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是2017年1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的意見。

2018年10月,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從第一批全國性社團年檢情況看,九成協會商會主動規範了收費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21日
  • 檔案代碼:發改經體〔2017〕1999號
  • 印發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 等
意見正文,內容解讀,實施效果,存在問題,

意見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
行業協會商會是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多年來,在加強行業自律、提供決策諮詢、服務企業發展、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發展過程中,一些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重複、偏高和過度收費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為改善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收費管理,治理違規收費
(一)加強行業協會商會會費管理。行業協會商會收取的會費,應當主要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及開展業務活動等支出。行業協會商會收取會費應同時明確所提供的基本服務項目,並向會員公開,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會費應設立專賬管理,向會員公布年度收支情況並自覺接受監督。制定、修改會費標準,須按程式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要綜合考慮經濟形勢、市場環境、企業經營狀況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調整規範以產銷量、企業規模等為基數收取會費的方式,合理設定會費上限。會費不得重複收取,行業協會商會總部及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向同一家會員企業分別收取會費。行業協會商會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已單獨制定會費標準的,要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抓緊整改。
(二)嚴格行業協會商會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行業協會商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代行政府職能並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後確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三)規範行業協會商會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應按照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者義務的相關規定和自願有償服務的原則,在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規範相關收費行為。對政府定價管理的,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按照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公允確定並公開收費標準,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強制服務並收費。
(四)規範行業協會商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必須嚴格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0〕33號)有關規定,履行申請報批手續。經批准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嚴格落實批准的獎項、條件等要求。評比達標表彰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非營利原則,做到獎項設定合理,評選範圍和規模適當,評選條件和程式嚴格。不得向參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對象收取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後直接或變相收取各種相關費用。
(五)降低行業協會商會偏高收費。行業協會商會要適當降低偏高會費和其他收費標準,減輕企業負擔。要合理設定會費檔次,一般不超過4級,對同一會費檔次不得再細分不同收費標準。行業協會商會要全面梳理服務項目收費情況並向社會公開。列入行業協會商會基本服務項目的,不得再另行向會員收取費用。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盈餘較多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不得以強制捐贈、強制贊助等方式變相收費,對保留的收費項目,切實提高服務質量。
二、強化自律意識,推進信用體系建設
(六)建立行業協會商會誠信承諾和自律公約制度。行業協會商會要向社會公開誠信承諾書,重點就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作出承諾。行業協會商會要適應行業發展趨勢和要求,按照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制定自律公約,廣泛徵求會員企業、行業管理部門等多方意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行業協會商會要按照《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自覺規範收費行為,提升行業自律水平。
(七)建立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各級行業協會商會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組織開展收費信息集中公示的要求,依託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指導,國家信息中心主辦的“信用中國”網站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公示系統”,集中公示並定期更新收費項目、收費性質、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依據等信息,建立收費信息主動公開長效機制。公示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並作為價格監督檢查機構開展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檢查的重要參考依據。
(八)建立行業協會商會失信黑名單管理制度。將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行為記入其誠信檔案,並記入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個人信用記錄。建立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行為黑名單,相關信息納入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建設的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協同監管,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在政府購買服務、年檢、評先評優等方面進行限制,進一步提高行業協會商會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不願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覺守信的正確導向。
(九)發揮第三方評估的引導監督作用。修訂行業協會商會評估標準,將收費標準制定程式、會費層級設定、分支機構收費、收費信息公示等情況納入評估指標體系,發揮好第三方評估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的引導和監督作用。加強信息公開,及時發布行業協會商會評估等級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十)規範行業協會商會發展會員行為。行業協會商會要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不得依託政府部門、利用壟斷優勢和行業影響力強制或變相強制入會、阻礙退會。對行業協會商會強制或變相強制入會、阻礙退會等行為,企業和個人均可向同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舉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行業協會商會要加強對會員構成的分類統計和動態管理,最佳化會員結構,進一步提高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一般吸收在全國有代表性的企業會員,省級行業協會商會一般吸收在本省有代表性的企業會員。
三、深化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加強綜合監管服務
(十一)著力消除行業協會商會利用行政影響力收費現象。深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業務主管單位在機構、職能、資產財務、人員管理、黨建外事等方面脫鉤,釐清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的職能邊界,切斷利益鏈條,建立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範、行為自律的社會組織,解決行業協會商會依附政府部門或利用行政影響力收費等問題。
(十二)加大對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行為查處力度。健全對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收費行為的綜合監管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民政部門要依照相關登記管理法規嚴格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審計機關依法對行業協會商會進行審計監督。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及價格行為加強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職業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行為強化監管。各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服務行為進行必要的政策指導,並履行相關監管責任。從嚴從實查處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並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有關部門依紀依規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責令撤換。
(十三)完善行業協會商會登記準入管理。批准設立行業協會商會,要加強對成立的必要性、發起人的代表性、會員的廣泛性、運作的可行性等方面審核,嚴把登記入口關。對業務範圍相似的,要充分論證,多方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管理部門意見。從會員區分、行業布局、登記層級等方面加強引導,從嚴審批,防止相似行業協會商會數量過多。抓緊研究制定行業協會商會直接登記的標準和辦法,進一步完善行業協會商會準入制度,加強源頭規範管理。
(十四)倡導企業務實理性入會和參加活動。企業應加強入會自我約束,按照自身生產經營實際需要,控制加入各級行業協會商會數量,做到務實、理性入會。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對各級法人單位加入行業協會商會情況進行規範化管理,確保各級法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參加行業協會商會活動。國有企業要結合落實突出主業、瘦身健體、提質增效等改革要求,進一步梳理加入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情況,規範管理。
(十五)完善向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應按市場機製成本合理核算對價,確保承接主體收支平衡且有適當盈餘;應及時按契約約定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費用,不得拖欠服務費或以其他非貨幣方式支付。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承接政府轉移職能中的行業性、專業性、技術性和輔助性職能,充分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行業協調等方面的優勢,切實提高服務能力、質量和水平。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國資委
2017年11月21日

內容解讀

按照《意見》規定,行業協會商會應全面梳理並規範現有會費標準,如存在總部及分支(代表)機構重複收取會費的,要立即無條件取消分支(代表)機構會費標準,不得繼續收取;以產銷量、企業規模等為基數收取會費的行業協會商會,要合理設定會費上限,會費標準必須調整為4檔及以下,要在合理測算基礎上確定每一檔次會費的明確金額,同一檔次按明確金額收取。
行業協會商會應規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按照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者義務的相關規定和自願有償服務的原則,在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按照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公允確定並公開收費標準,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強制服務並收費。
此外,行業協會商會要適當降低偏高會費和其他收費標準,減輕企業負擔。行業協會商會要全面梳理服務項目收費情況並向社會公開。列入行業協會商會基本服務項目的,不得再另行向會員收取費用。應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盈餘較多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不得以強制捐贈、強制贊助等方式變相收費,對保留的收費項目,切實提高服務質量。這位負責人說,行業協會商會要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不得依託政府部門、利用壟斷優勢和行業影響力強制或變相強制入會、阻礙退會。要加強對會員構成的分類統計和動態管理,最佳化會員結構,進一步提高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

實施效果

2018年,為落實《意見》,在全國性社會團體年檢中,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專門設計了調整規範會費的報表,提出工作要求,督促780餘家全國性協會商會清理規範會費。
在2018年第一批年檢工作中,民政部對未按規定調整規範會費的67家協會商會,專門就整改會費標準發出改進建議書,要求其在10月31日前整改完畢。
在執法查處中,民政部嚴肅查辦了利用評比達標表彰亂收費的協會商會。民政部分2批次公開通報批評部分協會商會亂收費行為,作出社會團體違規收費行政處罰案件2件,共罰沒442萬元;擬作出行政處罰案件3件,擬罰沒190萬元;正在調查處理的線索94條,涉及全國性社團41家,涉及金額4000餘萬元。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說:“《意見》發布以來,廣大協會商會按照《意見》要求,積極調整規範會費,主動降低過高收費,自覺停止違規收費。從第一批全國性社團年檢情況看,90%的協會商會都主動規範了收費行為。少數協會商會因各種原因沒有及時規範收費行為的,收到登記管理機關的整改通知後,都能承認錯誤,主動糾正,及時整改。”

存在問題

2018年,民政部在開展工作時也發現,少數協會自我規範、自我整改力度不夠,極少數協會商會仍有僥倖心理,頂風違規收費,數量雖然不多,金額雖然不大,但影響惡劣。各級民政部門必須繼續高度重視清理規範涉企收費工作,繼續加大對這項工作的宣傳、指導、管理、查處和曝光的力度,對違法違規收費的行業協會商會,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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