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行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行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為規範我市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促進行業協會的健康發展、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行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2006年12月31日
  • 對象:青島市人民政府
  • 屬性:常務會議審議
基本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2006年12月3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月1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促進行業協會的健康發展,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由本市同業經濟組織、相關單位和個人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自願組成,經依法登記,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市、區(市)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政府相關部門是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共同做好規範行業協會管理和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大力促進、依法規範行業協會的發展,支持其依法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開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實行自願入會、自理會務、自籌經費。
第七條 行業協會的發起人應當具有行業代表性。
行業協會既可依據國家行業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依據產品類型、經營環節、服務功能等方面標準設立。
第八條 同一行業協會應當實行統一的入會標準,保證不同區域、所有制、經營規模的經濟組織和相關單位,享有平等加入行業協會的權利。
第九條 行業協會的成立、變更、註銷,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聽證會,對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的必要性進行聽證。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與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和財務相分離。
在職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和其他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中兼職。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辦事機構,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行業協會的主要負責人和秘書長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契約管理。對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應當給予辦理相關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助、開展服務或承辦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委託事項等合法途徑籌措經費。
行業協會應當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實行獨立核算。
行業協會經費使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協會的章程,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的監督。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根據相應法律、法規、規章開展以下工作:
(一)行業調研、統計、信息收集;
(二)參與制定或修訂行業產品的技術、質量等標準,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三)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對外交流、會展招商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四)代表行業會員進行反傾銷、反壟斷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相關調查申請;
(五)制定並負責實施行業內部爭議處理規則,協調本行業與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組織的關係;
(六)進行行業自律,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提出涉及行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的建議;
(八)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行業利益的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或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擔工作應當支付相關費用,並及時對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成立的行業協會,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於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本辦法進行規範,並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