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改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為西部大開發提供優質服務的若干政策意見

《關於進一步改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為西部大開發提供優質服務的若干政策意見》是2000年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改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為西部大開發提供優質服務的若干政策意見
  • 發布單位:80502
  • 發布文號:內政字[2000]126號
  • 發布日期:2000-05-30
【發布單位】80502
【發布文號】內政字[2000]126號
【發布日期】2000-05-30
【生效日期】2000-05-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工商行政
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為西部大開發
提供優質服務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內政字〔2000〕126號2000年5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為西部大開發提供優質服務的若干政策意見》批轉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進一步改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為
西部大開發提供優質服務的若干政策意見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為了推動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在我區的實施,為工商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服務,現就進一步改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放寬企業設立的條件
(一)允許公司制企業註冊資本金分期注入。設立公司制企業時,按《公司法》的規定註冊。資金有困難時,註冊資本金在50萬元以下的,經企業申請,資本金可分期到位,並在章程中明確認繳出資額及期限。但首期出資額須達到註冊資本的8%以上,並在3年內全部到位,同時要在營業執照上註明註冊資本和實繳註冊資本金。全部資本金到位前,企業按註冊資本額由每位股東根據認繳出資比例對債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改革企業設立的前置審批辦法。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必須依法辦理的前置審批手續外,對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前置審批程式予以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審批;必須保留的,由工商部門先行批准名稱,並主動與有關審批部門聯繫,發出“企業設立審批徵求意見書”,審批部門超過10個工作日不予答覆的,視為同意,予以登記註冊。
(三)放寬企業申請冠以自治區行政區劃名稱的限制凡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上的流通企業、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的生產企業、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的中介機構,申請冠以“內蒙古”字樣的,只要符合企業名稱管理規定,均可予以核准。
(四)放寬企業集團設立登記條件。凡核心企業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並擁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團合併註冊資本6000萬元以上的,可辦理集團登記。
(五)放寬對企業經營範圍的限制。除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經營的品種外,企業經營範圍可按行業大類核定,並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經營範圍和方式。
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範圍超出企業法人的,只要不屬國家限制經營的均可以批准;屬許可證管理的,經企業法人同意,可由該分支機構獨立申請辦理。
(六)支持企業進行資本擴張。允許公司和非公司企業法人對外投資超過其淨資產的50%,累計投資後剩餘淨資產應不低於法定註冊資金的最低限額,且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相適應。
對鐵路、郵電、民航等企業中不具備法人地位的隸屬單位作為投資主體時,提交上級企業法人授權檔案,可申請設立企業。
(七)便利企業驗證註冊資本。各級登記註冊機關不得指定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凡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驗資報告均視為有效。
二、改革登記管理體制
(八)下放登記管理許可權。在堅持分級登記制度的前提下,授權盟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行使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的登記管理職能,並以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義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九)下放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初審權。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對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授權局,仍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範圍在本轄區內行使登記管理職能。未授權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負責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審批的前期審查、登記初審、年度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支持國有、集體企業改革
(十)允許改制企業保留原名稱。原國有企業名稱中沒有使用字號或沒有標明行業和經營特點的,改制中改制企業提出申請,在不構成名稱侵權的前提下,應予以批准。改制為公司的,其名稱應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十一)改制企業可保留原專項經營項目。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為其他企業,其經營範圍涉及專項審批的,企業原專項經營資格在有效期內的仍然有效。專項經營權超過期限或需要變更的,行業主管部門應予辦理變更和重新審批手續。
(十二)簡化國有、集體企業轉制的登記手續。國有、集體企業整體改制為公司的,按設立登記要求提交材料,按變更登記程式辦理手續、換髮執照;以原國有資產額投資入股,或通過合法程式使其產權多元化的,除新增資本外,只須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產評估確認檔案,可不再提交驗資報告。
國有、集體企業轉制為公司,其股東超過50人的,可採取變通方法,按有限責任公司註冊登記。
四、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
(十三)鼓勵創辦科技型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為登記註冊前置審批的項目外,申請人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再向有關行政部門辦理資質審批。經科技管理部門批准的科技型企業,允許在名稱中使用“高新技術”或“高科技”等字樣。
(十四)鼓勵科技成果參與投資。以專利發明、高新技術等智力成果作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只要具備必要的資金及其他生產經營條件,出資各方又有明確約定,並經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無形資產作價金額可占企業註冊資本金的35%。
(十五)鼓勵科技人員自辦企業或到其他單位兼職。科技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到其他單位兼職或自辦科技型企業或以技術入股方式從事相關的科技諮詢、開發、服務等活動。
(十六)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到農村牧區興辦科技型企業。對科技人員到農村牧區興辦科技諮詢服務、新技術推廣、新產品開發的企業,3年內減免相關費用。
(十七)鼓勵區外出國留學人員來我區申辦科技型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可參照華僑和港、澳、台胞投資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登記註冊,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五、放寬與外商合資合作條件
(十八)允許外資企業按內資企業設立登記。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投資額占註冊資本的25%以下,經自治區外經貿部門審核後,可申請按內資企業登記。但企業法定代表人須由中方人員擔任。
(十九)允許利用外資對國有企業資產進行重組。外國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購買國有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也可收購國有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
(二十)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股份全部轉讓給中方企業的,不需要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只需辦理變更登記。
六、大力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
(二十一)鼓勵個體私營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支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以參股、承包、兼併、購買等方式參與國有中小型企業的改組、改制。
(二十二)放寬個體私營經濟的投資領域。鼓勵個體私營經濟積極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生態治理、市場和信息網路等基礎設施的投資與經營;鼓勵個體私營經濟介入教育、旅遊、環保、市場中介、社區服務等產業。
(二十三)嚴格控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取標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嚴格執行國家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按戶按人攤派管理費。
七、改進企業年檢工作
(二十四)推行企業免檢制度。各級登記機關應對當地經營狀況良好、商事信譽較高,連續3年以上無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規行為的各類企業實行免檢。年檢中企業只須向工商部門報送年檢有關材料即可。
(二十五)簡化年檢手續。除股份有限公司和登記機關已發現違法問題確需專項審計的企業外,其他企業年檢時不再提交年度審批報告或驗資報告。
外商投資企業只要提交年度審計報告,即可年檢。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的標準收費外,聯合年檢的各部門不得增加新的收費。
(二十六)嚴格年檢紀律。登記機關除按規定的標準收取年檢費外,不得借年檢之機搭車收取管理費、會費;不得推銷、征訂各種書籍、報紙、雜誌;不允許其它部門和單位進入年檢地點收費或開展推銷、征訂活動。
凡因企業拒絕繳納國家規定項目之外的費用,登記機關不予換髮執照和年檢的,企業可向其上級機關或同級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八、減少行政收費
(二十七)規範證照收費。除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外,屬行政服務內容的,免收費用;企業在辦理審批、許可、資格(質)確認時,只收取證照工本費。
(二十八)對區外投資者減半收費。區外企業和個人來我區投資、兼併、購買區內企業,其出資額達到企業註冊資本60%以上的,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內減半收取登記註冊費。
(二十九)對進入新建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區外企業和個人,免收一年市場管理費。
九、最佳化市場環境
(三十)加大對企業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深入企業,具體指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商標管理制度,協助企業爭創著名、馳名商標,增強企業對商標的正確運用和自我規範意識。
凡列為自治區著名商標的產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重點加工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假冒仿冒行為,為企業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十一)推行市場巡查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將市場管理方式從駐場式巡查向流動式巡查拓展,逐步實施轄區內企業在工商所建立“經濟戶口”制度,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對違法違章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十二)實行風險預警機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運用企業年檢、日常監管等手段,加強對企業的照後監督管理。對那些喪失經營能力、資產負債超過淨資產,或因經營不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企業,應迅速發出預警,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十、切實改進服務工作
(三十三)全面推行“一廳式”服務,集中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三十四)完善登記公示制度。登記機關應實行“政策、許可權、程式、收費”四公開制度,凡符合法定註冊登記條件,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的企業(含分支機構),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辦理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凡超出期限或沒有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申請人可向該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投訴,並對有關人員追究違示責任。
(三十五)登記機關要通過登記回訪、現場辦公等,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並主動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聯繫和協調,及時解決工商管理方面的各種問題,在法律和政策的範圍內千方百計為企業發展提供方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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