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是為了規範行業協會組織和行為,保障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11年11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2017年6月3日,根據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
- 發布機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1年11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 修訂日期:2017年6月3日
- 生效日期:2017年6月3日
政策全文,審議意見報告,條例說明,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協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章協會會員與組織機構
第四章協會職責
第五章協會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業協會組織和行為,保障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終止、開展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由同業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本條例所稱行業協會包括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業商會、同業公會。
第四條行業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市場秩序,增進會員的交流,協調行業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五條行業協會應當依法設立,堅持政會分開和自願入會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律發展。
第六條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健全內部組織、工作制度和管理機制,依法開展活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關政策,統籌規划行業協會布局,指導、協調和促進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行業協會的相關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業務主管單位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規範行業協會內部管理,指導行業協會開展活動。
第二章協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成立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履行登記手續。
第九條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國家現行行業分類標準或者按照產品分類、經營方式、經營環節以及服務功能等設立。行業協會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具有行業代表性。
第十條成立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協會章程。行業協會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式;
(八)終止的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行業協會的章程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表決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一條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在本省註冊登記的經濟組織可以申請加入行業協會。
在本省連續營業六個月以上的非本省註冊登記的企業分支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申請加入本省的行業協會。
第十二條行業協會可以依據章程和有關規定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章協會會員與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經濟組織,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和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等個人,承認協會章程,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同意,可以成為該協會會員。行業協會吸收個人會員加入的,個人會員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較多的行業協會,可以選舉產生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責。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職責由協會章程規定。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設會長(理事長)一人,副會長(副理事長)人數由協會章程規定。會長(理事長)為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行業協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人選,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選舉規則、任期和職權,由協會章程規定。
行業協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為專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逐步實現社會化、職業化。
第四章協會職責
第十七條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規範行為、反映訴求的職能,可以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根據需要從事下列活動: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國內外行業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評估論證、諮詢、交流、培訓、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本行業提出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調查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開展工作,組織企業參加應訴;
(四)代表行業和會員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制定並推動實施有關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產業政策的課題研究和政策效果評估,對行業準入條件及與本行業發展有關的決策提供諮詢論證,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根據授權或者委託,依法開展行業準入的資質、資格材料驗收工作以及認證、檢驗、鑑定等活動;
(七)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業內爭議處理規則,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督促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和管理;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行為,依據章程規定進行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十八條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非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他人入會;
(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覆核。
行業協會的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行業協會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協會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支持其自主辦會、依法獨立開展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扶持資金。
第二十一條實行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制度。
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委託行業協會草擬行業政策、行業規劃、行業規範準則、行業產品標準和服務標準;
(二)委託行業協會開展行業經濟運行分析預測,數據統計;
(三)委託行業協會代行實施國家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以及就業信息發布等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事項。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開展業務活動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支付相應費用。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行業協會評估活動,促進行業協會規範管理,提高社會公信力。鼓勵行業協會自願申請評估。
對行業協會進行評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或者資助、提供服務等途徑,籌措活動經費。
第二十四條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職能,需要收費的,應當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收費依據應當公開。
行業協會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當報經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行業協會對會員開展培訓收取的非經營性收費,可以向財政部門申領相關財政票據。
第二十五條行業協會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其財產根據章程規定和業務範圍使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條行業協會應當實行信息披露和會務公開制度。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誠信建設,建立會員誠信檔案。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應當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保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者行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
(一)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非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的;
(三)對會員實施歧視性待遇的;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他人入會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條行業協會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業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財產的,應當返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業協會登記、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組成的行業協會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業人員必須加入的行業協會,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8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舉行第二十二次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行業協會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的地位日顯突出。積極促進和保障行業協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對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協會自律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幾年來,在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重視下,我省行業協會得到了較快發展,作用日益增強。但與此同時,行業協會發展中仍存在著一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如法律法規不完善、行政依賴性強、組織機構不健全、自我管理能力弱等等。為此,根據我省實際,通過地方立法將行業協會的健康有序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是十分必要的。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我委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也提前介入,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有的已體現在條例草案中。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基礎較好,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但有些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一、關於適用範圍。條例草案第二條對適用範圍的表述不夠全面,建議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註銷、開展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二、關於立法指導原則。條例草案第五條對立法指導原則作了規定,但其中的“堅持市場化方向和政會分開”,並非行業協會本身可以做到的,將其作為行業協會應當堅持的原則不妥,建議作進一步斟酌。“堅持市場化方向和政會分開”是行業協會發展過程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應當在總則中單列一條,對其作出規範。
三、關於管理體制。政府機構改革後,已不按行業設立行政主管部門,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中的“行業主管部門”的概念不準確,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行業協會的相關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四、關於申請籌備行業協會條件。條例草案第十一條對申請籌備行業協會的條件作了規定,但其中的“五個以上發起人”、“同業組織數量的百分之十或者同業銷售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標準過低,易造成少數大型企業壟斷行業協會,排斥大量的中小企業參加行業協會,建議作進一步研究斟酌,以體現其科學性和合理性。
五、關於行業協會有關負責人產生方式、任期的規定。行業協會是自治組織,其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人數、產生方式、任期應由協會章程規定,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會長的任期及年齡不妥,建議對該條的內容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六、關於行業協會職能。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對行業協會的職能作了規定,共分列了九項,過於瑣碎,且第四項中的“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調整到第五項中更為合適,建議按照行業協會提供服務、規範行為、反映訴求等職能進行相應整合。
七、關於行業協會經營活動。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對行業協會的禁止性行為作了規定,但其中的第四項有關經營活動的規定,與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規定不一致,建議對該項內容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八、關於行業協會收費管理規定。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對存在壟斷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當報經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其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規定,與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有重複,且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相吻合,建議將該條修改為:“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職能的收費,應當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行業協會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
九、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中對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財產的行為,規定“應當返還,並按照章程的規定處理”的處罰過輕,一般情況下協會章程不會作出這樣的規定,且“返還”的表述不恰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行業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草案中有些條款內容、文字表述和條款次序,還需作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的行業協會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在提供政策諮詢、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體制不完善,使得我省行業協會應有的功能,特別是引領行業發展和市場主體自我約束的功能不能得到充分發揮,同時行業協會自身發展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和矛盾。江蘇省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省份,更應當重視行業協會的發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助推作用以及行業自律功能,因此,制定一部促進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規範行業協會行為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第一,為行業協會的改革和發展提供法律支撐的需要。目前,規範行業協會運作的法律依據僅有1998年修訂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該條例規範的主體雖然涵蓋了各類社會團體,但是沒有考慮到各類社會團體的差異性。與學會、研究會等其他社會團體相比,行業協會與市場經濟的緊密關係使其具有獨特的經濟屬性,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普遍適用性使得行業協會的經濟屬性無法充分反映,進而無法對行業協會進行準確定位。因此,出台有關行業協會運作、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可以為本省行業協會規範運作和順利發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要求“有關部門要總結經驗,並借鑑已開發國家的有益做法,做好立法調研和法律法規起草工作,將行業協會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據了解,目前已有上海市和廣東省出台了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此外,有23個省(市)、自治區出台了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政府規章和政策檔案。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發布實施,對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範行業協會行為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
第二,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的需要。長期以來,行業協會的地位並不十分明確,行業協會的職能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一些行業協會的行政色彩仍然較濃,沒有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職能轉變中總有“尾巴”難以割捨。要根本改變這種狀況,真正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政會分開,就必須把適合行業協會行使的職能轉移或者委託給行業協會,儘快培育和發展一批運作規範、功能完備、作用顯著、熟悉行業情況、公信力強的行業協會。制定《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明確行業協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理順政府與行業協會之間的關係,明確界定行業協會職能,不僅有利於行業協會的改革和發展,而且有利於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更符合省委省政府社會管理創新的新要求。
第三,促進行業協會依法管理、規範運作的需要。行業協會由政府向市場、由行政性向民間性的轉變,需要打破一些陳舊的框架,進行利益調整,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規範。目前,行業協會的發展、運作和管理中,存在著政會不分、職能不清、行業集中度不高、代表性不強、機制不完善、運作不規範等問題,直接影響了行業協會指導、引導、協調、約束以及維護會員權益等功能的充分發揮。因此,儘快出台《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對於推動本省行業協會發展,逐步縮小行業協會發展的地區性差異,逐步解決行業協會發展的結構性矛盾,提高行業協會素質,增強服務能力,促進和保障行業協會依法管理、規範運作,最大限度地發揮行業協會的各項功能,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7年10月,省發展改革委成立《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草案)》起草小組,開展立法調研,編印《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政策及法規彙編》,著手起草《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草案)》文本。此後,分別在南京、無錫、揚州等地召開了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參加的座談會,廣泛徵集對該草案的修改意見,赴外省(市)考察了解行業協會地方性法規出台和執行情況,還專門徵求了省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多次進行修改,並將草案的徵求意見稿載入於省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經反覆論證、修改,最終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於2011年2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初步審核修改後,書面徵求了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以及13個設區的市政府的意見。在消化、吸收相關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並再次徵求省政府有關組成部門和部分直屬機構的意見。2011年6月上旬,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赴南京、鹽城等地進行調研,實地考察了有關行業協會的發展現狀,專門聽取了部分行業協會代表對行業協會發展以及《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並在鹽城市召開了由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代表參加的座談會。針對有意見分歧的省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價格等部門,省政府法制辦於6月15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處理相關意見。在此基礎上,經過進一步研究和論證,消化、吸收相關意見,修改、完善有關條款,最終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2011年7月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政會分開
行業協會與行政職能部門脫鉤,可以從源頭上解決行業協會存在的行政依附性強、職責不清、運行不規範等問題,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財務等與政府及其他國家機關分離,是落實行業協會獨立辦會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業協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為此,《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行業協會堅持市場化方向和政會分開的原則,實現民主管理,行為規範,自律發展。”
(二)關於行業協會的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
目前,行業協會的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較為明確。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民政部門負責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社會團體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為此,《條例(草案)》在第七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行業協會的相關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省發展改革委“三定方案”的規定,省發展改革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指導和協調行業協會發展。為此,《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關政策,統籌規划行業協會布局,指導、協調和促進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
(三)關於現職公務員在行業協會中任職問題
現職公務員是否可以在行業協會中任負責人,即擔任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一直是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較為關注的問題。為了堅持行業協會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7號)等檔案要求,同時參考廣東、上海等地的相關規定,《條例(草案)》在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現職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任領導職務,確需兼任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四)關於行業協會的職責和禁止事項
行業協會作為重要的社會中介組織,具有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協調爭議的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行業協會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在現階段對行業協會的職能作一些引導性的規定,有利於行業協會的實際運作、保證政府部門支持行業協會履行自身職責,同時也為行業協會今後職能的開拓發展預留了空間。根據我省有關行業協會辦會的情況和實踐經驗,並借鑑廣東省、上海市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條例(草案)》在第十八條明確:“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規範行為、反映訴求的職能”,並列舉了行業協會可以從事的九類活動。同時,考慮到行業協會是社會自治組織,為保證行業協會的公正性,避免行業協會實行行業壟斷或者實施損害會員單位、非會員單位、消費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條例(草案)》在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行業協會禁止從事的六類活動。
(五)關於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制度
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將適合於行業協會行使的職責委託或者轉移給行業協會,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轉變職能的必然趨勢。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對行業協會受政府委託開展業務活動或提供的服務,政府應支付相應的費用,所需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規定,《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二條明確:“實行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制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開展業務活動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支付相應費用。”
(六)關於行業協會的自主管理
行業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為了規範行業協會的自主管理行為,《條例(草案)》第五章從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會費收取、財務管理、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對行業協會的誠信建設也提出了相應要求,在《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中規定:“行業協會實行信息披露和會務公開制度。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誠信建設,建立會員誠信檔案。”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先界定了行業協會的概念,明確由同業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為本條例所稱的行業協會。同時,鑒於目前我省行業商會在經濟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且大部分行業商會已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與行業協會在性質、職能管理等方面具有極為相似的屬性,僅僅名稱不同,數量上也已占“半壁江山”,根據我省實際,條例將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行業商會、同業公會也納入條例調整範圍,賦予行業商會、同業公會與其他行業協會同等的法律地位。
合理確定申請籌備行業協會條件,明確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作為行業協會發起人。
對於申請籌備行業協會的條件,條例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增加規定了申請籌備行業協會應當有五個以上發起人,發起人為本省註冊登記並連續經營二年以上的同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時,考慮到目前我省農村經濟行業中有不少農村承包經營戶,其經營規模、產業也做得較大,具備領軍資格,為此,條例對連續經營二年以上的農村承包經營戶也賦予了其可以作為申請籌備行業協會發起人的資格。此外,基於目前我省行業協會在發展、運作中存在著行業集中度不高,代表性不強,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條例還進一步規定了發起人和其他申請入會者的條件,即必須滿足達到本行政區域內同業組織數量的百分之十或者同業銷售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人選。
確立行業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等職責,明確行業協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他人入會。
根據我省有關行業協會辦會的情況和實踐經驗,條例明確了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規範行為、反映訴求的職能,並列舉了行業協會可以從事的八類活動。同時,考慮到行業協會是社會自治組織,為保證行業協會的公正性,避免行業協會實行行業壟斷或者實施損害會員單位、非會員單位、消費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條例還進一步規定了行業協會禁止從事的七類活動,包括不得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非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他人入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等。
完善行業協會機制,促進行業協會依法管理、規範運作。
行業協會由政府向市場、由行政性向民間性的轉變,需要打破一些陳舊的框架,進行利益調整,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規範。目前,行業協會的發展、運作和管理中,存在著政會不分、職能不清、機制不完善、運作不規範等問題,直接影響了行業協會指導、引導、協調、約束以及維護會員權益等功能的充分發揮。本條例對以下幾方面作了有針對性的、可操作的規定,以有效保障工作開展和各項機制的完善,促進行業協會依法管理、規範運作。
●政府設立行業協會專項扶持資金省委、省政府在《關於實施社會管理創新工程切實加強民眾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指出,要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設立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為了扶持行業協會健康發展,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支持其自主辦會、依法獨立開展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扶持資金。
●積極推行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制度。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將適合於行業協會行使的職責委託或者轉移給行業協會,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轉變職能的必然趨勢,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政策,將進一步提高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開展公益服務和中介服務的能力。為此,條例規定了我省實行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制度,細化了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的具體事項:委託行業協會草擬行業政策、行業規劃、行業規範準則、行業產品標準和服務標準;委託行業協會開展行業經濟運行分析預測,數據統計;委託行業協會代行實施國家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以及就業信息發布等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事項。
●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評估活動,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不得收取費用對行業協會開展評估活動,將有利於促進行業協會規範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社會公信力。
●建立健全會費收取、財務管理、監督及誠信制度為了規範行業協會的自主管理行為,條例在行業協會的會費收取、財務管理、監督及誠信建設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職能,需要收費的,應當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收費依據應當公開;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當報經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目前,行業協會開展會員培訓服務比較普遍也十分必要,但在收費時,無法向會員提供相應票據,給工作開展帶來不便。為解決這一問題,支持行業協會順利開展工作,條例規定行業協會對會員開展培訓收取的非經營性收費,可以向財政部門申領相關財政票據。
該《條例》在5個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明確提出了政會分開。行業協會與行政管理部門脫鉤,可以從源頭上解決行業協會存在的行政依賴、職責不清、運行不規範等問題。
二是明確界定了行業協會的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條例》第7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關政策,統籌規划行業協會布局,指導、協調和促進行業協會的改革與發展。
三是明確規定了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責。《條例》在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中,分別規定了其可以從事的八項活動以及禁止從事的7項活動。
第四,明確提出實行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制度。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凡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開展業務活動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支付相應費用。
第五,明確規定了行業協會的自主管理。《條例》第五章對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財務管理、勞動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同時要求協會應當實行信息披露和會務公開制度,加強誠信建設,建立會員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