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是濟南市人民政府為規範我市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制定的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經依法登記,由本市同一行業經濟組織、相關單位與個人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的設立、開展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業協會按國家現行行業分類標準成立,也可按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功能分類成立。
第四條 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行業協會依照章程獨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市、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應依照法定職責,共同做好規範行業協會管理和促進行業協會發展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和社會發展需要,積極引導,大力扶持,依法規範行業協會的發展。
對縣、(市)區、鄉鎮、村三級區域內服務於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銷售的行業類農村經濟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可適當放寬登記條件,簡化登記程式。
第七條 成立行業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7個以上在本地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本行業內連續3年以上開展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發起;
(二)吸收的會員占本地同行業經濟組織總數20%以上,或者營業額占同行業營業總額50%以上;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具有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五)章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
第八條 行業協會成立後,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或者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業協會應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實行自願入會、自理會務、自籌經費。
第十條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行業協會會費收取標準、章程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行業協會應結合本會實際,以大會或通訊形式向會員通報年度工作與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設會長,會長是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工作,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記錄;
(三)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四)沒有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會長應由理事會提出人選,通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鼓勵選舉企業家擔任會長。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設秘書長和秘書處。秘書長為專職,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處理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
行業協會的主要負責人和秘書長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秘書長可通過選舉、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
第十三條 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應與行業協會的職能、機構、人事和財務相分離。
在職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和其他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中兼職。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設統一入會標準,保證不同區域、部門、所有制、經營規模的經濟組織、相關單位與個人享有平等加入行業協會的權利。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須單獨設立財務賬戶,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制度,並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度,保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工作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當地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履行交費義務,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
行業協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進行職稱評定。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應根據本行業實際情況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可開展以下工作: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行業發展政策和法規,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活動;
(二)開展行業調研與統計、行業培訓與技術諮詢、行業信息收集與發布,提供智力支持;
(三)參與制定或修訂行業內企業的產品、技術、質量等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四)開展對外交流、會展招商、產品推介等活動,協助會員開拓市場;
(五)進行行業價格自律、協調、監督;
(六)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
(七)協調行業協會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關係;
(八)制定並監督執行行約行規,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九)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
(十)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規範會員行為;
(十一)組織國內企業聯合行動,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繫相關國際組織,指導、規範和監督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
(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政府依法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進一步轉變職能,把適宜於行業協會行使的職能委託或轉移給行業協會。
在制定涉及行業利益的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或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主動聽取和徵求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依法所得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舉辦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培訓等活動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
對依法或經授權強制實施具有壟斷性質的仲裁、認證、檢驗、鑑定以及資格考試等活動的收費,應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未按照規定履行批准程式,不得針對企業舉行全國性或行業性的評比活動,經批准舉辦的評比活動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覆核或者依法提請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非會員單位和個人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要求行業協會調整或者變更有關措施,也可依法提請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本市行業協會發展情況,積極推進行業協會的重組和改造,加快建立評估機制和優勝劣汰的退出機制。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培育一批按市場化方式規範運作,在行業中具有廣泛代表性,與國際接軌的行業協會。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簡化和規範管理內容與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履行監督責任,為行業協會創造公平、公正的發展環境。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未經登記的組織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行業協會違反規定從事活動的,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應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的行業協會,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進行規範,並按有關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