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醫藥行業協會

湖南省醫藥行業協會

湖南省醫藥行業協會是經省經委批准,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註冊登記,於2002 年7月29日正式成立,是以湖南省內醫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為主,自願組建的行業性社團組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現有團體會員160 多家,是一個跨地區、跨系統、跨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醫藥行業協會
  • 外文名:Hunan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 正式成立:2002 年7月29日
  • 性質:醫藥行業協會
協會組成,協會機構,協會指導思想,協會宗旨,協會業務範圍,協會工作方針,協會網站,協會章程,

協會組成

團體會員涵蓋醫藥工業、商業、零售連鎖、醫療器械、製藥機械、中藥材及加工、保健品、生物技術、科研院所及大專院校等,為促進湖南醫藥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促使醫藥產業成為全省六大類快速發展的優勢產業之一。2009 年,湖南醫藥工業總產值達320 億元,居全國第14位,較2005 年前移了6 位,為2005 年的3 倍多,年增長高達35.8%。特別是藥用輔料的產品數量、產地規模均躍居全國首位。醫藥商業銷售總額超過350 億元,居全國第八位,5 家連鎖企業進入全國50 強。
湖南省醫藥行業協會標誌湖南省醫藥行業協會標誌

協會機構

協會組織機構:協會組建成立了政策協調委員會和醫藥工業專業委員會、醫藥商業專業委員會、醫藥零售專業委員會、製藥機械與醫藥器械專業委員會、中藥飲片專業委員會。協會常設機構設有辦公室(含財務)、會員部、信息部、事業發展部、諮詢培訓部、醫藥投訴站等部門。

協會指導思想

協會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改革調整和規範發展。並在實踐中,積極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式,在政府職能轉變中,努力當好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協助政府逐步實現從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

協會宗旨

協會宗旨:堅持以“服務、代表、協調、自律”為基本職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令,為企業、行業和政府服務,推行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綜合實力和競爭力,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振興和發展湖南醫藥產業,為推進湖南醫藥事業的繁榮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做貢獻。

協會業務範圍

協會業務範圍:行業管理、信息服務、諮詢服務、市場調查、人才交流、諮詢評估、智慧財產權保護、資質認證、行業名特優新產品評審、編輯出版刊物、開展專業培訓、舉辦展覽展銷會、組織交流合作等。

協會工作方針

協會堅持以“服務”為宗旨和“面向行業、堅持服務、形式多樣、多做實事”的工作方針,堅持貫徹民主辦會的原則,積極提高自身素質,自覺加強作風建設,不斷推進協會工作。年來,在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GMP和GSP認證、藥品招標採購、藥品價格管理、藥品委託加工、藥品監管、醫療體制改革等方面,代表行業的共同利益,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溝通和呼籲,提出一系列頗有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得到了政府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和肯定,充分發揮了協會橋樑紐帶和參謀助手的作用。協會先後被湖南省民政廳評為“湖南省先進民間組織”;被省新型工業化領導小組、省扭虧增盈領導小組評為“2009年湖南省‘促進合作、擴大銷售’紅旗單位”;被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認定為“省中小企業核心服務機構”。

協會網站

為了更好地為各會員單位提供優質服務,湖南省醫藥行業協會於2011年5月與湖南經橋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聯合籌建了“湖南醫藥線上”網。
全國第一家省級藥品流通行業協會----湖南省藥品流通行業協會於2011年12月28日在長沙正式成立。協會的成立是湖南省藥品流通行業發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湖南省藥品流通行業協會成立後,將大大增強政府與企業、企業與科研院所、企業之間、企業與用戶的溝通、交流和合作,進一步完善藥品流通行業管理體制和市場機制,促進湖南省藥品流通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使藥品流通行業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會上,省商務廳市場秩序處處長姜衡舒宣讀了《湖南省商務廳關於同意籌備成立協會的審查意見》、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常立憲宣讀了《省民政廳關於同意籌備成立協會的批覆檔案》、協會籌備組負責人作了籌備工作報告。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南省藥品流通行業協會章程》、《民主選舉制度》、《會長輪值制度》、《會費收取標準與管理辦法》。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包括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和秘書長,並聘任副秘書長。當選會長向協會顧問頒發了聘書。
省商務廳副廳長吳宜彪、省藥監局局長張光榮、省政府秘書長王光明到會並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講話。吳廳長在講話中深刻闡述了成立湖南省藥品流通行業協會的重要意義,並對協會成立後的工作重點提出了要求。
商務部市場秩序司等單位對協會的成立發來了賀電,表示祝賀並寄予厚望。

協會章程

湖南省醫藥行業協會章程
(經2010年08月湖南省醫藥行業協會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修改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湖南省醫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Hunan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縮寫:HPP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檔案要求組建。是由全省醫藥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相關經濟組織自願參加組建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形式的省級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的參謀和助手,是為企業協調和服務的中介組織,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循“面向行業、堅持服務、民主辦會、自主發展”的方針,以“服務、代表、協調、自律”為基本職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令,為企業、行業和政府提供服務,推行行規行約,強化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公平、公正的競爭秩序,促進行業科學技術進步,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增強企業競爭力和綜合實力,振興湖南醫藥產業,促進湖南醫藥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管理單位是湖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協會接受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湖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協會的註冊資金為叄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協會住所在長沙市。
第二章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 協會的任務:
(一)緊密結合行業實際,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傳達、貫徹政府的意圖,當好政府的參謀助手,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
(二)積極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呼聲、願望和要求,向政府提出有關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向政府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利益。
(三)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本行業發展方向、行業布局和行業發展戰略規劃等建議。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和實施湖南省醫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四)制定和貫徹本行業的“行規行約”,開展行風行規的評議和行業自律的檢查,開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維護行業形象。協調會員和會員之間、會員和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提倡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
(五)加強信息服務,建立信息網路,收集、整理、匯總和分析國內外有關科技、經濟管理、市場等信息資料,及時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進行市場分析、預測。編輯出版有關刊物、信息資料、彙編等,為會員提供政策導向、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情報。
(六)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有關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開展重要產品的質量認證諮詢服務,以及全行業產品質量的自律監督工作。
(七)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省內有關規定,組織對本行業新辦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進行可行性前期諮詢、調查和分析,提出相關建議和意見,供政府部門和會員參考。
(八)受政府委託,協調和擬定除政府管理價格和經營者定價以外的藥品價格,並對價格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制止價格壟斷和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
(九)積極推進名牌戰略,組織行業名優產品的培育和評選,組織行檢行評,推薦行業內著名商標、名牌產品、新特優產品、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等。
(十)開展技術諮詢、培訓、交流、合作。推動“產學研”聯合,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新技術、新產品成果鑑定、信息發布和推廣套用,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本行業科學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
(十一)開展行業協作活動,加強行業之間的協調聯繫,推進聯合。針對行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分析,積極探索企業改革與發展的新思路,促進醫藥行業和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組織開展行業內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經驗交流和培訓活動,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素質,推動管理創新,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
(十二)組織開展本行業優秀企業、企業家和醫藥產品的宣傳推廣活動,組織參加和舉辦醫藥展示會、博覽會、展銷會及有關新聞發布會等,為擴大省產藥品的市場覆蓋率和占有率、活躍醫藥市場、推動醫藥經濟發展服務。
(十三)組織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行業學術研究、交流、考察活動,舉辦各類中短期專業培訓、崗位培訓以及相關技術職稱的考評工作。
(十四)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聯繫、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的管理、生產、技術、經濟和貿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對外考察學習、經驗交流和研討等活動,參加國際專業會議等有關活動,接待外來訪問團組。
(十五)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經濟組織、會員所委託的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和本協會宗旨允許的、適合社團法人開展的經濟互助和相關的經營活動。
第九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行業管理、信息服務、諮詢服務、課題調研、行業調查、人才交流、諮詢評估、智慧財產權保護、資質認證、行業名特優新產品評審、編輯出版刊物、開展專業培訓、舉辦展覽展銷會、組織交流合作、協調企業之間和企業與政府之間關係、接受政府委託交辦的有關工作等。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凡在湖南省境內從事醫藥教學、研究、開發、基礎與臨床、設計,藥品、醫療器械、製藥機械、生物技術產品、衛生材料、藥用原(輔)料、藥包材、藥用化工、保健品的生產與流通,中藥材種植、加工與銷售,醫藥信息及相關技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相關經濟組織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願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協會章程;
(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醫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表和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對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組織的有關活動享有優先參加權和優惠權;
(四)有要求本協會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和通過協會向政府反映自身願望及要求的權利;
(五)有取得本協會發布的各種信息、情報資料和要求協會組織專家進行各種會診、諮詢的權利;
(六)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承擔本協會委託或交辦的工作;
(三)按規定準時繳納會費;
(四)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行業有關資料和報表;
(五)積極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六)自覺遵守會員大會通過的“行規行約”,嚴格自律和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第十五條 會員因下列情況可申請退會或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予以勸退、除名。
(一)自行停產或轉產;
(二)單位破產或被依法撤銷;
(三)無故拖欠會費一年,經催交兩次仍不繳納的;
(四)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不執行協會決議,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五)有嚴重違法行為,或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損害本協會和行業名譽的;
(六)向本協會自行遞交書面退會函件的。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按協會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確定協會宗旨、工作方針,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重大聘任和重大事項及工作;
(六)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
(七)審議並通過會員和理事會提交的議案;
(八)章程賦予的其它權力。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表決通過高級顧問、名譽會長、顧問、專家等名單;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本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定和撤消;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九)制定協會年度及中期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討論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中第一、三、四、六、七、八、十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會長會。會長會由常務理事推選產生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至少每個季度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會長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預決算;
(二)討論和制訂協會的工作計畫、工作總結,檢查協會日常工作開展情況;
(三)決定協會有關重大事項;
(四)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秘書長等;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超過兩屆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會長指定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
(二)組織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閉會期間,主持協會日常重要活動,協調協會與各部門、機構的關係;
(五)研究解決秘書處提出需要及時解決的問題;
(六)會長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等有關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專職)一人,副秘書長(兼職)若干名,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若干工作部門。在會長的領導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工作部門、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工作部門、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討論決定和聘任;
(四)決定各工作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和區域性協會。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工作委員會是協會的內部組成部分,隸屬於協會領導。根據協會的主要任務,各專業工作委員會應相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各種專業活動,引領、指導專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協會積極推動和促進各市州組建區域性醫藥行業協會,並與各區域性行業協會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和合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和贊助;
(二)友好單位給予的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給予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銀行利息;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六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會費標準向會員單位收取會費。
第三十七條 切實貫徹勤儉節約辦會的原則,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協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嚴格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開支主要是:協會的日常辦公費用,協會召開各種會議和舉辦各種活動的補貼,協會出版各種刊物費用,常設機構聘用人員的工資及補貼,對外聯絡交流活動的支出以及其它依法支出等。
第四十五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請求協會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等。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必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協會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08月13日協會第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本屆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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