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2005年9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10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5年9月17日
  • 公布時間:2005年10月19日
  • 開始施行時間:2006年1月1日
修改決定,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修改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更好地服務改革,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對省本級現行有效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4件規章,同時對下列17件規章進行修改:
修改下列省人民政府規章
對《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七條第二、三款合併修改為:“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範行業協會管理等工作。”
2.刪除第九條第二款。
3.將第十二條修改為:“行業協會成立後,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4.刪除第二十條中的“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第三十條第二、三款中的“業務主管單位。”
5.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行業協會的會費標準根據為會員提供服務所需的合理開支和會員的承受能力確定,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決定。”
6.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的“業務主管單位”修改為“行業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發揮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經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業經濟組織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協調會員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行業協會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行業協會遵循政會分開、自主辦會、民主辦會的原則。行業協會的正常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業協會的發展納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將行業協會能夠自律管理的事務逐步轉移由行業協會承擔,支持和保障行業協會獨立開展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依法組建協會,促進、扶持行業協會健康發展。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積極發起組建、加入行業協會,認真履行會員職責,並在資金、人員、辦公條件等方面為行業協會提供支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依法授權的組織是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共同做好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範行業協會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促進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行業協會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對為行業協會組建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登記
第九條 行業協會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或者產品分類標準為依據設立,也可以以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功能等為依據設立。
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複設立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業協會。
第十條 設立行業協會的條件和程式,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執行,有關事項應當符合下列具體規定:
(一)具有6個以上在本地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本行業連續開展活動2年以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作為發起人;
(二)吸收的會員占本地同行業經濟組織總數20%以上,或者同行業營業總額50%以上;
(三)組織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具有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五)名稱中標明“行業協會”、“協會”或者“商會”字樣,並表明所屬行業;
(六)章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明確行業協會活動經費的籌措渠道及保障措施,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召開聽證會,對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的必要性、宗旨、業務範圍和相關經濟組織的意願等情況進行聽證。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成立後,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或者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按照有關規定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三章 會員和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同一行業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經營規模的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入會權。入會的條件由章程規定。
行業協會可以吸收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入會,但專家學者入會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章程應當對會員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具體規定,保障會員權利、義務平等。
任何會員不得利用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剝奪或者限制其他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較多的,可以依照章程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按章程規定召開。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員提交的議案;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行業協會的解散和清算;
(八)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依照行業協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
理事人數較多的可以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及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依照行業協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者監事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設會長,會長是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工作2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記錄;
(三)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四)沒有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設秘書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由理事會決定聘任,也可以按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產生。秘書長是行業協會的專職管理人員,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處理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 行業協會設秘書處,作為其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當逐步職業化,實行聘用制或者會員單位派駐制。行業協會應當與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為其專職工作人員辦理基本社會保險。會員單位派駐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享受原單位工資、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行業協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納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基本社會保險範圍。行業協會中具備申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職稱評審,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不得從同一單位產生。
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財務應當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團體相分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現職國家公務員和依法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的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
第四章 工作職能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行業協會應當認真履行章程所規定的職責,積極開展有利於促進行業發展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行業協會根據章程和本行業的具體情況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業規劃、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發展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依照法定程式向政府和有關機關提出建議;
(三)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新技術及新產品推介等活動,參與等級考核、鑑定,協助開展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四)代表本行業的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措施的調查、應訴工作和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五)制定並負責實施行業內部爭議處理規則,協調本行業與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生產經營事宜,協調本行業產品、服務的價格,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和良好的出口秩序;
(六)按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及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標準的建議,並參與制定、修訂有關標準;
(八)申請註冊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供其會員使用;
(九)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章程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依法承擔公共事務,或者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相應事務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行要求入會;
(二)通過制訂行業規則或者以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三)向會員亂收費、亂攤派,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四)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五)以營利為目的,開展與本行業經營業務相同的經營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業規則,所提供的產品、服務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進行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可以依據協會章程、行業規則採取警告、批評、同業制裁、開除會員資格等措施。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行業協會對本行業進行違法經營的非會員單位,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會員對行業協會的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覆核,或者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非會員組織和個人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行業協會予以變更,也可以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訴訟。
第五章 經費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從事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的事務所獲得的報酬;
(三)在章程規定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行業協會的會費標準根據為會員提供服務所需的合理開支和會員的承受能力確定,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支出項目:
(一)開展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的費用;
(二)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補貼;
(三)理事會同意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行業協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其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其財產,不得將其財產挪作他用。
行業協會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時,不得要求行業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及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建立自己獨立的財務和銀行賬戶。
行業協會在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年檢時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行業協會應當接受會員、監事、捐贈人、資助人對經費收支和財務會計報告情況的查詢,並確保相關資料真實、完整。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財務檢查。
行業協會註銷清算、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並將監督檢查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檢查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行業協會和相關人員提供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並依法查閱、複製或者予以登記保存;
(二)要求行業協會和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行業協會停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和協助要求。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行業協會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未經登記的組織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行業協會違法從事活動的,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舉報,相關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對縣市區、鄉鎮、村三級區域內服務於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銷售的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其發展,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適當放寬登記條件,簡化登記程式。
第三十七條 由經濟鑑證類中介機構組成的行業協會或者法律、法規規定執業人員必須是會員的行業協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行業協會,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一年內依照本辦法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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