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1989年1月2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1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27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進一步完善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能,根據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決定:
一、設立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昭通、曲靖、玉溪、思茅、保山、臨滄、麗江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
二、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是省人大常委會派出的工作機構,在省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圍繞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加強對省人民政府在地區的派出機關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分院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進行工作。
三、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三至五人,下設辦事機構。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