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決定》是一部雲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1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 發布單位:82301
- 發布日期:1989-01-27
- 生效日期:1989-01-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決定》是一部雲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1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決定》是一部雲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1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簡介 【發布單位】82301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89-01-27 【生效日期】1989-01-27 【...
1990年8月25日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9月22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
2015年7月30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Yunnan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是雲南省的國家...
1981年10月7日 ,中共麗江地委決定成立麗江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1989年1月2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設立“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麗江地區工作委員會”,作為省人大常委會的派出機構。1989年7月,在原麗江地區人大...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長或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或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副檢察長,及各州(市)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縣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以及有關省人大代表列席...
1998年9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監督的決定 頒布單位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8.0...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2.11.29 實施時間 2002.11.29 具體規定數 共45條規定 目錄...
第六條 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屬於本級國家機關和組織辦理的,按照《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自1988年7月15日施行以來,對保障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議事規則頒布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經過兩次修改...
1990年3月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中文名 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修正) 頒布單位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1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97年12月03日 實施時間 1997年12月03日 頒布單位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目錄 1 決定時間 2 內容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1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決...
第一條 為規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
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呈貢撤縣設區有關問題的決定 頒布單位 雲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11.09.30 實施時間 2011.09.30 (2011年9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
第四條省人大常委會建立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議題,邀請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列席。會前應當根據議題徵求有關代表的意見。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重要決議、決定草案,應當印發有關代表或召開...
根據國務院國函〔1998〕104號《國務院關於同意雲南省撤銷東川市設立昆明市東川區及將尋甸縣劃歸昆明市管轄的批覆》和昆明市人大常委會的請示,經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現對有關問題作如下決定:...
(2014年7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7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是1985年10月14日頒布施行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2301 【發布文號】【失效日期】【檔案來源】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 (1985年10月14日雲南省第六...
如果有關委員會認為該地方性法規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
《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於1990年3月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於1995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於1995年5月31日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2011年1月1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文山撤縣設市有關問題的決定 頒布單位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11.01.18 實施時間 2011.01.18 (2011年1月18...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依照《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進行審議和表決。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議案時,可以邀請提議案人列席會議...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案件的監督,促進司法機關嚴肅執法、秉公辦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作用,進一步做好代表議案工作, 第二條 代表議案是指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
1985年10月14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修訂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按照今年(2001年)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
(一)主任會議提出的,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由主任會議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三)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由主任會議...
雲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曾於1984年8月29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的授權,通過了《關於確定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確定了我省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
1983年1月7日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和工作程式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予以廢止。議事規則 (1989年3月9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雲南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的規範性...
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張百如主持會議。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3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聽取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白保興作關於調整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時間的決定(草案)和常委會工作報告報告人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