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的意見

2007年1月3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7〕3號印發《關於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教育督導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教育督導的任務、範圍和職責;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建設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7〕3號
  • 印發時間:2007年1月30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7年1月3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的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的意見
陝政發〔2007〕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監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規政策的落實,促進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省政府決定,就完善和加強教育督導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教育督導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教育督導是國家法定的一項基本教育制度,是現代教育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完善和加強教育督導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黨的十六大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教育是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目的的一種社會活動,是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以及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重要條件,是保證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到實處的重要途徑。教育督導是“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現代教育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監督保障教育工作的主要措施。落實科學發展觀就要抓好教育,抓好教育就要依靠教育督導。
完善和加強教育督導制度,是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的需要。堅持教育優先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教育發展、人力資本積累和經濟發展是一種互動關係,只有通過超前和加速開發人力資源,提高勞動者素質,才能為經濟發展積累大量人力資本,實現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基礎。堅持公共教育資源向農村、貧困山區傾斜,逐步縮小城鄉、區域教育發展差距,保障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保障貧困地區孩子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是建設和諧陝西的迫切需要。通過對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教育工作職責的督導,全面落實和統籌管理本地教育發展規劃、教育經費安排使用、師資隊伍管理,保障和促進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的實施。
完善和加強教育督導制度,是提高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質量的需要。通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和教育機構貫徹落實教育方針情況、辦學條件、教學管理和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提升義務教育實施水平,提高普通高中質量,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培養創新型人才,為建設西部經濟強省提供智力支持。
二、教育督導的任務、範圍和職責
(一)教育督導的工作任務。
教育督導的任務是: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現階段應該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1. 縣級領導幹部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與考核;
2.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督導檢查;
3.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雙高普九”的督導評估;
4. 教育管理和教學質量的監測和督導評估;
5. 教育難點、熱點問題等項工作的專項督導檢查。
(二)教育督導的工作範圍。
教育督導工作範圍是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含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及有關工作。教育督導機構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委託,對規定以外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
(三)全省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工作職責。
1. 省政府教育督導團。
(1)制定本省教育督導工作計畫、工作制度、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2)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督導;
(3)對縣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掃盲教育的實施和鞏固提高工作以及實施素質教育工作進行指導、評估、驗收、複查;
(4)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教育機構的辦學方向、辦學質量進行評估;
(5)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省人民政府、省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6)會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全省重大教育評估工作;
(7)指導下級教育督導機構開展工作;
(8)履行省人民政府及省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2.市、縣教育督導室的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教育督導工作;
(2)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督導;
(3)對轄區內的義務教育、掃盲教育實施和鞏固提高以及實施素質教育工作進行指導、評估、驗收、複查;
(4)對轄區內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辦學方向、辦學質量進行評估;
(5)參加同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會議。對轄區內教育經費安排、學校設定、教師隊伍建設以及被督導學校校長的任免等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6)對轄區內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同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7)履行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四)督導結果的運用。
1. 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導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被督導單位要按期整改並將結果報教育督導機構。
2. 教育督導機構對學校的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綜合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並對學校的綜合考核提出建議。
3. 組織部門、人事部門、教育部門和教育督導機構對縣級領導幹部教育工作督導評估與考核的結果,作為考核其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表彰獎勵或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4. 教育督導機構的督導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主要新聞媒體負責向社會公布。
三、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建設
(一)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確立教育督導的地位。
全省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是代表各級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執法監督職能的專門機構,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相對的獨立性和執法的權威性。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支持教育督導機構充分發揮監督、保障的職能作用,確保教育督導工作的嚴肅性。組織、宣傳、發展改革、財政、人事、審計、監察、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積極支持、配合教育督導工作。
(二)加強教育督導隊伍建設,提高教育督導水平。
建立一支素質優良、年齡和專業知識結構合理,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查實情、敢講真話的教育督導隊伍。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妥善解決教育督導幹部的素質和能力不適應督導工作的問題,採取多種形式培訓督導人員,不斷提高督導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糾正擠占教育督導機構編制和把教育督導機構作為安置幹部場所的做法。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從轉變政府職能、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的高度,切實解決好督導機構的編制問題,以充分發揮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保障作用,推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教育督導機構負責人由同級人民政府任免,具有參加同級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和出席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會議、對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切實保障教育督導工作條件。
教育督導是促進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的重要保障,是促進教育政令暢通的重要手段。隨著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教育督導工作面臨的任務越來越重。為充分發揮教育督導機構的作用,適應教育信息化、現代化發展的新形勢,提高教育督導工作的效率,就必須改善教育督導機構的工作條件。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部門預算的原則核定經費,並編入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預算,確保教育督導機構的正常運轉和工作需要。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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