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

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

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是由濟南市具有從業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房地產經紀、房地產諮詢機構以及業務關聯單位,依法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
  • 地區:濟南市
  • 對象:房地產中介行業
  • 類別:協會
業務範圍,自律公約,組織章程,

業務範圍

(一)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貫徹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反映行業訴求,提出制定政策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三)開展業務諮詢、編輯出版刊物、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等活動,為會員單位的發展提供服務。採集、整理、發布國內外房地產市場信息、行業動態、行業基礎資料,辦好各種信息載體,及時向會員傳遞信息;
(四)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經授權制定行業標準、行為規範和自律準則;
(五)加強會員的行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行業內的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六)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交辦和授權的具體工作及其他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房地產中介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自律公約

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自律公約
為提高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的公信力,促進房地產中介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特制訂本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履行行業規範和本公約條款。相互尊重,同業互助,合法競爭,堅決杜絕不正當方式的經紀、諮詢、估價等業務,抵制有損其他機構及整個行業利益的行為。
第二條 在濟南市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應具備從業資格,並在營業場所公示其工商執照、資質(備案)證書及會員證書、從業人員的信息(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及照片等)、業務流程、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第三條 經紀機構規範履行代理和居間義務,遵循“誠實守信”原則,為客戶提供專業、優質的服務,不做虛假承諾及有違職業操守和道德的行為。估價機構恪守“獨立、客觀、公正、誠信”原則,保證估價結果的客觀公正,不弄虛作假,不低估高估,不誤導客戶。
第四條 承諾按法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中介服務及評估費,開具有效發票並依法納稅。房地產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在服務中不索要或收取契約約定以外的酬金。因中介機構的責任,致使交易不成的不收中介服務、評估費;造成委託人經濟損失的,中介機構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保證經紀代理和估價的房屋證件齊全、資料真實、手續完備。不承攬國家法律禁止轉移、買賣、租賃、抵押的房地產業務。
第六條 自覺維護客戶合法權益,保守客戶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戶信息從事任何與委託事項無關的活動,不對客戶進行電話、簡訊或其他行為的騷擾。
第七條 嚴格遵守房地產主管部門關於規範交易資金管理方面的規定,不挪用、不占用客戶交易資金。
第八條 嚴格執行行業準入制度,增強行業自律意識,堅持掛牌服務,持證上崗,嚴格遵守經紀人、估價師執業簽字制度,不聘用被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處罰禁業的違規人員從事中介服務業務。
第九條 重視企業內部規範管理,加強企業內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養,恪守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客戶服務,認真接待和處理客戶提出的問題和投訴,及時回復落實。
第十條 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對違反本公約的行為,經調查核實後,由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按會章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查處。
第十一條 本自律公約先行在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施行,非會員單位亦要共同遵守。
第十二條 本自律公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並接受社會監督、檢查。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為: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Jinan Real Estate Agency Association 縮寫為:JREAA。
第二條 協會性質: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是由濟南市具有從業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房地產經紀、房地產諮詢機構以及業務關聯單位,依法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政府、服務社會的方針,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緊緊圍繞“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培育發展房地產中介市場”開展活動,為促進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服務。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公住所:濟南市經七路8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貫徹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反映行業訴求,提出制定政策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三)開展業務諮詢、編輯出版刊物、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等活動,為會員單位的發展提供服務。採集、整理、發布國內外房地產市場信息、行業動態、行業基礎資料,辦好各種信息載體,及時向會員傳遞信息;
(四)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經授權制定行業標準、行為規範和自律準則;
(五)加強會員的行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行業內的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六)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交辦和授權的具體工作及其他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房地產中介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誠信自律,合法經營;
(四)單位會員應是濟南市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單位,房地產中介機構申請會員應取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資格。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建議協會就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四)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協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六)協會會員大會確定的其他合法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協會行業自律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認真完成協會安排或委託辦理的事項;
(五)按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理論研究、調查報告、統計年報等資料;
(七)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當選為副會長、常務理事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模範履行協會章程所列的各項會員義務;
(二)出席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並享有表決權;
(三)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制定修改協會有關規則和管理制度;
(四)積極籌辦協會委託的各項活動,根據協會安排,組織承辦會員交流活動;
(五)促進協會內部會員交流,促進協會對外交流;
(六)積極推薦發展會員,為會員單位提供相關管理與技術支持;
(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未履行本章程十一、十二條所列事項的,經理事會決定,取消常務理事、副會長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應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員資格,被取消資格的會員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並做出決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總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3,理事會成員由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負責人出任(常務理事會成員、副會長亦同)。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審議常務理事的增補、改選;
(三)選舉或改選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會員資格的終止;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在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要事項。
第五章 分支機構
第三十一條 協會可根據需要,將相關專業人員和會員組合在一起,設立協會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專業工作委員會),開展各具特色的專業活動。
第三十二條 協會分支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各分支機構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按照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協會理事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領導成員,從協會常務理事、理事、會員、相關機構的專業人員中產生,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照協會章程和承擔的任務,制訂、修改分支機構組織工作規則,並予以實施。

第六章 常設辦事機構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由協會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秘書處設立必要的業務工作部門,可聘用相關工作人員。
第三十七條 協會秘書處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處理協會日常業務,並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分支機構的工作;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審批會員入會和退會,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五)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審核各分支機構的組成及組織工作規則,並向理事會報告;
(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協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協會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3年11月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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