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堅持服務企業、規範產業,聚行業智慧,創檳榔輝煌。
協會成立以來,堅持每年定期舉行形式多樣的活動,及時為檳榔行業指導技術改造、開發新產品、加強企業管理和開展創名牌、樹品牌以及打假保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以湘潭為中心的近百個品牌的檳榔產品,不僅遍及全省城鄉,且向廣東、海南、深圳、珠海、北京、上海、貴州等個省市拓展。“小龍王”、“胖哥”、“賓之郎”、“皇爺”、“伍子醉”、“和暢”等已評為湖南省著名商標和湖南名牌,成為湖南省新型的傳統產業,對推動實施“再就業工程”、繁榮經濟、弘揚檳榔文化發揮了重要的和不可取代的作用。
會長職責
一、主持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等辦公會議。
三、負責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重點單位的走訪調查,了解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對會員開展維權活動,及時把握本行業、本協會發展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五、搞好協會會員之間的團結,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積極發展會員,壯大協會隊伍;組織本會開展業務、技術、法律等各種培訓;幫助會員單位改進經營管理,擴寬市場領域,不斷提升會員企業的整體素質。
六、協調同政府及對口職能部門的工作聯繫,採取多種措施為會員企業融資引資,幫助企業解決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為協會會員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
七、負責聘請協會名譽會長、顧問和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湖南省檳榔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Hunan Province Betel-Nut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HNB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湖南省範圍內從事檳榔相關的研發、生產、加工和銷售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及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堅持服務企業、規範產業,聚行業智慧,創檳榔輝煌。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及中國共產黨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社會組織行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建設路口湘潭中心B座3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時傳達、落實上級部門、登記管理部門的檔案和會議精神;
(二)持續深入開展檳榔行業的調查研究,協同政府有關部門加大對本行業的科學事實的宣傳報導;制定檳榔發展的中長期計畫,加強檳榔安全標準的評判、制訂、宣傳、推廣,推進制作技術進步;組織協會會員進行檳榔文化的研討與推廣;開發新產品,推廣檳榔製作新技術;開展檳榔科技培訓、攻關、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
(三)推動行業內部進行技術等級考核、鑑定,協助開展品牌升級、企業及產品認證認可等工作;
(四)加強對本行業產品的質量監督,督促各企業嚴格按標準生產,強化產品安全意識,配合公安等執法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等各種非法行為;
(五)建立健全本會內部治理自律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規範準則。協調會員關係,規範會員行為,防止同業惡性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六)開展本行業與國內外相關行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七)發揮本會在黨委、政府與檳榔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承擔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九)其他法律、法規可從事的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並辦理入、退會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決定會費標準;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聘任和罷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4年。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屆數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經1/3以上理事(常務理事)提議,也可以召開理事(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2年12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