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股權與創業投資行業協會章程

青島市股權與創業投資行業協會章程性質是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屬於外國或者國際非營利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股權與創業投資行業協會章程
  • 外文名: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 of Qingdao
  • 性質: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
  • 屬於:外國或者國際非營利組織
簡介
青島市股權與創業投資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青島市股權與創業投資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 of Qingdao,縮寫:VCPEAQ。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青島市內從事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行業相關經濟組織以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作為單位會員加入外國或者國際非營利組織,需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按照國家有關外事工作的規定審批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 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組織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青島市嶗山區科苑緯一路1號國際創新園B座2303室 郵政編碼:266101。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按照“公正、團結、服務、創新”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創業企業和從事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相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的發展。
本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創業企業、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不採取維持價格、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不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六)不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與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和配合。
(二)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規範市場秩序。
(三)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
(四)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訂,參加政府重大決策聽證會,參與行業重大投資調研論證。
(五)接受政府授權或委託開展的行業重大課題研究,以及其他業務活動或服務。
(六)在委託與授權事項範圍內必要的行檢、行評。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和分析,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發布行業信息,提供相關分析報告。
(七)為推動行業發展,搭建政府、行業機構及創業企業對接交流平台,自行組織籌辦的相關會議活動;以政府或有關部門名義舉辦的對接會等活動的組織與籌辦。
(八)為會員及創業企業提供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有關的經濟、信息、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交流、諮詢和培訓等服務。
(九)為地區培養創投行業人才。
(十)應由行業協會行使或協助行使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本行業企業、相關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經費收支或會議決議等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質詢、申請答覆的權力;
如果理事會或會員大會置之不理或答覆結果不滿意的,會員有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
(七)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改名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由本會辦理相應手續。
會員如果1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創業企業利益或行業形象,或者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可以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十八條 本會制定會員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會員大會的召開、選舉和表決程式,會議記錄的一般內容,會議決議的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會員大會對理事會的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會員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屬檔案,由理事會擬定,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九條 本會每2年召開換屆大會。
選舉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更換產生,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親自出席理事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可以從理事中民主選舉產生,也可由理事會從社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可連聘連任。
本會會長與秘書長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有影響的人士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當選後任職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
(四)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卸任或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本會秘書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履行相關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給予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會員單位派駐本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組織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自清算結束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組織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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