;
(五)泄露舉報內容、舉報人信息,或者將舉報材料轉交被舉報人的;
(六)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不依法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第二十九條檢察機關、監察機關(預防腐敗機構)、審計機關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參照本條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7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對條例草案給予了肯定,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常委會領導帶隊到寧夏、四川等省(區)進行了有針對性的立法考察。今年以來,法制委、法工委分別召開了管理部門、管理相對人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以及在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參加的論證會,併到玉溪市、紅河州進行了立法調研。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後,法制委、法工委與省人民檢察院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完善。5月8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在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和規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但什麼是職務犯罪,應在條例中予以界定,建議修改完善。經研究,根據國家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中對職務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和範圍作了界定。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鼓勵和支持對職務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著誣告陷害的情況,建議增加不得誣告陷害的內容,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經研究,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增加了“舉報不得誣告陷害”的表述,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了一條,即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部門提出,條例草案第二章中規定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較為重複、不夠清晰,建議重新梳理和修改完善。經研究,對相應條款作了修改,進一步梳理了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這三個執法主體,以及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職責,使之更加明確、清晰。同時,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時的禁止性行為作了八個方面的細化性規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
四、有的部門提出,條例草案規定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採取專門預防、內部預防和社會預防三種方式,建議分別對三種預防方式的主要實施主體加以明確。經研究,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中分別規定了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開展專門預防,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加強內部預防,鼓勵和支持開展社會預防,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社會監督。
另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文字和條文作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省人大內司委、省人民檢察院溝通協商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該項立法工作按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的要求,專題向省委作了請示,省委已原則同意。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進行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對《雲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反腐敗工作方針的需要。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是黨和國家反腐倡廉建設總體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高度重視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針對當前職務犯罪呈易發多發,社會各界反響強烈的現狀,中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制度,並在2005年印發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以下簡稱《實施綱要》)中明確要求要“加快廉政立法進程,研究制定反腐敗方面的專門法律”,在《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以下簡稱《工作規劃》)中也對此提出了相應要求。因此,推進預防職務犯罪地方立法是貫徹落實中央反腐敗工作方針的具體體現,是我省反腐敗工作的重要舉措。
二是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法制化建設的需要。目前,我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主要依據是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一些原則性規定,缺乏預防職務犯罪統一立法及配套制度。儘管各級檢察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積極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但由於法律的缺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存在職責不清、機制不健全、工作不規範等問題,使各項工作職責和措施難以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效果與黨和政府的要求、人民民眾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
2003年,我國政府簽署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各締約國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制定、執行和堅持有效的反腐敗政策。目前,全國已有17個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或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昆明市人大常委會也於2009年出台了《昆明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該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我省地方立法提供了先行先試經驗。我省各級黨委政府、司法機關及相關職能部門長期以來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也探索出一些成功的做法,為全省做好預防職務犯罪立法奠定了較好的實踐基礎。
綜上所述,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地方性法規,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對進一步加強我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效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為營造廉潔高效的發展環境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2011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專項聽取了《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報告》,在隨後的審議意見中要求省檢察院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法規起草工作。省檢察院及時成立起草小組,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稿)》,並於2012年1月4日報送省人大內司委。2012年3月,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後,內司委高度重視,與省檢察院共同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專門開展相關工作。
為做好《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省人大內司委會同省檢察院、省監察廳,赴湖南、江蘇、浙江和本省昆明、昭通、曲靖等市進行了立法考察和調研,召開了八次規模較大的立法調研和草案修改座談會,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並下發各州市人大常委會和檢察院組織有關單位廣泛徵求意見,隨後在普洱市召開了有九個州市人大和檢察院領導及部分縣(區)有關人員參加的專題徵求意見座談會。隨後,又相繼召開了三次論證會,分別聽取部分駐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學者和省級有關單位的意見建議。經過反覆論證和16次修改,7月5日,內司委召開52次委員會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對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本《條例(草案)》共5章31條。除總則外,還包括預防職責,監督措施,法律責任等。《條例(草案)》以中央《實施綱要》和《工作規劃》為指導,借鑑省外預防職務犯罪地方立法的成功經驗,結合我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有效做法,重點從明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方針、原則,領導及工作機制,理清有關單位、各執法主體、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強化監督措施和法律責任,保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健康運行,使黨和國家反腐敗的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推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有效開展。下面,我就《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作以下說明:
(一)預防工作方針和原則。目前,預防職務犯罪沒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據,僅有《憲法》、《刑法》的原則性規定,及中央頒布的《實施綱要》和《工作規劃》等檔案規定,因此,條例草案第一條對立法依據作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表述。同時,根據《實施綱要》建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條例(草案)》第四條的規定,充分體現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要實行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民眾支持與參與的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工作方針和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原則,要採取內部預防、專門預防、社會預防相結合的方式。這些規定,涵蓋了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總體要求。
(二)適用範圍和預防對象。《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雲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另外,中央垂直管理的國家機關、中央直屬國家機關、中央駐滇事業單位或企業,由於地方性法規不能直接為其設定法律義務;同時,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人員,除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外,其餘職務行為均在附則中規定為“參照”執行《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的預防職務犯罪的對象為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其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有關計畫生育、戶籍、徵兵等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的人員。這些規定,使條例的適用範圍和對象更符合現實需求。
(三)預防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預防職務犯罪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涉及社會各方面、各領域及各職能部門。因此,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必須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加強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形成有力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目前,省委領導已同意成立由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任組長,相關30家單位領導為成員的雲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全省大多數州市也已經成立了由地方黨委領導任組長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省、州(市)、縣(市、區)應當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第六條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負其責,各職能部門協調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此外,由於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預防職務犯罪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之一,因此《條例(草案)》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檢察機關並由其承擔日常工作。同時,為確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落實,第五、第六、第八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有與工作相適應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預防工作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各單位應安排預防工作經費,保障工作開展。這些規定,責任明確,各機構及人員、經費有保障,有利於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執法主體。檢察機關、監察機關(預防腐敗機構)和審計機關是查辦、懲治和預防職務違法、犯罪的主要職能機關。《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了上述機關是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執法主體。第十三條至十五條分別明確了檢察機關、監察機關(預防腐敗機構)和審計機關應當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監督、指導的具體職責。其中規定了檢察機關要建立和完善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對重點行業、領域、重大工程項目開展系統預防和專項預防等職責;監察機關(預防腐敗機構)要探索建立廉政指標體系,組織對有關改革措施進行廉政風險評估等;審計機關要會同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對重點行業、領域、重大工程項目開展專項預防等職責內容。這些規定,強化了執法主體的監督、指導職責,為強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提供了保證。
(五)預防職責。為明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主體的職責,根據各單位的工作體制和預防職能,《條例(草案)》從三個層面予以明確:首先,第九條規定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的職責,即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劃和計畫,確定工作重點,作出工作部署,加強督促、檢查,通報、考核預防工作開展情況等。其次,第十條規定了所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應當履行的七項共性職責。再次,第十一條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推進信用體系和技術防控機制建設,對涉及公共投資、公共利益、民生等重大建設項目、產權交易依法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時,應當向檢察機關查詢投標人、競買人行賄犯罪檔案等。第十二條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的決策、執行監督制約機制,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規定資格的人擔任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此外,第十七條對國家工作人員規定了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獲取非法利益,不得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並將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列入年度述職述廉報告,納入考核等。這些規定,從多個層面和角度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預防職責和個人廉潔從政要求,從而使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各主體的職責要求明確,有利於推動預防工作的落實。
(六)監督措施。為督促有關單位履行職責,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措施,《條例(草案)》第三章從人大、政協,職能部門和社會三方面對外部監督和保障措施作了具體規定。《條例(草案)》第十九至二十一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等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監督、指導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要求如實提供資料、說明情況、進行整改、停止違法違紀行為,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有利於執法部門強化監督,依法履職。為鼓勵和支持對職務犯罪的舉報,有效保護舉報人,動員人民民眾參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四條規定了有關單位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還規定,有關單位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或者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在90天內反饋調查處理情況。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或者將舉報材料轉交被舉報人。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單位對受到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威脅的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應當依法給予保護。新聞監督是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要渠道,《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新聞媒體依法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輿論監督,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支持新聞媒體依法履行職責,接受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反映的涉嫌職務違法違紀問題,有關單位應當調查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此外,為了把本條例規定的預防職責、措施和監督保障要求落實到位,《條例(草案)》第四章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及從事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人員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的各種行為,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和草案,請予審議。

新聞發布會

《雲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為宣傳、貫徹實施好該條例,省人大常委會於2013年8月30日在昆明召開新聞發布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百如,雲南省檢察院檢察長王田海、副檢察長倪慧芳,省人大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省政府法制辦、省監察廳、省檢察院等相關部門領導出席發布會。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楊祖龍主持會議。新華社雲南分社、法制日報雲南記者站、雲南日報、雲南電視台、雲南人民廣播電台等20餘家新聞媒體的記者參加發布會。
會上,省檢察院檢察長王田海圍繞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加強內外協調配合,形成預防工作的強大合力作了講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江普生就《條例》制定的必要性、主要內容等作了新聞發布。新華社雲南分社、法制日報雲南記者站、生活新報等媒體記者就《條例》的貫徹落實進行了提問,有關領導分別作了認真、詳細解答。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百如在條例發布後作了重要講話。張百如指出,該《條例》是一部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精神,具有雲南特色的地方性法規,其頒布施行,將使我省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對於加強我省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有效遏制職務犯罪,建設“法治雲南”,實現省九次黨代會確定的“兩強一堡”戰略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張百如強調,反腐敗工作事關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預防職務犯罪是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定和施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依法反腐敗的法治實踐,符合廣大人民民眾的意願和要求。張百如要求,貫徹落實好《條例》,要準確把握《條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認真組織學習宣傳,把《條例》納入“六五”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在全社會學習宣傳,做到家喻戶曉。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要組織好部門、本系統內的學習宣傳活動。要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各級檢察機關、監察機關(預防腐敗機構)和審計機關要帶頭做好並在職責範圍內開展專門預防;省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要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單位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履行好監督職權,加強監督,推進《條例》施行的全面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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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雲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方針、原則、方式及領導體制、工作機制,賦予了檢察機關監督、指導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職責。《條例》規定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預防職務犯罪第一責任人,對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各級各部門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進一步完善預防職務犯罪體系。《條例》還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納入參照執行範圍,消除了基層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盲點”。
《條例》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規範工作程式,公開政務信息。針對涉及公共投資、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產權交易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條例》明確規定,要向檢察機關查詢投標人、競買人行賄犯罪檔案,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提供了法律依據。《條例》還對舉報人保護、新聞媒體監督等作出明確規定。
會上,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百如對《條例》的宣傳貫徹提出要求。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田海在會上表示,全省檢察機關將認真學習貫徹《條例》,依法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省政協副主席、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倪慧芳出席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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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大常委會8月30日發布訊息稱:9月1日起《雲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將正式實施。該《條例》將職務犯罪的預防納入法制軌道,明確了對新聞媒體反映的涉嫌職務違法違紀問題,有關單位應當調查處理並反饋結果;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納入條例參照執行範圍等。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王田海介紹,2008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共查處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案件8229件,大案要案率達81.95%。同時,關口前移,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提出預防檢察建議4950件,開展預防警示教育19834次,通過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有734個單位和個人因有犯罪記錄在招投標中受到相應處置。但由於法律缺位,職責不清晰、機制不健全、工作不規範等問題的存在,各項預防措施落實力度仍顯不足。
共5章33條的《條例》意在彌補不足。《條例》包括總則、預防職責、監督措施、法律責任等章節,明確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方針、原則、方式,並對領導機構、執法主體、監督措施等作出規定。一是明確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預防職務犯罪第一責任人,省、州(市)、縣(市、區)應當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二是針對涉及公共投資、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產權交易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明確規定了應當向檢察機關查詢投標人、競買人行賄犯罪檔案,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提供了法律依據。三是明確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接受輿論監督,支持新聞媒體依法履行責任,對新聞媒體反映的涉嫌職務違法違紀問題,有關單位應當調查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四是將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納入條例參照執行範圍,消除基層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盲點”。五是明確收到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給提出建議的機關。對實名舉報職務犯罪線索的,有關單位應在90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回復舉報人,查證屬實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舉報行為受到威脅時,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或相關單位依法給予保護。
據介紹,《條例》力求從根本上改變以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法制化程度不高、預防工作職責不清晰、銜接協作不順暢等問題。根據《條例》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致使本單位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將被責令改正、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有關領導認為,《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雲南省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步入了規範化和法制化的軌道。

檔案廢止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雲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的決定
(2023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3年5月30日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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