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深圳市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是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 發布單位: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2〕332號)要求,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制定了《深圳市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並按要求報送工作開展情況。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檔案全文

深圳市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貫徹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印發〈廣東省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2〕332號),推動降費減負各項政策落到實處,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決定在全市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堅決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為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紓困解難。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圍繞當前涉企收費存在的突出問題,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電氣、地方財經、金融、行業協會商會等領域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專項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建立協同治理和聯合懲戒機制,重點查處落實降費減負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違規設立收費項目、不按要求執行國家和省出台的惠企收費政策等行為,堅持對違法違規收費行為“零容忍”,切實減輕各類市場主體的不合理負擔。
  二、重點任務
  (一)交通物流領域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專項整治。重點整治水運、公路、航空、鐵路等領域落實助企紓困有關降費優惠政策不到位、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費用或重複收費、為規避政策規定拆分收費項目、不執行或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等問題。查處部分企業利用承擔疫情防控任務巧立名目違規收取多種費用、隨意提升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等行為,嚴禁有關單位以疫情防控為名向交通物流企業實行強制攤派等,切實保障貨運物流暢通高效。加大海運收費監管力度,督促船公司、港口、船代、貨代、堆場、報關等環節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和標準公示制度,依法查處不按公示價格標準收費、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
  (二)水電氣領域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專項整治。加強供水供電供氣領域紅線內外接入、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維護維修領域等價格監管,重點整治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利用壟斷地位轉嫁應由自身承擔的費用、自定標準自設項目收取費用、對計量裝置及強制檢定違規收費等行為。重點整治非電網直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違規加價等問題,查處以用電服務費等名義向用戶重複分攤收費、未落實電價收費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費用不徹底不及時等行為,嚴禁非電網供電主體收取的供電價格高於自身與電網企業結算的電價。
  (三)財經領域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專項整治。重點整治降費減負助企紓困政策未有效落實、採取打折扣搞變通方式侵蝕降費減負紅利、相關政策紅利未及時有效惠及市場主體等問題,嚴禁違反收費基金立項審批許可權自立名目收費、擴大收費範圍、提高徵收標準等,確保取消、停徵、免徵及降低徵收標準的收費基金落實到市場主體。督促指導各級政府和下屬單位加強財政收支預算管理,嚴肅查處違規下達收入目標任務、違規以財政支出方式實施與企業繳納稅費掛鈎的返還政策、徵收過頭稅費、集中開展逐利式亂檢查亂罰款、向市場主體強制或變相攤派等加重市場主體負擔的行為,堅決禁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問題。
  (四)金融領域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專項整治。重點整治商業銀行未按規定披露服務價格信息、超出價格公示標準收費、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費等問題,查處利用優勢地位轉嫁應由銀行承擔的費用、貸款強制捆綁金融產品或服務、未落實國家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銀行服務收費優惠政策和措施、執行內部減免優惠政策不到位等行為,督促銀行不折不扣落實減免服務收費、減輕企業負擔等政策要求,規範服務價格管理和收費行為,進一步加強服務合作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五)行業協會商會及中介機構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專項整治。在已有清理整治工作基礎上,開展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問題“回頭看”,重點整治行業協會商會利用行政委託事項及其他行政影響力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入會並收取會費、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以及強制或誘導企業參加會議、培訓、展覽、考核評比、表彰、出國考察等收費活動,強制市場主體為行業協會商會贊助、捐贈,強制市場主體付費訂購有關產品等行為,督促行業協會商會進一步規範會費、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等。嚴肅查處中介機構超過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違規收費、向市場主體轉嫁應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費用、將行政審批事項轉中介服務並收費等行為。
  三、工作職責
  市發展改革委:統籌推進專項整治各項工作,梳理匯總全市工作開展情況和經驗做法,及時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牽頭負責水電氣領域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專項整治工作。
  市民政局:牽頭負責行業協會商會及中介機構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專項整治工作。
  市財政局:牽頭負責財經領域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專項整治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交通物流領域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專項整治工作。
  深圳銀保監局:牽頭負責金融領域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專項整治工作。
  深圳海關、深圳市稅務局、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設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審計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口岸辦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牽頭部門做好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專項整治相關工作。
  四、方法步驟
  專項整治行動分為四個階段:
  (一)部署準備階段(2022年8月)。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制定深圳市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並印發實施。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全面梳理本領域出台的涉企收費政策,同步做好已出台涉企收費優惠措施的政策解讀,加強對違規收費問題的摸排。
  (二)自查自糾階段(2022年8月-9月)。由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深圳銀保監局、市民政局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作方案,對交通物流、水電氣、財經、金融、行業協會商會等領域的相關收費主體開展自查自糾,深入摸排投訴舉報線索及相關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糾正規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督促做好問題整改落實。各專項整治牽頭部門要認真分析相關領域的自查自糾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於9月20日前形成自查自糾情況報告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三)聯合檢查階段(2022年10月)。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根據有關問題線索和自查自糾情況,對重點部門、重點領域涉企收費情況實地開展抽查檢查。對實地抽查發現的涉企違規收費項目要嚴肅整改、堅決取消,對違規收費主體綜合採取市場監管、行業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予以聯合懲戒,對情況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公開曝光。總結有關部門落實降費減負、推動收費政策惠企利民好的經驗做法,加大宣傳推廣力度。
  (四)總結評估階段(2022年11月)。各有關部門要系統總結專項整治行動成果,對發現問題和整改落實情況等開展評估,深入分析涉企違規收費問題深層次原因,研究提出建立完善長效監管機制的意見建議。各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總結評估情況及有關牽頭部門開展的專項整治行動總結,於11月10日前報送市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後報告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協調、部門配合、上下聯動,強化對清理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口岸辦、市市場監管局、深圳銀保監局等部門組成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牽頭負責全市專項整治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相應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負責本領域專項整治工作,要建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工作機制,並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的清理整治工作。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責任擔當,按照專項整治行動統一部署開展工作,切實擔負起本部門本行業清理規範涉企收費的主體責任,統籌謀劃、細化分工、責任到人,全面開展違規涉企收費整治工作,以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為導向,堅持邊整邊改、標本兼治,研究解決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問題,把清理整治工作抓緊抓實抓到位。
  (三)強化政策宣傳。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的宣傳,充分利用政務網站、新型社交媒介等媒體資源,多途徑宣傳報導涉企違規收費整治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工作動態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促進整治行動取得實效。
  (四)加強督促交流。專項整治行動期間,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情況調度,建立動態工作交流制度,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深圳銀保監局、市市場監管局要定期調度相關領域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及檢查情況,及時通報協調相關重點難點工作,交流專項整治工作經驗做法,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線索要及時按程式移交有關部門,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穩步推進、按期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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