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環境治理行業協會

湖南省環境治理行業協會

湖南省環境治理行業協會(英文名稱:“Huna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 ,英文縮寫:“HAEI” )是經湖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註冊登記,於2014年正式成立,是全省性的研究、宣傳、交流和促進環境治理行業建立的社會團體,是由從事環境治理的研發、生產、銷售、檢測、諮詢、潔淨工程、污染治理服務及其他相關的企業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環境治理行業協會
  • 外文名:Huna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
  • 簡稱:HAEI
  • 成立時間:2014年
組織目標,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申請入會,入會條件,入會流程,會員享受的服務,

組織目標

為了規範我省環境治理行業的管理,促進環境治理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經省民政廳批准,組建湖南省環境治理行業協會,發揮行業協會對行業內部的協調、指導、服務和自律作用,並受政府委託對行業相關事項進行管理。

協會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優勢和作為中介組織的作用,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以服務行業、行業自律、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協會整體素質,維護社會道德風尚,推動環境治理行業發展,加強環境污染的防治,保護和改善環境,為造福人類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一)為省內從事環境治理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提供服務,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群體優勢;
(二)積極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服務業的方針、政策,規範環境治理行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
(三)開展定期環境治理產業的調查和理論研究,建立我省環境治理行業信息網路系統;定期收集行業數據;嚴格遵守環境治理行業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方針並積累經驗為進一步完善環境治理行業的法律、法規提供建設性方案;
(四)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標準的建議;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有關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按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者政府及部門委託參與公信證明和行檢、行評工作;受相關職能部門的授權委託承擔湖南省環境治理單位的施工企業資質評審認證、年檢、年審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頒發證書工作,開展對環境治理工程設計與施工質量的評定與監督。
(五)組織環境治理行業相關專業的培訓,參與考核、行業交流活動,提高全行業從業人員素質;
(六)充分發揮行業代言人的作用,代表行業爭取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協商對話,向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行業情況與行業信息。組織行業發展公益事業,參與和發展有利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
(七)幫助會員及相關單位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舉辦有關博覽會、展覽會,協助企業引進國內外先進服務理念、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促進本省環境治理企業的現代化,實行現代企業制度;
(八)做好會員間、會員與各部門、各地區間的協調服務工作;
(九)為會員提供有關法律、信息等諮詢、培訓和市場調查研究等各項服務;
(十)代表行業參加國內活動,組織參觀考察,開展對外交流合作,組織經驗交流,幫助會員單位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單位發展牽線搭橋;
(十一)開辦非營利性的實業。編輯出版本行業會刊,開辦行業網站,舉辦信息交流展覽、會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湖南省環境治理行業協會”。(英文名稱:“Huna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 。英文縮寫:“HAEI” )
第二條本團體是全省性的研究、宣傳、交流和促進環境治理行業建立的社會團體,是由從事環境治理的研發、生產、銷售、檢測、諮詢、潔淨工程、污染治理服務及其他相關的企業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優勢和作為中介組織的作用,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以服務行業、行業自律、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協會整體素質,維護社會道德風尚,推動環境治理行業發展,加強環境污染的防治,保護和改善環境,為造福人類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會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為省內從事環境治理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提供服務,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群體優勢;
(二)積極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服務業的方針、政策,規範環境治理行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
(三)開展定期環境治理產業的調查和理論研究,建立我省環境治理行業信息網路系統;定期收集行業數據;嚴格遵守環境治理行業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方針並積累經驗為進一步完善環境治理行業的法律、法規提供建設性方案;
(四)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標準的建議;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有關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按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者政府及部門委託參與公信證明和行檢、行評工作;
(五)組織環境治理行業相關專業的培訓,參與考核、行業交流活動,提高全行業從業人員素質;
(六)充分發揮行業代言人的作用,代表行業爭取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協商對話,向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行業情況與行業信息。組織行業發展公益事業,參與和發展有利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
(七)幫助會員及相關單位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舉辦有關博覽會、展覽會,協助企業引進國內外先進服務理念、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促進本省環境治理企業的現代化,實行現代企業制度;
(八)做好會員間、會員與各部門、各地區間的協調服務工作;
(九)為會員提供有關法律、信息等諮詢、培訓和市場調查研究等各項服務;
(十)代表行業參加國內活動,組織參觀考察,開展對外交流合作,組織經驗交流,幫助會員單位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單位發展牽線搭橋;
(十一)開辦非營利性的實業。編輯出版本行業會刊,開辦行業網站,舉辦信息交流展覽、會議。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依法成立,承認本協會章程,且具備本章程規定的相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經申請均可以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審查核實申請人資格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具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並享有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本團體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二)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環境治理及相關市場信息和經濟活動資料、報表。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團體章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按國家相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湖南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湖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和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湖南省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會員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經湖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請入會

入會條件

1.在湖南地區開展環境治理領域相關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2.在以往的經營中無不良記錄,無重大投訴、未接受過各種行政處罰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入會流程

1.填寫並遞交會員申請表:單位或個人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會員申請表),填寫會員申請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後寄回,同時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式兩份)(非企業單位提交非企業單位有效登記註冊證明);
2.協會秘書處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審查;
3.審批通過為會員後(將以書面形式通知),須由單位法人代表書面指定聯繫人,在按規定繳納第一年的會費。
4.收到會費後,由秘書處財務開具會費發票,並由會員部安排時間來頒發牌證。

會員享受的服務

1、獲得協會秘書處通訊錄, 與秘書處建立緊密的工作聯繫;
2、享受行業網:《湖南環境治理行業協會網》-企業介紹-軟文推廣;
3、享受在協會官網進行企業介紹和刊登企業動態信息;
4、獲得《環保資訊手機報》彩信,及時了解有關產業最新資訊、政策、項目等信息;
5、獲得國內、國際合作夥伴技術轉讓、產品代理、資金投入等有關信息;
6、享受由協會提供的技術交流、產品推廣、技術諮詢、政策諮詢、方案評審、管理顧問、人才培訓、展會等服務;
7、參與協會開展的從業資格、示範工程、技術創新獎、骨幹企業、優秀企業家、產品認證等評選;
8、優先推薦參與各級政府部門的項目、資金申報;
9、優先享有協會為企業提供的各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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